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发展方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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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世界范围内金融自由化、 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以及加入 WTO 的 大背景,我们急需在相关政策、法规方 面作出适应性调整,或者颁布新的管 理规章和法规,鼓励金融业在制度、体 制、业务等方面的创新活动,重新整合 国内金融资源,调整金融业产业结构, 优化国内金融企业的资本结构,从整 体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结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 展历史,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发展模式: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控股的母公司 拥有自己的业务领域;二是纯粹型控 股公司,控股的母公司不拥有自己的 业务领域。在欧美,纯粹控股公司广泛 存在,如美国花旗公司就是一家典型 的纯粹型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另 外,在事业型控股公司中,又可根据母 公司从事的具体金融业务如银行、保 险、信托、证券等再进行细分。比如,以 银行业务为主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子 公司层次经营保险、信托、证券等业务。
部资产,至少应承接所有属于存款保 险范围的存款或所有存款类负债;二 是 对 存 款 的 现 金 赔 付 方 式(Deposit Payoffs),即在无法找到购买人或者通 过购买与承接方式交易投标成本较高 时,对被保存款进行直接现金赔付;三 是对继续营运尚未关闭的问题银行提 供必要的援助方式(OBA),即对机构 实施包括贷款、捐助、存款、购买资产 或承接负债等在内的财务援助,并创 造条件和机会,使该机构尽快恢复生 存能力或者使该机构资产能够尽快有 效地由私人部门接手处理。联邦存款 保险制度与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成功 经验:保持了危机期间公众对银行体 系的信心,降低了处置危机的经济成 本和社会成本,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 定。
2. 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不良资 产处置体系。美国是金融业发展比较 成熟的国家,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 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 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众信心和金 融系统的稳定。美国对倒闭银行与储 贷机构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类:一 是购买与承接方式(P&A),由健全机 构购买倒闭银行或储贷机构部分或全
重要应对措施。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 开放,国外的大型金融机构会不断进 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的金融机构也 会不断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为此, 我国需要有规模强大、资金实力雄厚、 经营业务全面、管理现代的金融混业 控股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同时,我们也 看到当前“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定位 和管理机制在我国尚不明确,这对于 金融控股公司乃至金融体系改革都是 极为不利的。
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及 各种实业公司,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中 的“航空母舰”。为了区隔金融类资产 和非金融类资产,中国中信集团对旗 下金融类资产进行整合,新设中信控 股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现所辖的金融 公司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信诚保 险、中信信托、中信资本等公司。这种 模式即是本文所推荐的金融控股模 式。(3)企业控股多个金融企业。随着 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 以及允许更多企业投资于金融企业, 企业投资于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行 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山东电力集 团,目前已控股山东英大信托、蔚深证 券、鲁能金穗期货,同时又是湘财证 券、华夏银行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业界更多 倾向于事业型控股公司,比如中国工 商银行与工商东亚公司 (证券类),前 不久也在讨论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 行合作,希望非银行业务交给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运作。这些都是向事业型 控股公司转变的雏形。但是,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 及金融体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若 它们直接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会有潜 在的金融风险。为此,建议设立纯粹 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银行、证券、保 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以提升我国 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Leabharlann Baidu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发 展定位和管理机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 划)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 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控股 公司可以承担起我国推进金融业综合 试点的任务,填补我国缺乏真正意义 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空白。该种转型 方案也是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
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明确其发展定位和管理机制。 为确保金融改革顺利进行,应同时建立金融资产监管体系,尤其
要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建立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督与管理机构, 是金融体系改革的发展方
向,应该重点加以完善。
关键词:金 融 体 系 ;存 款 保 险 ;控 股 公 司 ;监 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目前,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 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已经成熟。(1) 以国有银行为重点、以建立现代公司 治理结构与机制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改 革的逐步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创造了良好的内在基础条件。(2)金融 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建立存款保 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 法》、《会计法》、《担保法》和《公司法》 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与修 改,构筑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 (3)中国银行业的会计准则正在不断 改进。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其对中 国的冲击,使各方面深刻认识到计划 经济体制下会计制度的严重缺陷。鉴 于此,我国近年来不断改进银行业会 计准则,在强调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 内部控制、改进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 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同时,相应 地更加重视了商业银行消化风险能力 和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能力的培养与 提高。(4)中国宏观经济多年来保持快 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建 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宏 观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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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规范金融 机构退出机制;有利于建立对金融机 构的正向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防范 道德风险,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 融稳定。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 与可行性分析。我国经济同时具有“转 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双重特点,银 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艰巨性, 为此必须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 以市场为基础的银行风险管理机制。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经 验和值得反思的教训。对于问题金融 机构的处置,过去多数情况下采取救 助的方式,只有对严重资不抵债、陷入 支付危机、救助无望的问题金融机构 才采取行政撤销(关闭)或破产的方式 令其退出市场。采取救助的做法虽然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 减少负面影响,但也引发了严重的道 德风险。同时主要依靠中央银行资源 来处置倒闭金融机构,不仅会削弱中 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而且将直接 或间接地导致通货膨胀。因此,应尽早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 不良资产处置体系
2008 年,全球爆发了金融危机, 银行体系受到巨大冲击,尤其是在当 前我国银行机构陆续增加的情况下, 如何在制度上防范风险对于中国金融 体系的改革发展至关重要。建立存款 保险制度和不良资产处置体系,是防 范金融风险重要的制度性手段。从国 内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学者对建立 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 现实意义已基本达成共识。存款保险 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
中国流通经济 2010 年第 8 期
□投资理财
关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发展方向的思考
谷亚光
(中央民族大学当代中国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 100081)
摘 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受到了较大的考验。 为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提
升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必须加快推进金融体系改革,重点应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不良资产处置体系,建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较为现实 的选择则是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 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由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这样既可增 强政府和投保金融机构对维护金融体 系安全的责任感,提高存款保险机构 的实力和信誉,又可进一步完善中央 银行的金融监管手段,强化其宏观金 融调控能力。从以上分析看,存款保险 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是相辅相成的, 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 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建议存款保险 机构与不良资产处置体系的模式如 下:一是成立国家存款保险公司,专门 负责存款保险和银行清算;二是在原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AMC)基 础 上 重 新组建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 银行清算后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1. 我国“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 状分析。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 同一法人机构中,不得经营银行、证 券、信托、保险中至少两项业务。然而, 金融机构具有通过多元化、交叉销售 等混业经营获得最大利润的内在要 求,而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普 遍偏低,缺乏一定的资本自我积累能 力,现行商业银行法又不允许银行投 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给产业资 本参股、控股金融企业提供了机会。 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完 善等原因,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 在着类似于西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 融控股公司,如平安集团、光大集团 等。按照掌握控股权的母公司行业特 征,大致可分为以下三 类:(1)由金融 机构为主体形成的控股公司。在该控 股公司中,母公司主要是经营某种金 融业务的银行或信托、证券、保险公 司,它一般通过其子公司或者由母公 司直接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 例如,1995 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 坦利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 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业务的中银国 际,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工商东亚有限公司,都是以商业银行 为母公司成立的多元化集团公司,而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以保险公 司为主体形成的混业经营集团公司的 典型代表。(2)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 融控股公司。国务院直属的中国中信 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就是以集 团公司为主体的巨型金融控股集团,
2.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定位和 管理体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在目前金融 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法律框架 下,尚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法律基础。 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 一种组织结构,它有别于德国式“全能 银行”,类似于美式“混业经营、分业管 理”的模式。由于政治、历史文化、市场 环境等原因,西方各国形成了具有不 同特点的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在《金融 服务现代法》 中没有定义金融控股公 司,只是对任何机构成为金融控股公 司提出了一般禁止性要求,即商业性 子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 产的5%,且这类公司和集团内的已投 保存款机构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可 经营从传统银行产品到证券、保险等 任何金融业务,并不要求必须从事两 种以上的金融业务才成为金融控股公 司。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 集团的监管》 中将金融控股公司描述 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 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 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 可见,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特征就是 通过多元化经营和资本的集约化实现 风险递减目标,从而实现一定的规模 经济、范围经济及协同效应。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0)08-0074-03
金融危机以来,为增强我国金融 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壮大金融业整体 实力,我国金融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在 银行体系内,国有商业银行陆续上市, 城市商业银行纷纷成立,外资商业银 行政策逐步放开;在证券体系内,创业 板市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渐次推 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与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认定机 制成功建立;在保险体系内,国有保险 公司改制成功,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 国的步伐加快。如此众多的金融体制 改革,已对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产 生深远的影响。然而,面对瞬息万变的 国际金融形势和日趋激烈的金融业竞 争,我国金融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国有 资产监管体系的新思考
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 行的成功上市,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 经进入后上市时代,也对金融类企业 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及其履职方式提出 了新的要求。在以市场化方式行使股 权管理已成国际趋势的情况下,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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