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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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教案
【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隐患也一直存在。

作为未成年人,很多学生缺乏安全、健康意识,加上法制观念不强,部分学生有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不良行为,或者自己的生命健康经常受到侵犯或伤害。

作为未成年人有必要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了解,从而对某些行为做出是非辨别,运用法律加以维护。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和最根本的人身权,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能力目标:能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分辨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危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感受生命和健康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意义,自觉尊重生命与健康的权利,增强维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加强社会责任感。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和最根本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增强权利意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流程】
导入:白云学校是一个美丽的校园,昨天下午我逛校园时,正遇到放学,非常热闹。

这让我想到我的学校,放学时也是这么热闹。

在校门口我随手拍了两张照片,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出示两张照片:《真好吃》和《哥俩好》)
师:熟悉吗?在我们生活中还有哪些相类似的场景?
生:举例(师:副板书)
师:回到照片上,小吃摊的东西吃了可能有什么后果?可能是什么导致的?生说。

师:这对哥俩这样的骑车方式可能会出现怎样的状况?
生说。

师:那这些场景呢?(指着副板书)
生说。

师小结:这些都是一些无伤大雅的事情,在这里也许你会觉得很好吃,也许会与同伴玩得很开心。

但就是这些简单的事情很可能威胁到我们的健康与生命。

(板书:生命、健康)
(过渡):据我所知,我们班上有几位同学因为一些小事而受伤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下面我
们就来听一下他们的心声吧!
问1:当时什么情况?这段期间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不方便?
问2:这段期间有没有特别想做的事情但没能够做成的?
问3:当时的心情如何?
问4:听到了这几位同学的讲述,你有什么感受?
生答。

师小结:生命与健康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是非常宝贵的(板书:宝贵)为此法律作了专门的规定:
《宪法》第7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可见,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权。

(板书:生命健康权)
(过渡):其实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我们下面来认识一下人身权利。

相关链接:人身权利
教师解释: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有健康强壮的体魄,有着充分的自由,要有自尊地生活,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人身权利。

问:在这些权利中,哪个权利最重要?
追问:一旦我们的健康受到伤害,可能会失去什么?
生说。

师:生命健康权既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也是参加活动的基础,可见生命健康权是最根本、首要的人身权利。

(板书:最根本、首要的)
(过渡)生命健康权如此重要,那我们生活中有没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活动:说说你看到的、听到的生活中侵害我们生命健康权的真实事例、新闻。

(抽几个追问一下当时的感受、想法。


生说。

师过渡:这些行为真令人愤慨啊!那老师也选取了几个最近发生的事例,大家来看一下。

1、三全、思念、湾仔码头三品牌的水饺被检出可引起肺炎的金黄色葡萄球菌。

2、一醉汉驾车把行人撞伤。

3、小博士幼儿园接送车是一面包车,只应载9人,实际搭载了64人。

4、医院一护士将活婴当成死婴丢弃致婴儿差点丧命。

问1:你如何看待事例中的这些行为?(生答得违法行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要受法律处罚的行为等)
问2:这些行为都触犯了什么法律?(逐个讲一下,点到为止)
师过渡:其实除了同学们讲到的这些法律,还有其它的法律也在维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结
构图片)
总结过渡: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板书:法律保护)那法律是如何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呢?我们就跟着小石来体验一下吧!
小石,14岁,父亲因工伤常年躺在床上,母亲不堪劳累离家出走。

他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生活很贫困。

师:小石的生活状况怎么样?如果你有能力,你可能用什么方式帮助小石?生答。

村上的小煤矿业主王老板出于同情,安排小石在矿上捡煤渣,每天中午负责下井给工人送午饭,出于照顾每个月给他1000元钱。

师:你认为王老板这个人怎么样?
生答。

该地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巡察时,发现了小石。

执法人员当即要决定对王老板处罚,王老板大声说:“他家里苦,我出于同情给他安排了非常轻松的活,工资也不低,我在做好事啊,为什么还要罚我?”
师:你认为王老板该不该罚?
生各抒己见。

(过渡):同学们都讲出自己的观点。

那我们来看看王老板的行为对不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师:小石属于童工的范畴吗?
生判断说明事实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师:法律的规定可能出于怎样的考虑?
生答。

(年纪小,这个年龄阶段站在读书、身心健康发展等)(板书:特殊保护)师:那王老板行为对不对?要不要处罚?
生答说明事实依据。

师: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问:在小石的经历中,你有什么感受?(生答得我们不仅要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也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法律对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法不可违等)
过渡:王老板因为行为不合法而被法律处罚,而小石的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小石的经历被1818黄金眼“20XX年彩虹计划”宣传,当地中学承诺”零收费,并补助生活费”,甚至有好心人愿意帮扶直到大学,小石又回到了学校;村里也为小石家申请了低保户,
每月能拿到500元保障金。

小石的脸上又有了纯真的笑颜。

师:在这里小石得到了哪些人的帮助?得到了什么关爱?
生答。

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老师借助板书对全课作总结。

教师寄语:希望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体验权利,感受法律,依法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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