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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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地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手写发票和本地20元(含2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本补充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室
2014年6月10日
Baidu Nhomakorabea
《财务报销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现对我校《财务报销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及学校领导审批意见和正式发票。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二、严格发票使用和管理制度。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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