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论文 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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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论文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比较研究

[摘要]目前有些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对新所得税准则并没有一个系统的了解,而中小企业现在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更是对新所得税准则置之不问,因此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新所得税准则的了解更是知之甚少。所以,笔者认为在此依然有对新旧所得税准则进行系统比较的必要,而且本文不仅会对新旧所得税准则进行制度上的比较,而且会对实施之后新所得税准则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对比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旧准则在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等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下面从以下几方面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作简要阐述:

1.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不同

所得税会计差异是由于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上的规定不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在旧准则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所得税准则以暂时性差异的概

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并且暂时性差异的范围要大于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不同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又包括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这里是指损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但因应付税款法计算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所以我国大多数企业一般采用应付税款法。根据盖地,李韬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一文中的叙述,整理我国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2003、2004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我国可以看出,占中国企业总体比重较小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近97%的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对于其他非上市的企业来说,几乎全部采用应付税款法。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和处理,摈弃了原来实务中使用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均属于债务法,均建立在业主权益理论的基础上,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基于利润表进行的核算,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而前者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

异与暂时性差异,用“暂时性差异”拓展了“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此外,两者对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3.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一般情况下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处理是企业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时间性差异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做出判断。如果不能,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不同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5.所得税项目列报与披露不同

旧准则只要求企业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于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款—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

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金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金额。“递延税款”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表示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旧准则用“递延税款”一个概念同时反映资产与负债两类要素,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与负债类下独立的列示,这就混淆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在利润表中设置“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此所得税费用只包括本期所得税费用,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而新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与负债类项目下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单独列报。且在利润表中设置“所得税费用”项目,此所得税费用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此外,旧准则只对所得税的报表列报进行了规定,而对所得税的表外披露则未作要求。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

利润关系的说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等。这些披露要求虽然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但是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建议

1.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

相关部门应调整考核企业业绩的标准,如改变对于公司的上市和停、退市等市场监管条件,逐步改变过度依靠收益指标的做法,可适当加大长期盈利能力指标的比重,通过调整实务导向,配合新准则的推行。另外,所得税准则中应尽量避免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的规定,以减少企业操纵空间。

2.加强会计人员培训,为实施新准则提供人才支持

首先,通过完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重视学历学位,逐步提高整个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增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其次,进一步完善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树立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切实提高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具体处理的能力。第三,加强诚信建设,通过有关部门和会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理念,树立会计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形成“造假可耻”的氛围;同时强化法制教育,加大对专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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