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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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1.中国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
中国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远古时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的经典著作中就提出了“大同”、“仁政”、“兼爱”、“富民”等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的思想,例如:
“以保息六政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2.中国古代社会保障
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制定并实施一些如我们今天称为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秦王朝和汉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以秦汉为例,可见一斑。(1)秦汉王朝救灾政策及实践。
赈灾救恤:平时兴建仓储,储存大量粮食,发生严重灾害时,“发仓庚以震贫民”。临灾时采取紧急应灾措施,实行“赈赐”:粮食、衣物、用于安葬死者的钱款。
减免租赋:免除田租,减免土地税、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及其他杂税。
组织生产自救:政府有条件地贷给灾民耕井、种子、食品、生产工具乃至田地等,以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灾民中闲散劳动力从事必要的劳动,如修治河水等,给以钱物,此即以工代赈。
安置流民:赐钱、赐物、免除徭役外,将一些公田赐予或租给灾民,鼓励其生产。针对疫情,政府送药和派遣医生到疫区治疫病,强制隔离病人,安葬死者,还由政府出资举行“大难”仪式,即以巫术“驱鬼”等。
除救灾之外,秦汉时期还有关一些养老和关于残疾人、妇女和儿童、军人的福利、救济措施。这些措施的受益人群范围小、水平低,而且带有封建制度的等级、身份特点。如养老,贵族、官僚、下层官吏和老百姓,他们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2)两汉民间互助保障。
民间社会互助的保障是两汉政府保障的有益补充,其表现有两种: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互助,这是汉代民间互助的主要形式;二是突破血缘关系的邻里互助。宗族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助主要表现为宗族大姓为提高声誉、巩固社会地位、增强宗族势力对贫弱宗人及邻里的救恤,包括收养孤儿。
下层民众的自我救助是指在政府的保障措施及宗族大姓的救恤极为有限、受益人数也较少的情况下,普通民众自发组织起来,集合众人之力来抵御灾害、克服困
难,形成自我保障性的民间团体——“单”。“单”的经费来源是组织中成员的集资。“单”的组建目的有所不同,有以养老、防老为目的的“长生单”;互救互助为目的的“常乐单”、农业生产换工互助,实行劳动协作的“都集单”等。
此外,还有宗教色彩的生活互助组织。
3.旧中国的社会保障概况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劳动人民受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工人工资很低,劳动条件也十分恶劣,经常发生伤亡事故。企业技术落后,装备陈旧,劳动时间一般达12个小时,有的甚至高达15个小时以上。矿井工人与纺织女工的境遇更加凄惨。井下工人不仅工资很低,而且一旦发生工伤或疾病,就即刻被辞退。
1920年开滦唐山矿,由于通风设备差,发生瓦斯爆炸,一次死亡431人,而资本家却不管工人死活,工人工伤残废后,不仅得不到及时治疗,反而要被开除。纺织厂实行“抄身制”,使女工遭受凌辱。她们一旦结婚、生育就会被开除。因此许多女工为了生活,不敢结婚,有的女工结婚怀孕以后怕工头和资本家发现,不得不用绑带紧束肚子,忍痛干活。
虽然国民党反动政府在施政纲领中也有“制定劳动法,并设工人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及死亡保险机关”的规定,并且曾经颁布过《关于工人津贴及抚恤的规定》的法令,但这些都不过是装饰门面的一纸空文,根本没有执行。只是一些较大厂矿企业,在工人斗争的压力下,实行了一些残缺不全的社会保险项目。对于绝大多数工人来说,一旦丧失工作能力,就失去了生存保障。
工人在反动政府统治下,为了生存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早在1920年,工人们为了生活就自发地起来斗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了有组织的斗争。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一些行业中的大型企业,不得不作点让步,建立一些水平较低的保险项目。如1922年,英商开滦煤矿工人大罢工,提出“工人在受雇期间,因受伤不能工作,应由矿务局担负医药费,并酌予津贴;工人在受雇期间死亡,由矿务局给予5年工资之恤金”两项要求,工人在残酷的镇压下,不屈不挠地坚持斗争,矿方不得已答应了第一项要求,建立了工伤保险。1925年青岛日商各纱厂工人举行大罢工,提出对“工作中受伤的工人支给工资及医药费,工人死亡给予遗族一年工资的抚恤金”的两项要求,日商资本家不得已也答应了第一项要求,建立了工伤保险。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工人运动更是风起云涌,接连不断。1949年1月至2月上海48家纺织厂13万人参加了争取“劳资协议十八条”的斗争,上海丝绸工人大罢工提出“劳资协议十二条”的斗争,厂方在罢工的压力下,建立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女工生育,厂方常常借故推托,拒不执行。
4.旧中国工人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下争取社会保险的斗争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就把争取实现社会保险作为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1921年,党设立了专门领导工人运动的机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并于1922年5月在广州召开全国第一次劳动大会,拟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号召工人进行劳动立法斗争,要求军阀政府颁布劳动法,实行社会保险。在《劳动法案大纲》中规定,需要体力劳动的女工,产前产后应给予八个星期的休假,其他女工休假五周,休假期工资照发。并规定劳动者应参加一切保险,其保险费用完全由雇主或国家负担。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的斗争决议案提出:“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疾病、伤亡、失业以及女工生育时得到生活保障。”在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和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提出实行社会保险的要求,并进一步提出资本家需要为工人设立治疗医院,工人因病在八个月内不能工作工资照发,因工残废终身发原工资,并要求设立工人失业救济及养老金,工人死亡发给家属抚恤金,女工童工劳动保险待遇应同成年工人一样。1929年11月在上海召开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会上通过的《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也要求国民党政府举办社会保险,保险费由资方和政府负担,对劳动者疾病、伤残、养老、失业时给予生活保障,按月发给保险待遇。在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为实现社会保险而斗争的决议号召下,全国各地工人都参加了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唐山铁路、矿山、纱厂和水泥厂各厂工会组织了唐山立法大同盟,游行示威,通电全国,要求实现《劳动法案大纲》,实行社会保险。继唐山之后,其他各地纷纷响应参加劳动立法运动,组织罢工斗争,罢工斗争中提出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建立工人因工受伤、患病以及婚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人因工死亡应给予安葬费和遗属抚恤金等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