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农产品进项抵扣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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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农产品进项抵扣归纳总结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它规定了购进农产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文在此基础上做了新的规定,并明确了“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一、购进农产品及抵扣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
(1)从一般纳税人取得:
进项税额=发票或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1.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11%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11%,增值税额110,价税合计111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元。
借:原材料—牛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
贷:应付帐款 1110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1%扣除率;
例2.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11%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