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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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法院指定,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可看出,XXX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尚不满足十八周岁,且XX区人民检察院在X[2014]X号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系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X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被告人X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
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2、深究被告人X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其自身的主观因素外,社会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XXX 自幼经历父母离婚,父亲再婚,在全国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XXX却只读到小学毕业即自动辍学,在外到处打工、在社会上飘荡。
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失去了学习法律的机会,维持生活的艰辛和极低的文化程度,更让他无法在社会上接受法制教育。
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懵懂无知,缺乏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
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鉴于本案被告人XXX在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所以,辩护人基于以上观点,恳请贵院能够给予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
护人:X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