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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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垄断与垄断行为 二、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经营者集中
五、行政垄断
六、反垄断法的执法与法律责任
一、垄断与垄断行为
(一)
垄断的概念 (二)垄断行为 (三)反垄断法立法宗旨
垄断的概念
垄断(monopoly)一词 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 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 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 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 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 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 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 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 操纵和控制。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 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 垄断是经营者或其利益 代表者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行为。 1、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 构。 2、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 益的代表者。 3、主观方面是谋取超额 利益。 4、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 争。 5、具有违法性。

(1)经营 者合并 (2)经营 者控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制度——采用前置 性的申报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 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 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的。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 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固定转售
商品价格协议是严重的垄断行为,限制了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
制最高转售价格实际是限制了销售商的涨价幅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不利于保护消费Fra Baidu bibliotek利益,法律加以明确禁止。)
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 行为的危害性

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 A17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 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A12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 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竞争 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反垄断法第18、19条。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含义和基本特征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 的行为。 A、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B、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 C、后果是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可能。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 A、垄断高价 B、低价销售 C、搭售 D、拒绝和歧视交易

关联法条



A18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A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1.直接目标:预防和 制止垄断行为, 2.根本目标:保护市 场公平竞争,提高经 济运行效率,维护消 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3.终极目标: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


反垄断法的调 整对象——反 垄断关系
二、 垄断协议

1、概念 2、分类
3、案例研 讨


垄断协议的概念
案例讨论:
国内某行业协会甲在一次自己举办的A展览会上发出通
知,通知中指出国外同行业协会乙在行业管理中不讲规则、
不讲诚信、不择手段,破坏了该行业的合理竞争秩序,要求该 协会会员和参展商不得再参加乙的B展览会,对继续参加B展 览会的协会会员和参展商将不再分给A 展览会的展位。通知 发出后,许多协会会员和参展商退出B展览会,还有一些参展 商对国内该行业协会的做法提出质疑。对该国内行业协会的 上述行为如何进行评价,是否构成行政垄断?
(一)概念 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
动,互相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
的交易领域内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种类: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
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 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
五、行政垄断
概念

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 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或者变相限 定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购买、使 用其指定的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的 行为。
主体

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 组织
行为方式



(1)强制交易 (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 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 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
同阶段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 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等排除、限 制竞争的行为。
关联法条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 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 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 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 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际情况,谈谈存不存在垄断。
诺基亚“串货门” 2009年 8月 4日,来自全国 15个省市的 280多家经销商在北京第三次集体声讨 “老东家”诺基亚。此前,经销商代表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 发改委分别递上举报信,称诺基亚存在价格垄断、偷税漏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 为。从去年开始,诺基亚开始对销售“串货”的经销商进行处罚,由于罚金过高, 引起经销商强烈不满。其中,在给国家发改委的举报信中,经销商认为诺基亚的 FD模式严格约定了出货给经销商的价格,此举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而给 国家工商总局的举报信中则列举了“诺基亚的垄断协议”,称诺基亚搞纵向地域 垄断。据其描述,“诺基亚雇佣第三方公司恶意在甲地购买串货到乙地投诉,并 处以重罚。”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五章中 也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009年 8月12 日,被赋予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反价格垄断 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 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 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这将是 2009年 中,国家部委颁布的第三个《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已 就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继颁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 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两个征求意见稿。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 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 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 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 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和第8条的规定, 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 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分析:
垄断行为的豁免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 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 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
经营者集中行为
概念与特征 类型 经营者集中的申 报许可制度—— 采用前置性的申 报许可制度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1)概念 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 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 提高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 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 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 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 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 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 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适用本法。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NO.1:汇源是中国最大果蔬 汁生产商,08年Q1占高浓度 果汁市场56.1% NO.4:中国是可口可乐公司 的全球范围第四大市场, 2007年在中国收入的增幅达 到18%。 15.5%:可口可乐拥有中国 软饮市场15.5%的份额,是 百事可乐的两倍 10.3%:汇源在中国果汁市 场占10.3%的市场份额 9.7%:可口可乐占有中国果 汁市场9.7%的份额 仅凭一 款果粒橙就拿下果汁市场第 二名的位置
反垄断机构应当在限期内对经营者提交的 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 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 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 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 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 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 定。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 协议。(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
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秩序 的损害,法律特别规定对其实行豁免,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纵向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区别点是: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 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者,而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 补性,他们之间并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交易关系。更多的表现 为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结合我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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