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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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沪府办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7日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上海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为本市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功能优势、平台优势和服务优势,以行业龙头和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以国际化、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支撑,服务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新需求,构筑“走出去”良性生态圈,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2025年,本市专业服务机构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外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规模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发挥国家和市、区、重点区域的政策合力,支持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
1.提升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能力。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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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关键在人才。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知识产权人才中需求量大面广的紧缺人才,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提高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实施《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重要意义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是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企事业等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促进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企事业等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将企事业单位创新技术转化为专利,对专利进行管理、保护、运用。
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将大大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
要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海的企事业等单位要深入领会胡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做好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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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9ef1d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0.png)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长府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18〕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2日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1日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长宁区《关于深入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力推动和服务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三条(职能部门)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联合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式)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企业的创新项目和成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张江项目扶持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f34c26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9.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为了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大力提高城市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尽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我局对《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以下简称“导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导则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城市的专利管理机关要增强使命感与紧迫感,结合本市实际,据此组织制订、调整、实施本市的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并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发挥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在应对入世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与制度成为技术创新与贸易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重大挑战与机遇。
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处在重大调整时期,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
如何在入世后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掌握、运用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升级,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对发挥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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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06c881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11.png)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国资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第三章市(区)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内部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及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向其他机构无偿划出或是从其他机构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21c72a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31.png)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版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并规范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版权局修订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2013年9月6日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0e67a4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68.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a95bf7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b0.png)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遵守本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原则)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71b1d8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f2.png)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切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行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行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保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记录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维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成立产学研合作机制,踊跃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有以下大体条件:(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功效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鼓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20件。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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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发〔2017〕22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经研究制定《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现予印发。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授权专利(一)申报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注册标准专利、中国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3.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适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3.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4.有效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5.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文(适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资助个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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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两会"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落实局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推动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办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2020年度办理情况(一)基本情况2020年,我局共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29件,其中代表建议11件(主办件2件,会办件9件);政协提案18件(主办件8件,会办件10件)。
总体来看,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主要聚焦以下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等。
意见建议紧紧围绕本市及我局相关重点工作,内容务实并具有针对性。
我局在办理中充分研究并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10件主办件中,解决采纳9件,留作参考1件。
(二)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细化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序推进一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全市办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局主要领导亲自主持部署,要求各处室负责人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落实全年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是各处室分解细化责任。
局办公室牵头协调办理工作,对建议提案进行分析梳理,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提出目标责任和时间安排。
各承办处室在办理建议提案时,注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建议提案重点,并与具体工作项目有机融合,切实保障办理成效。
2.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提升办理工作实效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09968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4.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8dd46c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1b.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沪府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并加快推动《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22〕6号)落地见效,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feb62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c8.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20da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4c.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7a4c82ec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fa.png)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一、背景介绍为了推动上海市专利工作的创新发展,提高专利质量和有效运用水平,上海市决定开展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试点单位的申报条件1. 单位类型:试点单位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园区等。
2. 专利申请量:试点单位在过去3年内的年均专利申请量应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类型和规模而定。
3. 专利质量:试点单位的专利质量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授权专利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上。
4.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试点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方面。
5. 专利运用成效:试点单位需要在专利运用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专利技术转化率、专利创造经济效益等。
三、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1. 专利申请量:示范单位在过去3年内的年均专利申请量应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类型和规模而定。
2. 专利质量:示范单位的专利质量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授权专利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上。
3.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示范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方面。
4. 专利运用成效:示范单位需要在专利运用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专利技术转化率、专利创造经济效益等。
5. 创新能力:示范单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包括科研实力、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
四、申报材料和程序1.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专利运用成效等。
2.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提交申报材料,并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核。
五、申报评审和认定结果1. 评审机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
2. 评审标准:评审将根据申报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质量、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专利运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定。
3. 认定结果:经过评审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或示范单位,并获得相应的荣誉和政策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447792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1e.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沪府办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持续优化本市科创生态体系,助力硬科技企业培育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世界一流,以优化科创生态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创新资源集聚、科技成果转化、硬科技企业孵化和未来产业培育为着力点,培育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
(二)目的意义高质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为核心牵引,具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1.坚持前瞻布局。
围绕“2 (3 6)(4 5)”现代化产业体系,探索建设面向未来产业的高质量孵化器,在新领域新赛道和新方向新功能方面,支撑颠覆性科技成果的率先转化和硬科技企业的加速孵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2.坚持专业引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c58c97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5.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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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