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王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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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王章新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研究意义。

(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论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重要的作用。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是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是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主要是: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政体及其分类,主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权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内容是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主要是:法律的起源、概念、特征、部门法、法律学派。

(3)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意义

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扩大知识面,只有正确认识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才能增加自己的理论知识。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近代的民主和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的民主法制建设首先在西方建立和发展,因此我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时候,我们应该学习西方的民主法治理论和经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繁荣法学事业,学习和吸收西方的法律思想、理论可以不断的补充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

2、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1世纪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没有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就不会有当代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思想。

古希腊主要的法律思想:(一)智者的法律思想:1、哲学上的自然主义,智者们从自然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风俗习惯,是违反自然的。法律是少数

人制定出来的,不能代表正义。2、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智者不相信存在客观真理,他们相信“正义即强者的利益”,法律是立法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1、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主张“没有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对人最有用的知识是关于人类自身的知识。2、美德即知识,苏格拉底认为人类运用理性就能够发现善的本质。3、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认为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三)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 、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2、理想国与政体理(四)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法治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对西方法治的价值定向,法治包含两重含义:1、是对现有法律的服从,2、是法律本身是良法。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一)波利比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1、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2、法的定义,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3、罪行相应原则,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三)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司法理论。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是自然界交给一切动物的法。万民法:罗马人和其他民族共有的法。市民法:为罗马人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总和。私法理论:人法,即私法主体理论,只有拥有自由权的自由人才能成为私法主体。物法,即权利的客体,所有权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和债。

古罗马法律思想来源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并且继承古代东方的法律思想。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欧洲最发达的法律制度,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古罗马法律思想具有高度的实践性,不仅仅是学术上的研究,而是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罗马由市民法转向市民法和万民法并存。

(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神学的世界观,神权政治论和君权神授论。教会法条成为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马丁路德的法律思想:1、对教皇救赎理论和封建教会统治和特权的抨击。2、确认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3、反封建不彻底性。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一)法的类型:1、永恒法,即神的理性。2、自然法。3、人法,国家制定的法律,由自然法而来,以城市福利为目标,由统治者颁布。4 、神法,即《圣经》。(二)永恒法高于一切法。

马西利的法律思想:(一)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二)认为立法权高于其他任何权力。

“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成了神学的分枝,一切按照神学中通用的原则来处理。”这是恩格斯对中世纪欧洲政治和法律的看法,通过阅读这一部分的内容我赞同恩格斯的看法,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家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是神学政治家,积极鼓出神学政治,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

(3)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第一时期,西欧文艺复兴运动和的宗教改革。自然法的锋芒针对与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特点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主权学说的崛起,宗教中新教的独立、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第二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特点为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府违反和侵犯自然法所确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安全。分权思想应运而生,洛克和孟德斯鸠是主要代表。第三个时期,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前后,特点是强烈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和捍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代表人物卢梭。

洛克的法律思想:分权和自由的法律思想,分权: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相分离。自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的生活。自由与法律的法律思想:自由以法律为约束。法律是包括每个人意志在内的公共意志,是自由的保障。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一)法分为自然法、人法,神法。(二)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三)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四)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卢梭的法律思想:(一)法律与社会契约,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三)人民主权,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代表的。

(4)19世纪的法律思想

边沁的法律思想:(一)边沁反对契约论,认为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祸害更大的时候,人们便要求成立国家。(二)法律的概念和特正,边沁反对自然法学说。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法律的特征:(1)普遍性。普通人和普遍行为。(2)规范性。(3)义务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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