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义务教育年限改革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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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义务教育年限改革的主要特征

义务教育具体年限的确定,虽然受社会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但世界各国在这问题上仍有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1、采取灵活的方式确定义务教育年限

为了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各国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实施义务教育初期都从实际出发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方式规定就学年限,最大限度地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实施义务教育的进程。

2、义务教育普及年限不断延长

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国普及义务教育,一般先从初等教育(小学阶段教育)开始,然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向中等教育(初中阶段教育)延伸。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为了提高人才素质,大多数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方面,儿童入学年龄有所提前,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系统内。

另一方面,离校年龄向后顺延,将高中阶段教育也规定为义务教育。

总之,发达国家大多普及了12年免费义务教育,并向15年免费义务教育迈进。即使在不发达国家,12年制免费义务教育也正在成为共识,如古巴教育支出占GDP的6.3%,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候,仍然实行12年义务教育,学校不仅不收学杂费,还免费提供食宿和校服。许多非洲穷国也照样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

3、年限的确定要符合本国国情

不论是实施9年义务教育还是实施12年的义务教育,都要与本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水平相适应。不切合实际的盲目扩张义务教育年限不仅不能实现,反而还会出现义务教育年限“退回”现象。德国、苏联、日本在普及义务教育过程中均出现过此类现象。

这一方面说明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艰巨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普及教育过程需要不断摸索符合自己国情的路子,要符合当时的经济实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实施措施,才能成功地实现普及目标。

根据年龄计算义务教育的期限,即法律规定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上限和下限,凡在义务教育年龄范围内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一方面,是入学年龄,指必须入学的法定年龄。另一方面,反映在离校年龄上,指学生依法可以脱离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定年龄。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结束年龄,义务教育的适龄期一般都规定为5-18岁之间。入学年龄一般在5至7岁,规定6岁入学的最多;离校年龄一般在15-18岁之间。

美国是实行地方分权的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教育制度,各州实行义务教育的时间有先有后,年限有长有短。各州基础教育学制种类很多,有6·3·3制、4·4·4制、8·4制、6·6制等。

有部分州的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大多数州都实行从学前教育到初中后教育这一时段在内的12年义务教育,其中1-6年级为初等教育阶段,7-12年级为中等教育阶段。因此,美国的义务教育是指幼儿园到高中毕业的12年教育,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K-12,即美国的基础教育。许多州的法律也提高了强迫教育的最高年龄和开始就业的最低年龄,一般为16-18岁。

2、英国的义务教育年限

英国的义务教育也是按年龄来计算。从1972年开始,英国实施11年的义务教育。儿童从5岁开始接受初等教育,从5岁开始到11岁属于初等教育,属义务教育的开始阶段。从11岁或12岁开始进入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年龄达到16岁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即意味着义务教育的结束。英国各类型中学年限不一致,但是,不论各教育阶段之间如何划分,学生年龄只要达到16周岁就算完成了法定的义务教育。

3、德国的义务教育年限

1990年,两德统一后,义务教育制度的权限大部分在州。因而,教育制度各州不尽相同。但由于各州努力的结果,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教育制度。有的州义务教育为9年,个别州为10年,大多数州已经实施12年的义务教育,儿童6岁按法律规定上小学,18岁完成义务教育。

德国学生除了完成9年制普通学校义务教育后,对于不满18岁的年轻人,还规定了3

年的职业学校义务教育期,将年限延长到了12年,18岁以后的教育便不再属于义务教育性质。

4、俄罗斯的义务教育年限

苏联从1986年起实施11年义务教育。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将义务教育年限缩减了2年,将原来的完全中等教育(11年)改为基础中等教育(9)年,实行9年义务教育。20世纪末,11年义务教育在俄罗斯又盛行起来。前4年为普通初级小学,接下来5

年是普通基础学校,然后是普通中等(完全)学校,学制2年,整个普通教育为11年,也有一些地区为10年。

5、法国的义务教育年限

有些国家,完成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以后,学生尚未达到法定的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所以高中阶段的一部分也属于义务教育范围。如法国规定,6-11岁为初等教育,11-15岁为初中教育阶段,初中毕业时,学生尚未满16岁,所以学生还要接受一年的高中教育,到满16周岁时才能完成义务教育。法国高中第1年为义务教育的最后一年,后2年为非义务教育。

日本义务教育年限的最终确定也是几经波折。1872年,日本明治政府颁布《学制令》,规定儿童必须接受8年普及义务教育。儿童6岁入学,6-9岁为初等小学,10-13岁为高等小学。由于1872年《学制令》存在一些弊端,1879年9月,政府又发布了新的教育法案《教育令》,将义务教育年限改为4年。1880年日本又发布了《改正教育令》,将小学划为3·3·2体制,其中前3年为义务教育。

1886年,森有礼任文部大臣后公布的《小学校令》确定小学为8年制,前4年寻常小学为义务教育。经济落后地区还可适当缩短学制,办简易小学。《小学校令》在1890年和190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最后把义务教育年限由4年延长至6年。并且,规定尽量少收或不收学生的学费,学校费用主要由社会筹集和国家财政支持。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的教育制度没有更大的变化,学制是6·5·3制。虽然当时学校数量和学生入学率仍能保持增长,但是,实际年限和学时都得不到保障。

1947年3月31日,日本国会公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两个重要教育法案,规定满6岁至15岁的所有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小学和初中共9年的义务教育。家长负有让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也给予保障。这两个法案关于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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