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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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的现实理想重塑

——对教育平等诉求的理念阐释

摘要:教育平等是教育视野中重要的亮点。教育的平等体现着社会的平等。理想是达到目的的动机,在重塑教育平等理想过程中关涉社会公众的教育生活。从法理层面关怀弱者,从政策价值方面渗透平等思想,真正做到主体人格和尊严平等、受教育机会、过程、结果等平等。

关键词:教育平等教育平等理想平等诉求

教育过程是内含于生活进程之中的,生活即是教育的起点也是教育的归宿,在教育生活中教育平等是生活的亮点。

正义的实质就是平等。真正的平等是承认差异、适应差异,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实现这种价值的权利。教育平等我认为是动态的,是关涉人的教育生活过程,对受教育者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结果的平等进行考察重塑教育平等的现实理想。

平等就是关怀弱者。教育平等并不是作为社会上层对弱势群体教育的施舍,而是作为弱者依据社会普遍真理和法律赋权进行自我权益的维护,在教育生活中表达自我阶层的教育平等诉求。

教育平等是一种理想状态,理想是行动的行动指南。教育平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彰显出社会群体对个体的教育关怀。教育平等作为教育政策重要的价值取向,应该在教育政策中对教育平等进行价值澄清,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个体全面、自由发展,只有尊重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发展,做到教育起点、过程、结果的平等才能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

教育平等理想的本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减少或消灭由于教育不平等造成的片面发展和异化发展。重塑教育平等理念的任务有人概括为“一是阐释教育不平等造成人的片面发展、异化发展,二是矫正或完善对教育平等理想的理解,解决教育平等理想错位问题。”教育平等是社会群体的价值诉求,从政策视角看待公众应该对教育平等建立一种价值偏好体系——关怀弱者。

从法理层面我们对教育平等理念进行阐释,坚定我们教育理想。

(一)教育主体的本体论上的平等。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是真是的,具有同样的优越性,人们应该摈弃一切偏见、歧视。教育实践中教育主体人格和尊严应受到同等保护,我国《教师法》、《教育法》明确对教师学生等有明确保护条款。

(二)教育权利与义务平等和教育权利与责任的均衡。”法律与政策对涉及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权利与责任方面所做出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合理。“保证各方利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并应能使由此产生的各种权利关系和权责关系达到和谐。《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各种不同教育类法也对各教育主体责权进行了明晰。在教育平等理想重塑中法律贯穿始终,使各方利益达成和谐。

(三)教育机会平等的享有。即入学机会或进入其它教育系统的机会平等。《教育法》中对教育起点做出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四)受教育过程中机会平等。在任一层次的教育中,向任何受教育者所提出的基本的教育条件,在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条件与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应基本均衡。

(五)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保证不同社会出身的组别,有相同的比例人数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同时每一性别每一社会阶层都有一定量和比例的人从每年教育进程和整体的教育经验中得到相似的教育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不断分化演变,以财富、权利、声望为基础划分的社会阶层深刻影响社会平等。阶层的分化时刻加重教育不平等的均衡体系。在重塑教育理想体系的构想中,参照教育法律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保证各教育过程平等是重塑教育平等理念的核心。

(六)关怀弱者,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对教育中处在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采取补偿性教育措施,以补偿由于其不利地位对其造成的教育损害。教育平等是关怀弱者,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是教育平等的归宿。通过教育系统对受教育者因财富、社会地位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异进行补偿,弱化阶层分化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影响,真正使教育成为促进阶层流动的重要原因。

教育平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体现,教育平等渗透了社会群体对人教育生活的人文关怀。重塑教育平等现实理想以关涉群体社会生活为依据,对教育平等以动态刻画阐释。从法理层面体现平等自由价值取向,从人文道德层面彰显关怀教育品质,教育平等基本诉求才可在教育生活中达成。

参考文献:

《论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劳凯声、刘复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走向生活的教育哲学》刘铁芳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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