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国土函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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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国土函〔2009〕156号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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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试行)
为了统一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合理确定补偿安置费,规范征地行为,经区征地领导小组研究,就征地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征收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
征收村集体土地应支付土地综合补偿费,标准为:一类地区44000元/亩,二类地区43000元/亩,三类地区42000元/亩。村集体土地必须是拥有权证或土地详查图件资料载明或历史形成有资料和人员证实属村集体的土地。
征收土地勘界时由村、社长指认确界的村集体土地按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只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二、人员安置
(一)原户籍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连续就读研究生的安置
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可以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款人员进行安置。
(二)零星征地合作社农转非人员确定方法
1.按各户被征耕地(非耕地折半计算)面积分摊批文农转非名额,整数部分为应转非人数(如计算名额大于该户农业人口数,以户籍人数为准)。
2.零星征地中按面积计算不足转非1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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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转非1人的,由镇街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分摊转非名额小数部分多少依次确定农转非人员,直至达到应转非人数为止。对部分社员户按被征地多少排序后,仍未转非的,按不足整转非名额乘以28000元/人预领安置补助费,并在以后征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三、农房补偿
(一)抢搭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实际丈量面积小于权证面积或批准可建面积或规定可建面积的农房补偿
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补偿。
(三)超出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农房补偿
未上证但与主体房屋一次性修建的帽梯和阳台,按合法面积计算;超出权证面积但属最初一次性修建的主体房屋,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计算补偿;其余非抢搭抢建且不属于生产生活配套的房屋,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
(四)具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无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房补偿
具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无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有建房资格的,其房屋补偿由征地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认:
1.最初一次性修建的主体房屋:有规划许可证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计算有证房屋补偿;无规划许可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应建建筑面积(未载明的,按规划可批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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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证房补偿;超出规划许可证和应建建筑面积、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
2.一次性修建的主体房屋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其主体房屋以外的无证生产、生活用房(为本户生活配套的厨房、卫生间、圈舍、工具房等)在40㎡以内的(且总建筑规模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按65元/㎡补偿。其余房屋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
(五)具有农房建房资格无建房手续的农房补偿
具有农房建房资格,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其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的房屋,按有证房的80%予以补偿;其余的只能按20元/㎡给予拆除工时补助。
(六)有证无房的处理
原具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在征收土地公告生效日期已垮塌(含公告后新修复),他处另有农房的,不予认可;他处无农房的,只给宅基地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补偿。
(七)原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人员的农房补偿和安置
原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其他合法产权房屋被征地拆迁时,其房屋只能按规定标准而不予上浮50%补偿,也不再安置住房。
(八)城镇居民拥有农村产权房屋征地拆迁时,不给予住房安置的,原房按规定标准价上浮50%补偿。
(九)残值收购费
拆迁户搬家后自愿将原房交给征地实施部门拆除的,其合法面积按20元/㎡给予残值收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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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房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或搬家后自愿交房给征地部门收购拆除的,拆房奖励按其合法面积乘以20元/㎡计发。
(十一)征地公告前离婚分户的,房屋补偿面积按原房户合并计算规划控制面积。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货币安置简装修费和奖励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300/m2的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300/m2的奖励。
(二)城镇居民的农村产权农房被拆迁的,住房安置人数的确定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3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的住房安置人员为产权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须符合55号令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三)享受增购住房的,应安置面积超过最大设计户型的办理
凡是增购住房的,只能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增间不增套。
(四)按综合造价购买住房的人员是否计发过渡费
按综合造价购买住房的人员不计发过渡费。
(五)丧偶且无子女再婚或未再婚的住房安置
丧偶且无子女再婚按初婚对待,丧偶且无子女未再婚按未结过婚对待。
(六)轮换工顶替人员的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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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换工顶替人员因在轮换单位失业、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且长期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父母处并在他处无住房的,按30m2与父母合并住房安置(如选择统建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但其配偶和子女不予安置。
2.轮换工顶替人员因在轮换单位失业、户口未迁回但长期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父母处并在他处无住房的,按15m2与父母合并住房安置(如选择统建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但其配偶和子女不予安置。
(七)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属征地拆迁范围外农业人员的安置
初婚或再婚满三年且经审查未享受过征地住房安置,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巴南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增购1个自然间;户口在巴南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承诺今后户籍地征地时不再享受住房安置的,可按在籍农业人口与户主合并安置住房;户口在巴南区范围外的不予安置。
(八)初婚的认定
初婚是指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如住房安置对象为初婚,其城镇配偶为再婚,须在征地公告之日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居住三年以上方能安置。
(九)过去零星征地时因已婚未育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申购自然间进行了住房安置,现征地时已出生或结婚迁入人员的住房安置问题
过去零星征地时因已婚未育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申购自然间进行了住房安置,现征地时已出生或结婚迁入为城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