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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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随着中国逐渐的崛起,中国对于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同样的全球的一点点变迁也会对中国的社会及文化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变化。其中经济全球化便是其中之一。而法律全球化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法律表现 ,是一个主权国家协调行动、共同参与的积极进程。”(1)我主要来阐述一下法律全球化对于中国法治及社会的影响。

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法律全球化内容以及历史发展轨迹。全球化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2、国内法律的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度等方面的一致。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法律全球化分为三个阶段: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10月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国家代表签字并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成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其后,联合国又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建立健全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参与签署和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有100多个。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的《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等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1)从1948年生效至今,经过了8个回合的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

的法律文件和32项单独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个,另外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至此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基本完成。

目前,法律全球化运动已经从欧洲这个试验场遍及到世界各个地区和国家。中国在这场世界性的法律发展和改革运动中始终起到了先锋的作用。早在清末时期,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力主废除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封建法制,并在吸收西方国家法律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编订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型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等,开创了中国法律全球化的先河。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权力制约型政府体制,标志着中国宪法全球化的开始。1945年,中国共产党派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联合国成立大会并签字批准了《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同时,中国还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1947年4月,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一道,参与了拟定总协定的工作;1948年4月,中国又签署了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议定书》,由此成为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因中国台湾的缘故,未能及时恢复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合法地位。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同关贸总协定恢复了联系,1992年10月第11次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会议开始进入中国复关的实质性谈判。到目前为止,中国与WTO成员国的绝大多数签订了双边协议。中国可望在2001年底以前与世贸组织最后签定恢复议定书,并正式恢复中国的创始缔约国的地位。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制了近代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54年宪法,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为建立和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十年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和专制主义的蔓延,54年宪法建立的民主政治体制遭到挫败,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了拨乱反正,并将经济建设确立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1992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相应地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法制目标。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中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论断。更为重要的是,1999年在中共中央的建议之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修正案的方式载入宪法史册。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伟大创举,也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今年,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进一步重申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同时,江泽民同志还创造性的阐释了“以德治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

修改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典》、《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涉外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律从单一到全面、从粗略到详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建立和健全了一套根本法与普通法相统一、公法与私法相统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既是法律全球化在中国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国积极主动地适应和发展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新举措。

法律全球化也为中国带来了不少益处,使中国受益菲浅。法律全球化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WTO规则是不可忽视的法律规则。他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有利的一面。“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任何其他成员进口产品时在关税,国内税收、国内销售、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权利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状态,不允许对某些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的要求,给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如果外资企业的待遇低于国民待遇,则提高其相应待遇;如果外资企业的待遇高于国民,则相应降低其待遇。从而最终使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这将有利于中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彻底打破各种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最终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也日渐扩大,因此中资企业在涉外贸易中很容易与其他外资企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这时中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WTO规则解决纠纷。于是WTO规则就成为中资企业解决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法律全球化有利于中国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打击犯罪。当今世界科技日新月异,手机,因特网等工具使人们交流日趋方便,飞机等交通工具使国际人口流动也日趋频繁。与此同时,上述情况的发展与变化为跨国犯罪,根据贩毒,跨国洗钱等带来方便。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中国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与相关国家签定协议,便可以寻求根据司法协助,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把那些侵犯中国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在当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今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贪官污吏外逃现象比较突出。如果国内的司法机关能够利用相关国际公约,通过司法协助使那些逃至国外的贪官污吏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样就会给那些准备外逃的官员门当头一棒,为他们敲响警钟,故而预防他们蠢蠢欲动外逃,从而防止中国大量宝贵的外汇流失,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会不断地吸收和消化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尤其在法律趋向保护人权的国际潮流中,中国的法律会向着依法治国的方向迈进,从而为建设法治打下基础,最终建立和谐社会。法律全球化使中国和其他国家有了共同语言,有利于中国和世界各国进行交流和对话,发展双边关系。然而事物是一分为二的,法律全球化是把双刃剑在中国享受法律全球化的大餐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其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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