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操作性:引导符合要求的三类企业开展 企业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操作时, 参考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 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激励方案应当依 法提请股东会审议。涉及国有资产,报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 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第五条 对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 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认定的省
级以上新产品,由各类科技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重点倾斜。

目的--扶持新创科技企业和支持新产品开发。
科技创业企业的四大难题:科研成本高、融 资渠道少、产品销路窄、财税负担重,通过 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 资金重点倾斜、优先扶持。一方面缓解了新 创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成本问题,另一方面也 能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针对性,大大提升使 用效率。

第八条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 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推进有关单位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鼓励科技类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
民办非企业法人,给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是为合作社会组织长期持续运转提供 保障,另一方面则为其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申报项目等活动提供便利,还能够享受国家 相关优惠政策。 允许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技术创新 合作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法 人,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参与产业技术创新的 各方深度合作,有利于合作组织单位以整体 的形式对外开展活动、组织项目申报和承担 课题研究。
兼职创新、创业和进行科技服务活动合法化 问题,确保科技人员创业没有后顾之忧。鼓 励具有专长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投 入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并合法获得收益。 过去:科研院所的研究员和大学教授,兼职 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这种传统做法已经不符 合“科研-产业化”一体的科技发展新趋势。 国外: “硅谷的支柱”--斯坦福大学,很 多教授都拥有双重身份,既是教授,又是企 业家。很多科研成果,直接在教授的公司就 实现产业化。

第十二条: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融 资服务,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模式。鼓 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 创业板等实现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 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 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 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 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 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

第一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
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
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 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没有明确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比例)。
原因--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中,职务发明的 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收益权大部分归所在单 位所有,出力最多、贡献最大的发明人收益 较低。由于发明成果收益的分配没有更好地 体现发明人的贡献,导致了许多“干私活” 的现象,单位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失,还造成 了知识产权纠纷,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第七条 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
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 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 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鼓励休学创业,解决学籍之忧。
国内外经验表明,青年大学生最富创新思维、 最具创新活力,鼓励在鲁高校在校学生休学 创业,并将其创业作为其参加学习、实训、 实践教育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相关规定可计 入学分。为鼓励学生创业,彻底打消创业失 败而失去学籍、学业的顾虑,并进一步明确 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该条款与本意见其它条款中鼓励“离岗创 业”、“在岗创业”的内容相互衔接,互为 补充。


三是密切关注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进展情况,支持国家高新区进 入“新三板”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做好准 备。积极引导各国家高新区组织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根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改制 重组,规范经营,在条件成熟时,争取更多 的此类企业能够利用这一平台,加速发展。 四是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和国家高新区合作设 立科技支行。推广威海市科技支行的经验, 在满足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抵押方 式、担保方式、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结 合授信额度的保证、加强中间业务和增值金 融服务的及时到位等措施,更好的满足科技 类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
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
技术股份。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 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 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 (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 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 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 出资2年内缴足。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通过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 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 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 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 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从初 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 异化的金融服务。力争在以下七个方面有所 突破:


第十四条: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 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我省现有山东大学、石油大学两个国家级 大学科技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进行了进一 步的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全省共有各类科技 企业孵化器70余家,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 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体现了人才在创新中的作用,让提供智慧成
果的人富起来,充分体现对科技人才的创新 精神和劳动成果的尊重。

给出了成果所得收益按至少60ຫໍສະໝຸດ Baidu、最多95%的
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同时60%-95%的比例区间,既保障了科研人员 的利益,也兼顾了高校院所的利益。

明确了各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支持成果转化。
第十条: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 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由企业 据实报送相关资料,其科技人员实际发 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 实扣除。 第十一条: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 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 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 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 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五是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利用好债 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与从业机构合作发行集合债。

六是鼓励国家高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七是进一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扩大融资性 租赁的范围。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融物代替 融资,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缓解企业债务 负担。


核心目的--支持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提
高企业创新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绩效奖励待遇。 企业创新的关键在人才,确保人才的高待遇 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经税务部门审定, 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中心)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可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出据有关批复、企业研 发机构科技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直接在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突出支持创业。对新创企业知识产权所占
股份可以达到50%-70%;对发明人的股权奖励, 保障了成果发明人的长期收益权,有效调动 了成果发明人创业的积极性,让发明人的智 慧为国家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为自己创造财 富。

税收优惠。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
给与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的技术 股份,基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在不违反现行 政策的前提下,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 以下的企业,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就可 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可两年内“分期支付”。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解读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意见》条款内容

前八条:激发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的各类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尽 快将其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源转化为我省 的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第九至十六条:突出我省企业技术创 新的主体地位,集成各类资源向企业倾 斜,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 争力。
有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个人成果与职 务成果的“纠结”、成果所有权人转化积极 性不高等问题。

第三条 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 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 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 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目的:利用股权和分红来激励广大科技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广大科研人 员向企业流动,有助于企业吸引高层次科 技人才。股权激励是对现有体制非常大的突 破,有很多现实阻力。

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打造一
流产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必将起到积极的 推动作用。

第六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
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
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 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解决机制问题。该条款解决了在职科技人

第九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按3%计提。该条款对省重点工
业企业(集团),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依 托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 的研发投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研发 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按不低于3%计提, 并逐年增长。 税收优惠。面向所有企业,只要投入技 术开发费用,不仅可以通过税前进成本的 方式给予据实补偿,而且还可通过加计扣 除方式给予追加奖励。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 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 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 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是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方面,能够进一步 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型中小企业缺少有形资产而多拥有知识产权 的特点,提高开展知识产权抵押的积极性, 扩大可供抵押的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加 大信贷成数,支持此类企业的扩大发展。
二是在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方面。对有效益、 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 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有关政策性 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 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 供融资支持。

第二条 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 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
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
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 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目的:调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 极性,突出强调单位最好在职务发明成果1年 内尽快推动成果转化。 比例提高。超过一年转化,则成果完成人 自动被赋予处臵权,而且成果完成人的收益 的比例下限由60%提高至70%。

政策实施。为实施好这项政策,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联合出台了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 作指南(试行)》,对哪些属于技术开发费 用以及企业如何办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 可向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和机构,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 目鉴定申请,项目通过鉴定后交由企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办理时可参考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