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联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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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西街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六调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街道各办、所,各社区:

现将《关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六调联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

实行“六调联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区政法信访稳定暨群众社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市、区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群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中介组织调解‘六调联动’‛的决定,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大

力实施‚六调联动‛,有效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实现‚三个率先‛发展目标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六调联动‛,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社区,较大矛盾纠纷不出街道,群体性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保持在98%以上,街道80%以上的社区做到‚三无‛,即‚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

件‛。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的目标,即民转刑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不出现恶性群体事件和民转刑命案。

三、基本原则

对社会矛盾纠纷实施‚六调联动‛,必须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的原则;社会调解优先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对口调解的原则;党政领导、各方参与、多调并举的原则。

四、运行模式

‚二纵五横‛是街道‚六调联动‛的具体运行模式。‚二纵‛指街道维稳中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级网络纵向贯通。‚五横‛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群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和中介组织调解横向联动。通过二纵贯通、五横联动,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调解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一)二纵贯通

1、街道综治维稳中心负责处置辖区内的复杂矛盾纠纷、群体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协调调度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分流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辖区调解组织的调解工

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因调处不力而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有权向上级综治委,提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建议。

2、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预防和排查;直接受理和调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反映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

(二)五横联动

1、行政调解工作

(1)建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动调解机制。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

(2)建立物业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司法所、维稳中心、调委会和物业企业组成的工作小组,吸纳专业律师参与调处各种疑难复杂的物业纠纷。

(3)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由司法所、劳动保障所、劳动监察中队、维稳中心、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联合排查、联合调处、联席协作,有效化解区域内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建立城市管理联动调解机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司法所、维稳中心等组成工作小组,针对拆迁、占道、牌匾、卫生等纠纷进行调解。

2、人民调解工作

(1)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采取民主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优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重点培训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政策要求和工作方法,通过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观看具体案例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技能。

(2)深化调访机制建设。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拆迁户、流动人口所引发纠纷的调访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进行信访,综合运用教育、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调处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

(3)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街道司法所要组织全体调解员每半个月对所在居民小组进行逐户、逐人的纠纷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全面掌握纠纷底数。对排查出的纠纷登记造册,把纠纷事因、纠纷类别、纠纷时间记录清楚,及时上报司法所,司法所每月20日前对各调委会排查调处的纠纷进行统计上报。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于采取联动措施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各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向街道综治维稳中心移交。综治维稳中心采取联动措施后,仍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应移交至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4)贯彻落实边排查边调处的工作方针。各调委会在排查矛盾纠纷过程中,对当时能调解的要及时调解,对复杂疑难的纠

纷要由调委会集体研究,制定调解方案,指定调解人,确定调解时间,按计划进行调解。如调委会调解有困难,要及时向司法所移交,做好移交记录。对有激化倾向的纠纷当事人做好稳定工作,防止纠纷激化。司法所接到基层调委会移交的疑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调解方案,指定调解人,确定调解时间,开庭调解。对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要告之当事人如何按程序进行诉讼。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要积极协调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帮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5)坚持纠纷调处回访制度。各调委会对调处过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做好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对有履行期限的调解协议书,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防止因调解协议书不履行再发生纠纷。司法所每月要对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防止纠纷的反复和激化。

3、群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和中介组织调解工作

(1)群众团体、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应联合其主管和登记部门成立调解组织,并到街道司法所进行备案,每月及时上报纠纷调解情况。

(2)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侧重于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少年维权等相关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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