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汇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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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汇编及解读
一、近5年国家养老产业主要政策解读
纵观近五年养老产业政策,主要围绕“人”(养老服务业人力缺口大)、“财”(产业投资资金从何来)、“物”(以用地为核心)三类资源。

并以此为中心,围绕“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做文章。

与养老相关的机构间协同与合作成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改善效果的关键。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1、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2、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原则上不超3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5公顷以下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商业开发的将被收回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依据上述法律政策,《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适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省、市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贴水平
截至2015年底,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900
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9%,预计2020年将达到2208万人,占总人口22.3%,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

《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

四、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政策对比
五、山东省养老服务转型升级
1、2020年超八成公办养老机构转制
(1)到2020年全省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
建民营。

(2)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实行全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

(3)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
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2、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农村幸福院将覆盖全部农村社区
(1)今后,我省将重点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由保障特殊困
难老年人向为全体老年人服务,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

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

(2)围绕加强农村养老这个薄弱环节,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覆盖全部农村社区;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部署,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养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区域交流合作机制。

3、今后养老机构有望配建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办集养老、康复、保健于一体的护理之家。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4、新建小区未按要求配建养老设施不予验收
《方案》要求各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设施。

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标准调剂解决。

5、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

在继续按鲁政发〔2014〕11号文件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
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本专科生从业补助标准,新增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等项目,将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奖补政策延续到2020年。

其中,对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补助标准提高20%,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360元、600元、720元分别提高为600元、1200元、2400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六、山东省医养结合养老院案例
名称:山东济南养老服务中心
性质:公立养老院
基本情况:2010年底立项,2012年正式开工建设,投入运营的项目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主要收住失智失能、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

而在管理运营模式上,采取了“委托运营+医养结合”模式,将一期项目委托给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进行运营。

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饮食费三大项。

入住目前开放的一期至少需要每人每月3750元。

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需要缴纳取暖空调费、被服费用、家属住宿费用等,如老人或监护人要求养老院提供收费标准以外服务的,经双方协商另行收费。

其他:可使用医保卡,对于急救老人与山大二院进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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