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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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买卖 婚姻
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 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特点: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对此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
因此发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 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 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 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 第二节 一夫一妻 第三节 男女平等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计划生育
▪ 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 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符 合一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2、彩礼应当返还的几种情形(以双方离 婚为前提条件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男方对婚姻不成存在重大过错时,对其 返还请求可以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①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②以“绝对生活困难”作为判断标准, ③已经共同花费的,不属于返还范围。
注意: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三)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 行为的处理:
1、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处理
(1)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批评教育, 必要的行政处分。
(2)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予以 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二、实现婚姻自由的保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 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买卖婚姻 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第二节 一夫一妻
一、概念: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基本内涵: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不得再行结婚 ; 3、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4、任何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 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 1、重婚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重婚的形式(种类) (1)法律上的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
第一节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指自然人(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 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也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 A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 B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离婚自由 ▪ A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和提出离婚的权利; ▪ B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 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 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重婚的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
1)其婚姻无效
2)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
3)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
(2)刑事后果 1)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重婚行为 (3)犯罪主体是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1)相同:都是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采 用强迫手段在进行干涉,当事人并不同意 结婚。
2)区别: 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的。
都属于第三者
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干涉,当事
买卖
人并不同意结婚
婚姻
包办婚姻
第三者是否
以索取大量
财物为目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婚姻
偶者 (4)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5、虽为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的行为
(1)已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 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者为摆脱强迫、包 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与他人 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6、区分不同时代的重婚行为 1950年婚姻法;涉台婚姻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 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 共同居住 。
2、特点 (1)主体: 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2)与婚外异性 (3)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4)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
(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 年以下徒刑。
(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 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3)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司法解释二)》
第1条作了规定
未婚同居关系的处理
法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双方之间不产生 夫妻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 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财产不以夫妻财产分割,只 按普通的财产纠纷处理。
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
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 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3)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叠
最高院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
买卖 婚姻
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 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特点: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对此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
因此发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 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 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 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 第二节 一夫一妻 第三节 男女平等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计划生育
▪ 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 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符 合一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2、彩礼应当返还的几种情形(以双方离 婚为前提条件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男方对婚姻不成存在重大过错时,对其 返还请求可以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①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②以“绝对生活困难”作为判断标准, ③已经共同花费的,不属于返还范围。
注意: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三)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 行为的处理:
1、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处理
(1)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批评教育, 必要的行政处分。
(2)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予以 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二、实现婚姻自由的保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 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买卖婚姻 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第二节 一夫一妻
一、概念: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基本内涵: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不得再行结婚 ; 3、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4、任何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 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 1、重婚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重婚的形式(种类) (1)法律上的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
第一节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指自然人(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 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也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 A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 B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离婚自由 ▪ A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和提出离婚的权利; ▪ B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 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 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重婚的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
1)其婚姻无效
2)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
3)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
(2)刑事后果 1)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重婚行为 (3)犯罪主体是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1)相同:都是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采 用强迫手段在进行干涉,当事人并不同意 结婚。
2)区别: 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的。
都属于第三者
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干涉,当事
买卖
人并不同意结婚
婚姻
包办婚姻
第三者是否
以索取大量
财物为目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婚姻
偶者 (4)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5、虽为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的行为
(1)已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 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者为摆脱强迫、包 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与他人 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6、区分不同时代的重婚行为 1950年婚姻法;涉台婚姻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 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 共同居住 。
2、特点 (1)主体: 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2)与婚外异性 (3)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4)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
(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 年以下徒刑。
(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 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3)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司法解释二)》
第1条作了规定
未婚同居关系的处理
法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双方之间不产生 夫妻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 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财产不以夫妻财产分割,只 按普通的财产纠纷处理。
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
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 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3)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叠
最高院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