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物探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之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重申加强受奥灰水(寒灰水)水患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为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本矿对底板奥灰承压水的控制,严格按照“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矿应根据采掘计划,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及注浆加固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二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第三条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手段对该地点进行超前循环探测前方构造及底板的含水状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100m,允许掘进距离70m,留足30m的超前距。

2、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锁标管理,工作面设立允许进尺物探锁标,用铁链固定在巷帮支架或在锚杆上并上锁;物探锁标处设置掘进起止牌,并悬挂在指定位置。每次物探结束后,由物探操作员在该牌板上用醒目字体标明“由此向里允许掘进×m”进行下次物探。施工区队按照安全距离进行施工,严

禁超掘。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3、探煤锁标及允许进尺排版由施工区队负责管理,不得损毁或随意挪动位置,并负责每天修改进尺。若丢失或损坏对区队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物探结束后,3天内提交物探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方可安全掘进。

第五条针对物探查出的相对低阻值异常区,必须编制探富水异常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施工区队严格按照措施执行,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结束后及时提交验证报告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在编制钻探验证富水异常区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安装止水套管、注浆、养护、扫孔、耐压试验时间及数量,并且钻孔孔口必须安装高压闸阀。经钻探查证,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否则不得掘进;有突水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留设防水煤柱或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处理。防水煤柱的留设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注浆加固后必须再进行物探、钻探复验,同时提交注浆加固处理报告。

第六条应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防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

第七条准备进行物探的前一天,提前通知施工区队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积水疏干,工作面停产及影响物探的一切工作,机电

运输设备必须停电,施工区队全力配合,保证物探工作顺利完成。

三采煤工作面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统后,要采用至少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层底板以下80m范围内的含水状况、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等,且物探均应当提交物探查异报告。

第九条需要进行物探时可委托集团公司地质研究所施工,我矿人员全力配合。物探结束后,3天内必须提交物探报告。

第十条不论哪种物探方法查出的富水异常区,必须进行钻探验证,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则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工期要求进行施工,钻孔设计、编制措施、提交竣工报告、图纸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结束后,统一交至地测科保存。

第十一条若出现钻孔涌水量较大时,需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是否需要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物探准备工作,提前一天通知施工区队,施工区队派3~4人配合物探工作。

四责任与奖罚

第十三条公司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物探工作,由各单位主管负责此项工作,若发现故意拖延、阻挠物探工作,煤发现一次罚区队2000元,主管队长500元,跟班队长200元。

第十四条在物探施工中,各相关区队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开动绞车或工作面机电设备造成物探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在煤岩巷工作面允许掘进范围内施工,不准超掘,每超掘1m,对施工区队处以2000元罚款,超掘距离为无效进尺。

第十七条若区队不积极配合、阻挠地测科进行物探工作,对该队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该队队长处以500元罚款。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物探工作受破坏而中断或造成探测数据不能正常使用对相关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