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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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办法
(沪城建院委〔2018〕39号2018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严把重点关口和关键环节,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在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实验实训、学生奖助、转专业等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学校及时做好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其责任部门的调整、补充与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
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二)坚持依纪依法。
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三)坚持与时俱进。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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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逐步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不因疏于管理失职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构建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机制,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党委要将“主体责任”放在心中。
党委主体责任体现在抓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谋划部署,体现在抓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的全面领导和组织,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好问责利器,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实现巡察和专项检查工作全覆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第八条党委书记要将“第一责任”抓在手中。
学校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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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班子成员要将“一岗双责”落在事上。
校级领导根据分工,对所分管领域、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坚持领导班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发生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
要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找准廉政风险点,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
第十一条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纪委要将“监督责任”扛在肩上。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一)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
(二)对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协同推进对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建设。
主要工作包括:梳理岗位职责,明晰职责清单、明晰职责行使相关依据;按照职责清单查找廉政风险隐患,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分权、控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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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和反腐倡廉教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梳理查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防控点,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监督事项,细化检查内容;着重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考评。
第十五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第十六条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七条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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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考核组具体实施。
(二)对责任部门相关工作的检查考核,一般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起开展,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学校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考核结果作为责任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学校考评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
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干扰学校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通报、典型曝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移交等手段进行执纪问责。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部门的责任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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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应的责任;须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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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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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加*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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