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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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XX 县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伦,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执行裁定,并请求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与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华桥、申请人兴仁县开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兴仁县开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申请执行人华桥申请执行史某平、王某复、XX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诉被告XX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总标的为259.8541万元,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仁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XX煤矿于2013年1月30日前清偿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98541元,2013年2月30日前清偿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前清偿1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XX煤矿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于2013年2月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
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对XX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采取冻结措施。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仁执字第73、135、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XX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3)仁执字第197号、498号、(2014)仁执字第396号、(2015)仁执字第277号、294号、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XX煤矿的采矿权,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于2015年8月14日送达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至今,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从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将XX煤矿作价5515万元抵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人对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将XX煤矿作价抵给华某,以及将XX煤矿作价5515万元均有异议。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于华某申请执行,至今申请人分文未得,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煤矿全部作价抵偿给华某
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分配执行款物受偿的权利。将煤矿作价551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未经市场公平竞价、竞买,仅取得申请执行人华某个人同意便草率作价抵偿,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某的债权与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属于相同类型,华某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以(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将兴仁县佳顺煤矿作价全部抵偿给华某是违法的。涉及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应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共同协商解决。据此,申请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依法办理,并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2)仁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执行申请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案件审查立案情况、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执字第73、135、197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执字第197号、498号、(2014)仁执字第396号、(2015)仁执字第277号、294号、313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