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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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
及省政府《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市国资委、发展和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
一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偿转让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会签市财政局后批准。
(三)有偿转让市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
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市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七)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市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
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利润上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中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后属国有股部分所得利润的上缴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