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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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占道行车造成车毁人亡应定何罪
2001年11月23日,高某(个体客运司机) 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三 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 就产生了“挤”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 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赵某见道路被大客车强 占,慌忙减速,在将车停向路边时翻进林带,车上5 名乘客均轻度擦伤。高某看到三轮车翻下林带后又回 到自己的路面上继续行驶。不久又遇见了第二辆三轮 车,高某使用同样方法继续驾车占道,三轮车司机杨 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 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第131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 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 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 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 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 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张某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 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张某开车,并没有“强令” 张某开车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 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张某严重违章 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 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予以追究的,依各自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3.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 罪。 B.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结 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 构成本罪。 C.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 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D.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
骑车不慎淹死妻 马虎丈夫被判刑
2005 年10月21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苏 F/ZP781号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其儿子小张、 妻子施某,沿志良镇步东村一组埭路由东向西 行驶。行至王鲍镇黄英村二十组石砣港河桥路 段时,因张某操作不当车辆驶入河中,致施某 溺水,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负该起 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竞合
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 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 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 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 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也成立本罪。因此, 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1.定义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要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包括国家铁路、 地方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职工。 (2)客体是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 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 犯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 范围之外,在夜间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二轮 摩托车,在行经桥梁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事故而没有预见, 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 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
超载车辆致人死亡 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张某(和王某雇 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 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赵某运输苹果的 要求。于是,王某让赵某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 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 张某开车,张某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 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 造成行人一人死亡。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刑法分论第三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五)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1.定义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要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与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 关的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 (2)客体是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 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 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肇事的严重后果则 是过失的。(混合过错)
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 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 故犯的。例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 但其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结果。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
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 第114条或第115条第1款处罚。 4、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 事故后 (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逃避法律追 究而逃跑的行为。(2)“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 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处罚。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界定
2008年8月24日,倪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 货车到某物流中心洗车。该物流中心是集修车、 洗车、货物配载于一体的服务中心。倪某驾驶 车辆在物流中心,在既没有下车观察车后状况, 也没有获得他人帮助引导的情况下倒车,将车 后年仅5岁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经 交管部门认定,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29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铁路规章制度 的行为,并导致发生铁路运输、营业安全事故,造 成了严重后果。 3.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根据 《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重点)
百度文库
1.定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2.主要特征 (1) 主体是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 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问题: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司机之外的人)如 行人、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 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
车主将车交于无证人员驾驶也应构成交通肇事
基本案情:2006年7月26日,冯某驾驶车牌号为 “江西E01286”的变型拖拉机,与郭某等人一同前往 武夷山市吴屯乡。途中冯明知郭没有驾驶证,却将拖 拉机交由郭某驾驶。6时30分许,当行至临武线 81KM+400M地段,因驾驶车速过快,车辆侧翻于路 左,造成车厢乘员陈春兰、陈国丰死亡,邱正会、骆 积兵、骆积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严重的后 果。事故发生后,郭某、冯某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 于当日到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2006年月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健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 责任。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而逃 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5、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补充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 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 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 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论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 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 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B.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C.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 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 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上述客 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注意:此处实 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