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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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为有效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中均有所体现。

但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见于条文的不当得利规则仅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各一。

其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前者作为一般条款,抽象地描述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基于此,后者对返还范围稍作明确。

显然,上述条文为实务裁量和理论探讨留下了巨大空间。

长期以来,法官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或者类推适用其他规定裁判此类案件,许多做法彼此共通,价值取舍类似。

本次《民法典》编纂吸收和体现了这些观点,用六个条文对不当得利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大大提升了可操作性,充分回应了各界的共同期许。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 《总则》部分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此前,《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于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从立法结构的角度评判,可以推知其为债的发生原因,但并无明确条文对此结论予以固定。

《民法典》第118条宣示了不当得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填补了逻辑空白,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界定,和《民法通则》第92条对比,主要修订有二:一是用“没有法律根据”取代了“没有合法根据”。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一直是经常困扰着社会。

因此,一系列以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为先导的法律和制度,在人们的不断努力下渐渐形成,并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在修建公正体系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不当得利”的问题,即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懈于工作努力之外的违法或者不法所得。

这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制度建设的负面打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不当得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制度检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对社会的伤害“不当得利”追求着不劳而获的快感,将他们沉迷于违法所得的潜力,不断地进行欺诈、偷税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共文化价值,更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轻视。

和这些人进行博弈并取得最初胜利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和善良,而是贪婪和狠毒,这样的社会不仅让人们的利益失去了真正的保障,也破坏了制度及其规则的公信力,让人们对制度建设产生疑虑。

另一方面,那些不当得利的人虽然一开始可能是以小偷手法从中获利的,但是如此一来,就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榨取更多社会资源。

为了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会使用任何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反制,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会变得越来越混乱。

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不当得利”不仅仅是道德亏欠,更是现代社会建设中的问题。

二、“不当得利”解决的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在扼制不当得利这样的问题时,应该针对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来进行排查。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建设不严格。

无论是否以大规模利益分配为目的,利益都难以均匀分配。

这就意味着制度建设应该有新闻责任,消费者联盟等方面紧密合作,确保制度建设以诚信、公平和公正为核心,从而进行广泛经济市场激励和约束手段。

同时,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如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加强经济信息化建设、狠抓法规等等,来破解不当得利问题。

针对这一领域,重要解决途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是非常关键的。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具有作为实体规X 充分地运用于解决各个不当得利问题的实体法;而且,它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在财货归属与移转这些民事法的基本问题上,都是一个起着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

本文先对不当得利制度做一个基本的理论介绍明确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因;进而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详细分析,以及对不当得利中的各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论述,并且明晰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确定不当得利主X成立后,受益人进行利益返还的X围,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衡平当事人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变动。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证明责任抗辩事由利益返还一、不当得利基础理论(一)不当得利概念、性质何为不当得利,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其有自己的看法和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站着法律实务者角度,不当得利即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在不当得利的这是民事事实关系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收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①不当得利属于债权的X畴。

而债的本质决定了不存在无原因的债。

债的发生原因不一,或产生于事实,或者产生于适法行为或不法行为,或者产生于家庭关系,或者产生于其他民事关系。

契约上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法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系基于事实行为。

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则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形成这一事实,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问。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吴燕鹏【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里最为古老的制度之一,其在现代民法社会里的价值常常被学者和立法者忽略。

然其内在制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一套详实严谨操作性强的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有利于发挥民法中物法、债法的功用,更能监督侵权法的适用。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内容匮乏,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偏差,其制度价值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

在未来构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时,首先应明确其制度基础及功能,其次应当充分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然后详细构建其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以使不当得利制度真正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As one of the oldest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 Unjust Enrichment and its value in modern civil society are often ignored by scholars and legislators . However , the internalvalue of this system is really inestimable . A detailed and rigorous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with strong operability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realize the function of the Property Law and the Debt Lawin the Civil Law but also could supervis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ort Law .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n China is lack of content . There are deviations in theoretical basis and function of the system . So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is far from uncovered . When we construct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n future , we should first recognize its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function . Secondly , its independence should be fully affirmed . Thirdly , we should build the legal facts and legal effects in detail to make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truly serv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5页(P73-77)【关键词】不当得利;现状;反思;制度重构【作者】吴燕鹏【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法律性质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是债的发生原因[1]。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对方财产或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欺诈、误导、胁迫、威胁等,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了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使得当事人得以获利,而这份利益来自于他人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行为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对于被侵害方来说是一种权益的损失。

3.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得。

不当得利所得的返还义务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它强调了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可以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3.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测算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测算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所得进行测算。

返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情况的特殊性等,采取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2.鼓励诚实守信行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能够起到惩罚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对于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鼓励人们诚实守信。

关于不当得利的八点思考(大学论文)

关于不当得利的八点思考(大学论文)

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点思考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错找了钱,拾到某件东西等等。

由于生活中难免发生遗失错漏所经不当得利就普遍存在,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里就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我国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利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依这样的条件,盗窃应属于不当得利,每个条件都符合。

实际上盗窃归属在侵权行为中,罗马法称为私法。

可见定义显然过于宽泛,未能与其它范畴区分开。

因此可把定义修改为由于他人的原因或意外事件在被动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这样不当得利内容更具体明了,也易于区别于其它侵权。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罗马法将其分为两类:无原因而受益和不法原因而受益。

其中后一类一般吸入其它债权。

这种分类已没多大价值。

现在的分类是分为基于给付和非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我认为还可将其分为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

区分的标准是获得不当得利时受利人主观有无故意。

如果获利时主观上当事人并不知道则为善意,而主观上知道却不返还或纠正,即明知故取则为恶意。

至于起初不知后知而报则视为善意向恶意的转化。

这种分类可以便利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处理。

另外还可依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分成由他人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和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人从不当得利时就负担不当得利之债,他有法律定条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属于民事违法,处理方法是不当得利人返还原物或改变形态的财产价值,有时附加孳息。

具体处理依是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

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不存在的利益可不返还,但这仅限于特定物。

如属恶意,则返还全部利益包括孳息。

由善意转为恶意的以恶意开始时的存在利益为准。

由于抽象较难把握,实践中由于失去利益人负责举证也难以证明恶意,一般依善意为处理原则,证明恶意确凿的除外。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以及它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不同案件的适用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主要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当今中国实施这一制度的现状来进行分析。

标签:不当得利;返还;损失一、不当得利的概述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

[1]不当得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给付型,另一种是非给付型,给付型如甲与乙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甲也没有要给付给乙金錢的意思表示,而甲误在微信上转账给乙,乙所获得的金钱就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由于自然事件和由于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两种情况,例如,下大雨,甲鱼塘的鱼被冲到乙的鱼塘,乙从甲鱼塘获得的鱼就是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有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一方取得的利益主要是财产的增加,例如,甲的银行卡里本来只有1万元,但是由于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甲取得了五万元钱,甲从取款钱里获得的4万就是不当得利,除了金钱以外还有可能是物的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如果一方没有获得利益,只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则构不成不当得利,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2.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这里主要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可以是积极的减少,也可以消极的减少,这里所说的受损一方与获利一方并不是相对的,也就是说,造成一方受损的人不一定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例如,甲盗窃丙的手机,却在路上丢了被乙拾得,这里丙的损害是由于甲造成的,而不是获得利益的已造成的。

3.一方遭受损失与一方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是实质性条件。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做了规定,但这只是比较笼统的规定,有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可以确定事实关系,让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但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难以确定事实关系,根据不同的案件,每一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个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需要法律进行细化。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摘要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一直以来都为人所诟病,究其原因,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的不足有很大关系。

目前的构成要件过于宽泛,在理念上是为了追求一种公平的目的。

然而,时代变迁,不当得利在应用上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此只以公平为原则为指导会使不当得利在应用的定位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立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宽泛的规定导致了适用条件的模糊,所以才会经常出现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竞合,使其处在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导致在该制度的适用上出现滥用或者不敢适用,而目前的司法人员水平又难以驾驭不当得利制度。

对此我认为应该修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体现不当得利制度自身的价值,以避免不得地利现在在民法体系中尴尬的地位。

关键字:不当得利制度理念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ABSTRACT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has been criticiz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 unjust enrichment Elements has a lot deficiency. In current the Elements was too broad and the idea is to pursue a fair goal has out of the date. However, times changed, the applic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has gradually been given a new meaning, only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would positioning the system in a vague state , legislation on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led to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to the fuzzy. It will often appear with the violations and default of competition and makes it in a "second best" situation, result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appears abuse or not applicable, and the current level of judicial officers is difficult to master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 think unjust enrichment should be amended to make it more specific and reflecting the value system itself to avoid the system now in the awkward position of civil law.Key words: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conception; elements of Unjust Enrichment; legislative deficiency; suggestion for improvement目录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1)(一)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沿革 (1)(二)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三)不当得利性质 (2)(四)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2)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概说 (2)(二)各构成要件评析 (3)(三)构成要件上的不足 (5)三、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 (5)(一)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5)(二)立法上的完善 (6)结论 (8)主要参考文献 (9)浅析不当得利制度——由构成要件角度探析法律制度的完善浅析不当得利制度——由构成要件角度探析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现实情况中不当得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经常与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混淆,要么滥用要么当用而不用。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我国民法体系中有一项具有重要地位的制度——不当得利制度。

这项制度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不仅有力保护了私权,更是对所有权的一种确认方式。

但是我国设计不当得利制度的现行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和《民法通则》第92条),这些规定都过于概括,没有具体施行不当得利制度的解释和说明,为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造成了困难,对不当得利的含义、历史沿革、构成要件以及制度意义等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将这一制度的适用更加地明确化,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不当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请求权竞合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1]。

如售货时多收取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

其功能修正缺少正当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转移。

财产利益的转移都需要基于有效的法律关系,并且很大一部分都是基于债之原因发生的转移。

某一情况下,某一财产利益转移缺乏正当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则构成非债清偿,需要利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调整,使得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其所为的给付。

同时不当得利制度着重保护财产利益的正当归属,财产利益的权益人得以向加害人请求返还不属于加害人的财产利益,从而对私权得以进行确认。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里一项年代古老的制度。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为公元3世纪的著名格言——“不论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受利益”,由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述。

其后,罗马法准用法定诉讼方式之请求返还诉(condictio),使原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其所有物,从而保护原告的利益。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其中一类即是合法原因,即有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除此之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妥得利及制度检视不妥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掉的事实。

不妥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富,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富权便成为不妥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妥得利。

因此,不妥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妥得利是债的发生按照之一。

不妥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妥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按照而获得的利益。

不妥得利制度的设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开展,旨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富变更,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侧重庇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讨论其构成要件有利于提高其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而对于不妥得利制度的检视那么对完善该项制度有所裨益。

该项制度的宗旨是运用恒平不雅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损益变更,调整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富变更,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获得不妥利益的受益报酬债务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受损报酬债权人。

不妥得利制度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依不妥得利的发生原因成认个此外诉权。

1882年的瑞士债务法开始把不妥得利列入债的发生原因,使之一般化,确立了统一的不妥得利请求权。

在不妥得利的开展中,公平正义的衡平思想有着重要地位,使不妥得利的原因由罗马法中主要基于给付行为不妥得利的领域,扩展至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并使之开展为一项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简称民法通那么〕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按照,取得不妥利益,造成他人损掉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妥得利返还受损掉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妥得利制度、民事审判实务解决不妥得利问题的底子依据。

一、我国不妥得利的社会根源“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者,便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浅析戎旭东摘要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调整不具有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

本文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3-01一、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到损失的事实。

”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不当得利制度产生至今,其理论基础都是衡平观念,即公平、正义的理念。

衡平观念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形成。

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仅规定了个别诉权,不成体系。

到了近代社会,衡平观念促使人们全面、科学地考虑问题。

18 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将罗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试图建立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即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谋取自己的利益。

这一理念符合自然社会公平之道,一方有所得,总离不开他方有所失,有得有失是自然的规律。

强求所有的利得都不影响他人利益显然不可能。

“法律上处理利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人是否有失,而在于他人的损失是否公允。

”总之,“不当得利以调节财产变动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为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浅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毕业论文浅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内容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侵权、无因管理一起成为债的来源,世界各国对于不当得利制度都是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并通过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置章节的形式将其予以完善,而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却过于简单与抽象,仅有一个法律条文对其进行阐述,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上出现法律适用的困境。

因此本文通过相关的案例分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案例目录一、不当得利的理论梳理 (3)(一)不当得利的内涵 (3)(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1)一方受益。

(3)(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3)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无法律依据。

(3)二、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状 (4)(一)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 (4)(二)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4)(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易发生竞合 (4)(2)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缺乏统一性的规定 (5)(3)不当得利返还标的范围存在争议 (5)三、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对策 (6)(一)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专章规定 (6)(二)确定不当得利所应返还的利益范围 (6)(1)返还原物及原物孳息。

(6)(2)价值额偿还。

(7)(3)强迫得利的返还。

(7)(三)明确规定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情形 (7)参考文献 (8)不当得利制度是从罗马法的返还之诉演变而来,逐渐成为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发展壮大于德国法,随着现代民法制度的不断演变发展,其内涵不断的得到更新,已经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笔者通过相关的案例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不当得利的理论梳理(一)不当得利的内涵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是一种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益,从而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1]。

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浅 论 民摘 要:不当得利制度作为现代 民法体 系的重要之一部分 ,起作 用在 于调节财产利益无合 法原 因的变动 ,维护公平秩序。 然而, 目前 在我 国的 民法体 系中不当得利制度还未有应 有的建树 ,值得我们加以研 究讨论 。当然我们也要 关注不 当得利 制度 与无 因管理 、侵权等 民法 制度的 区别与联 系,为以后 的民事立法做好 理论准备 。 关 键 词 :不 当得 利 ;侵 权 ;无 因管 理


既然不 当得利受损方具有请求 获益方返还其不当所得 的权利 ,对应 的获益方有返还所得 的义务 ,那么我们就应对不当得利 返还的 内容进行 讨论。 1 +不 当得 利 的返 还 范 围 。 关 于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的 返 还 范 围 ,我 国 民 法通则和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做了较 为笼统 的规定 。民法 通则规定 “ 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最高法 院的司法解释 ( 即民通 意见 )则规定 :“ 返 还的不 当利益 ,应 当包括原物 和原物所生 的孳息。 ” 由此 可 以得 知 ,不 当 得 利 的 返 还 范 围 是 取 得 的 利 益 和 “ 原 物 所 生 的 孳 息” 。 具体来讲 :一 ,原物还存在的返还原 物;原物不存在的 ( 包 括被善 意取得 )返还对价 ;原物毁损的 ,返还代位物 ,如赔偿金等。二 ,所 获 利益因其性质无法返还 的,如劳务等 ,返还对应 的价金 。三,获 益的孳 息 ,包括法定孳息 和 自然孳息。 2 . 获 益 人 的 主观 状 态 对 返 还 会 造 成 影 响 。 如 果 获 益 人 是 善 意 ,则 返还责任仅限于现存 利益 ,对 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 义务 ;如果获 益人是恶意 ,则对其所获所有不 当利益都有 返还义务 ;如果获益 人获益 时属善意 ,之后变 为恶意 的,则其对转为恶意后 的不 当得利负 全部返还 义务 。 3 .第三人无偿取得不 当得利的利益 的返还义务 。对 于善意 的获益 人 ,无偿让与第三人利益后仅对现存的部分负返 还义务 ( 因为是无偿让 与,所 以没有代位物 ) ,而第 三人对 自己无偿 受让 的部分 负返还 义务 。 对于恶意获益人 ,其无偿 让与行 为不影响其返还义务 ,而受损人得选择 向获益人或第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 ( 四 ) 不 当得 利 制度 的 法律 价 值 民法上 的各项制度都有其各 自的价值追求 ,但具体 制度在追求其特 定价值时不免与普世的公平价值发 生冲突 ,导致价值失衡。为了对此 一 失衡 予以调整达到公正 ,从而实现民法 的总体动态平衡 ,不 当得利制 度 由此而生。不 当得利制度的建立 旨在调整财产利益不正常变动 ,以衡 平 思想为思想理论基础 。但在现代社会 民法 已获得空前的发展 ,不 当得 利 制度也已脱离其理论滑 4 源而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制度 ,因而我们在适 用这 法律制度时应该着重关注 的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不应再 以衡平 思想 直接作为不判断的标准 ,换句话说当事人 的不 当得利请求权 以法律 为根 据而非衡平 思想。这也是 现代法治 的基 本要求 。有奥地利 学者 曾说 过 : 衡平思想代 表了严格形式 的法律到富有 弹性 的法律的转变 ,代表 了由法 律强制一般规定到注重更 尊重个别法 益的转变 ,不 符合现代法 的精神 。 不 当得利请求权借助衡平思想经过长期艰辛的发展 ,已经成 为一项法律 制度且 已臻成熟 ,直接适用就可 以获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所 以衡平思想 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应该交 由不 当得利法律制度 了。也 就是 说 ,根据现 代 民法财产 的变动是否构成 不当得利 ,应 以法律规定 的构成要件加 以判 断 ,而不宜再令衡平原则介入判断 ,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 二 、不 当得 利 的 基 本 类 型 不 当得利根据划分标准的不 同可以划分 为不同 的的类 型。最基本 、 最常见的是依给付行为的不同情形 ,将不 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 当得利 与 非 给 付 型不 当得 利 。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当今社会中,不当得利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或不公平地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仅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因此,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制度检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不当得利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商业领域,有些企业通过操纵市场、贿赂政府官员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剥夺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不当得利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其次,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当一些个人或团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润时,他们往往会忽视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他们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顾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的破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此外,不当得利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

例如,不当得利行为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富,而大多数人却依然陷入贫困与困境之中。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的滋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

为了解决不当得利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制度检视和。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要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打击,推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加强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建设。

政府、媒体、企业和民间社会等各方应形成合力,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同时,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通过教育,让人们明白不当得利行为的危害和违法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当得利问题。

最后,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往往涉及跨国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和经济安全。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2021年10月1日,中国最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这使得我国的法律框架更加完备。

在这部最新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是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社会公序良俗获得的、属于法律认可但缺乏依据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行为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利益,同时要求其对不当得利进行归还。

不当得利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是建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之上的。

其目的是通过追求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典框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最新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当事人返还不法获得的利益。

这有助于恢复当事人的平衡,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与程序最新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包括合同、侵权、不当竞争等方面。

当一方通过欺诈、胁迫、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益,使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追究。

在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对不当得利的归还进行判决。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裁决过程,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最新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防止某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垄断地位,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不当得利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消费者受到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获得补偿和赔偿。

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法律探讨

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法律探讨

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法律探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式。

而在商业领域中,不当得利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不少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当得利返还制度,以追回不正当获利并加以处罚。

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在法律层面的相关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简单来说,是指当一个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行为获得了利益时,应该将这些利益归还给被损失的一方。

该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被侵害方的利益。

同时,这也起到了对不当得利者的警示和惩罚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

二、不当得利的界定和返还原则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范围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首先,不当得利是违反公平竞争、违规取得的利益,这些行为违背了商业伦理和法律规定。

其次,不当得利也可能是通过欺诈、贪污、受贿等手段获得的非法收益。

在制定返还原则时,应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法治原则。

不当得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返还给被损害方,以修复损失并恢复合法权益。

三、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实施机构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实施涉及到法院、行政机关和监管部门等多个机构。

法院负责审理有关不当得利的案件,评估损失和确定返还金额。

行政机关负责检查、调查和制止不有关不当得利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监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商业行为的监管,防止不当得利问题的发生。

四、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难点和挑战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实施中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确定不当得利的金额并不容易,特别是在商业交易中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的情况下。

这要求相关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确保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不当得利的返还过程可能面临赔偿困难或涉及复杂的资金流转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和追踪机制,确保不当得利能够返还到被损失方手中。

五、不当得利返还制度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通过追回不当得利,制止违法行为,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当得利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导言不当得利制度是指不公平和不正当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少数人获得不合理的利益,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失或被剥夺。

这种制度常常是由于权力滥用、腐败和不公正的经济体系所导致的。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当得利制度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一种违背公平和正义原则的社会现象。

它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以及经济体系中的不公正规则和制度安排。

不当得利制度常常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使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更加不平衡。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1. 社会不公平:不当得利制度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平等机会,使财富和资源不公平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这导致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社会紧张和不满情绪。

2. 经济低效:不当得利制度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使整个经济体系效率低下。

少数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而其他人则遭受损失和限制,使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受到了严重的扭曲。

3. 腐败蔓延:不当得利制度往往伴随着腐败行为的存在。

腐败是一种滋生不当得利制度的根源,它使公共资源和权力被少数人所利用,而不是被公正地运用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

4. 公信力受损:不当得利制度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信任度。

当人们看到少数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而没有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时,他们对社会的信心会受到冲击,甚至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三、应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措施1. 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体系是解决不当得利制度问题的首要任务。

这包括加强反腐败力度,制定公平和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强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2. 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人们应该有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和渠道,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以避免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教育是预防和纠正不当得利制度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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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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