浅析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利弊 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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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利弊

杨长荣 1234001257112

【内容摘要】本文从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简述我国现有的以及国外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及前景,并且分析在我国设立财产公示的利弊。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婚前财产公示制度在国外的发展以及现状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有的婚前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描述以及我国的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分析,从不同的学术角度分析该制度,从而得出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的分析,而且得到经济学的认可。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婚前财产公示制度,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为研究切入点,实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我国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制度是势在必行,但是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阻力。第五部分是针对现有的制度多展开的对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表明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增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强制性是必然的,如果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的话,那么它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示;财产协议;经济学

浅析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利弊

引言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婚前进行财产公示不仅仅是在离婚时避免纠纷的好方法,也是对婚姻双方的尊重。本文从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简述我国现有的以及国外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及前景,并且分析在我国设立财产公示的利弊。

一、国外婚前财产协议的现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①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二、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现状

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①免费论文网.

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①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种状况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

①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5.27.(4).

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①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而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

三、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经济学原理

①免费论文网.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①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

为“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

①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②《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中国企业家 200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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