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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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退回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查)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性侦查的诉讼活动。

退查对于发挥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是>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有选择自行侦查还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实践中,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完善证据,打击犯罪。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上的、人为的、客观上的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由退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退查范围被扩大,办案周期延长,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无力,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此项工作的开展。

笔者拟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就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困扰当前退查工作的主要问题退查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由于法律对退查的有关规定不够具体,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1、退回补充侦查的范围被随意扩大,退查率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着眼于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存在的不足,,是立法给予侦查机关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以便侦查机关更好的打击犯罪。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公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而很多刑事案件并不是一次能够全面明确的,这就需要不断的补充侦查。

然而,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对着种种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提出对策建议。

1.侦查难度大补充侦查的难度主要是在于被告人已有对案件的认识,已经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因此就需要在侦查中寻找一些细微的瑕疵,使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搜寻到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的赃物,从而构成有力证据,但需要长时间细致的搜索,广泛的勘验等较为困难的手段。

还有一些案件需要技术手段,而对于一部分还不够成熟高效的科学技术(如DNA,网上技术等),则面临获取物证困难、取证时效性等问题。

对策建议:推动科技创新,提升科技手段的能力,加快科技一步步应用于刑事侦查的过程中。

加大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科技项目投入。

同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证据不充分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一些案件的证据不仅仅是数量上不充分,还可能存在证据链条断裂,无法形成完整证据,给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找到漏洞的机会。

对策建议:提升证据安全性。

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安全性。

加强侦查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协作,及时分享关键信息,掌握案情特点,以增加证据的充分性。

3.补充侦查超时或超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补充侦查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但实际情况中,由于证据收集的难度、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的抵触等问题,常常出现补充侦查超时或超标的现象。

对策建议:提高补充侦查工作效率。

一方面,切实加强各级法院对补充侦查案件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补充侦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另一方面,提髙办案效率,加大抽查力度,对于侦查进展缓慢的案件及时制定新的调查方案,加快调查进度。

总之,补充侦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但也需要依托一系列的改革、建议等综合手段,不断提升补充侦查的工作效率。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第一季度里,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了
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第一季度的补充侦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首先,我们的侦查工作在第一季度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突破,成功破获了多起重
大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的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展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的侦查工
作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一些案件侦查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了错案的情况。

其次,我们的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违反程序规定、滥用职权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每个案件的侦查工作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最后,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总之,第一季度的补充侦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
不足之处。

我们将以此为鉴,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工作,以期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宁作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程序,它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持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觉案件真实、查明犯罪惩处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一、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一)补充侦查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概念却未进行明确释义,致使学界中对补充侦查制度的阐释存在分歧,如陈光中教授将补充侦查定义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接着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①;袁家盛教授将其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同案犯或新的罪行未查清,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行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对补充侦查的主体、条件、内容和性质都进行了阐述,但是在执行主体上存在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至384条又进一步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包含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将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发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须要补充侦查,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为限。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价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刑事公诉环节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在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

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

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也必须以公正合理为依据,遵循权力范围法定和权力措施成比例原则。

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仅要能保证事实的公正,而且还要保障其权力遵循程序和法治的要求。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实现这一权力的公正和合理行使,一方面,要在实体条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权行使程序的规范。

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才需要补充侦查。

关于够诉的标准,《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证据充足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从《刑事诉讼规则》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看,公诉机关并不必等到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后再起诉,只要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清,就可以提起公诉。

在数罪的情况下,查清一个起诉一个。

所以,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

关于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充侦查。

证据不足的,该放就放。

[1]当然,这种不起诉有严格的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证据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报送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报送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报送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近期,我单位对某起重大案件展开了一系列的侦查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

现将此次补充侦查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一、补充侦查的背景和目的。

在初步侦查阶段,我们发现了一些线索和证据,但仍然存在许多未解之谜和疑点。

为了进一步梳理案件线索,找出案件破解的关键,我们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期能够找到更多的证据和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二、补充侦查的具体措施。

在补充侦查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深入走访相关人员,加大对案件相关地点的搜查力度,加强对相关物证的鉴定和分析等。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一些新的线索和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补充侦查的成果和收获。

在补充侦查工作中,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一些关键的证据和线索,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些证据和线索不仅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真相,还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可以说,补充侦查工作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补充侦查工作的不足和不足之处。

在补充侦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不足之处,比如对相关人员的走访工作不够深入,对相关地点的搜查力度不够大等。

这些不足和不足之处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反思和借鉴的经验教训。

总的来说,补充侦查工作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和不足之处。

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相关工作,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对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事实或证据问题重新进行侦查的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补充侦查分为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三种。

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着重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途径略陈管见。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可分为退回侦查、自行侦查、联合侦查三种行为方式。

补充侦查作为证据完善的重要手段,对于案件质量的把握有着重要意义。

(一)补充侦查是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补充侦查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补充侦查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有效手段非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及部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也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可以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以避免在庭审阶段处于被动地位。

(三)补充侦查是庭审对抗模式增强的后备力量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对抗性增强,提高了对证据质量和证据体系的要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起诉证据的质量和完善证据体系,增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信心。

二、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退查案件数量增加近年来,案件退查率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如果没有进一步查证,案件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承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而在事实和证据没有查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决定,又有放纵犯罪的顾虑。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科技手段对嫌
疑人的通讯、网络活动等进行调查和监控的一种制度。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清晰性不足。

在执行技术侦查活动时,其依据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容易引发侦查行为的滥用和非法侵入。

有必要明确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权限,确
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技术侦查的权限过于宽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侦查机关可以无需申请法院许可,直接进行技术侦查活动。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对公民的侵犯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应当明确技
术侦查的权限和限制,避免滥用权力。

技术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掌握的数据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
感信息的保护。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导致个人信
息的泄露和滥用。

有必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中数据的保护和监管,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

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技术侦查活动通常由执法机关独立进行,缺少外部监督
和约束。

这容易导致执法滥用、程序不当等问题。

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
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完善技术侦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缺 乏F  ̄ J I , 『 生 的监 督 , 任何 制度都 不 可能执 行完 美 , 因此 , 应 加 强对
退 回补充 侦 查案 件 的监 督 才能 尽可 能使 补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 年龄、 有无犯罪记录等主体身份的证 期 所 要达 到 的标 准 , 确保 监 督效 果 , 监督 措 施的 内容 应 为 : 其一, 对
制度的完 善 。本文认 为 , 可 以从 以下几个 方面完善 补充侦查制 度 。

力 范 围之 内的 , 就应 当由检 察机关 自行补 充侦查 。 3 、 明确检 察机 关作 出补 充侦 查决定 的程序

细 化法律 规定
1 、 明确 退 回补 充侦 查的适 用条件
目前 , 实施 补 充 侦查 的 条件 为: 犯 罪 事 实不 清 、 证据 不 足 、 遗 漏
完善我国 补充侦查制度的 措施
政 治 与 法 律
完善我 国补充侦查 制度的措施
陆晓萍
( 西昌 学院
【 摘
四川 西 昌 6 1 5 0 1 3 )
要 】 本文提 出 了完善我 国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具体 措施。要 细化 法律 规定 : 明确 退回补充侦查 的适 用条件 ; 明确检察机 关应 当自行
补 充侦 查 是我 国刑 事诉讼 的 一种 非常 态 的诉讼 制 度 , 设 立该 制 方 面 有着 较大 的 悬 殊 , 因此 , 对 退回 公安 机 关补 充侦 查 的案 件应 为
度 的目 的是 为了 实现 追求 实体 真实 、 补充 完善 证据 , 惩罚 犯 罪 , 保 障 关 键证 据之 间存 在矛 盾 、 犯 罪嫌 疑人众 多且 案 情复杂 、 取证 困难 、 案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 价值 。但 在 司法实践 中由于 补充侦 查存在 一些 问 件 的 主要事 实没 有查 清等 情况 的 。而 对于 犯罪 事实 已查 清, 主要 证 题, 已经 导致 补充侦查 偏 离了当初 设置 的 目的 , 必须加 强对补 充侦查 据 已 收集 且 能相 互 印证 的案 件 需要 补充 侦 查的 事项 在检 察 机关 能

报送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报送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报送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近期,我们对某起重大案件展开了深入的侦查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此,我将对我们的补充侦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在案件侦查中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优势。

通过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共享,我们成功地收集到了大量的线索,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这为我们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

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一些关键的证据。

同时,我们还利用了监控录像和通讯记录等物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另外,我们在案件侦查中注重了对证人的审讯工作。

通过与相关证人的深入交谈和反复审讯,我们成功地获取了一些重要的口供和线索,这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后,针对我们在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关键证人的保护工作,确保他们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威胁。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工作,确保我们能够抓住关键的线索,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的来说,我们在这起重大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我相信,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案件的侦破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继续保持团结合作的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努力。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第一季度,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过去三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我们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工作方向。

在第一季度,我们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通过加大对案件的调查力度,成功破获了多起案件。

我们在技术手段上也有了一定的突破,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成功追踪了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

另一方面,我们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人不
愿配合,导致了侦查工作的困难。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了新的犯罪手段,使得我们的侦查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同时加强对证
人的沟通和引导,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成功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侦查技术,以适应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的作案手段。

总的来说,第一季度的补充侦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和挑战。

我们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方法,提高我们的侦查能力,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信在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心得体会:落实司法责任,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心得体会:落实司法责任,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心得体会:落实司法责任,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指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它对保障公诉职能发挥、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尽管《监察法》表述为退回补充"调查",但与《刑事诉讼法》的退回补充侦查规定基本一致,二者的适用应是共通的。

基于人少案多等主客观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采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形式。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人民检察院侦查力量进一步弱化,尽管人民检察院仍保有自行侦查权,但人少案多、侦查能力不足、自行侦查占用审查起诉期限等主客观原因短期内不会改变,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将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选择,如何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节约有效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一)退查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退查率偏高,退回补充侦查常态化以某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为例,近三年来共受理重特大刑事案件141件,其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达72件,占受理案件数的51%。

退回补充侦查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弥补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存在的不足、确保案件质量的手段,只适用于侦查机关未完成其本应完成的侦查任务,适用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应当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非常态化形式。

但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受理案件的50%均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查措施被常态化运用,退查率偏高。

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工作心得: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其核心要义在于“证据的认定”,即用于证明罪与非罪的证据必须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才能被采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要求之一在于推动“控诉大格局”的形成,而“控诉大格局”形成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以应对庭审实质化,这需要我们今后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控诉大格局”将打破“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职权主义”型刑事控诉格局。

以“审判”为中心对诉侦在指控犯罪活动中如何做到职能的有效衔接提出迫切需要,不能继续按部就班,仅仅局限于当下的制度和做法,而应大胆的探索和尝试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公诉引导侦查等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型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依法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思路,并且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公诉适时介入侦查予以明确。

司法实践中,公诉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侦破案件,有效指控犯罪也确实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对刑事案件的证据的资格审查将更为仔细,也即更加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将更加果断、对瑕疵证据的解释说明工作要求也将更为严格。

为坚持打击犯罪,强化公诉职能,规范侦查取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势在必行。

一、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一)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从事的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具有法律监督权,同时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

目前,理论界对于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有两种观点:一是监督权说,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当然的监督权;二是目的同一性说,即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目的分析,无论是公诉部门还是侦查部门从事刑事活动的目的都是为指控犯罪,具有同一性,所以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坚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取证过程的有效引导,是保障人权,确保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有效保障之一。

工作心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及对策

工作心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及对策

工作心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及对策退回补充侦查为作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运用的一个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但该规定对退补条件设置模糊笼统,操作性不强,甚至可能导致滥用退补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又将之明确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这无疑对于进一步厘清退查目的、查清犯罪事实、完善案件证据、提高公诉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结合某基层检察院X年度各类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情况分析,作个人观点进行探讨。

一、X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全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71件。

其中:退回补充侦查各类案件共105件(刑事案件98件,职务案件 7件),其中:一次退补案件88件,二次退补案件17件。

上述退补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从退补的理由上看,主要是核查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伤情鉴定、责任认定、年龄鉴定)、事实认定不清等。

二是从退补案件的性质上看,多为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是对案件定性及罪与非罪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

三是从退补案件的补查质量上看,一次退补案件的质量相对较高,二次退补案件的质量相对较低。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主要原因分析1、应当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主要是涉及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和多次作案的案件中,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追加起诉。

如:刘某、王某盗窃案;吴某某、张某某、陈某聚众斗殴案,经审查发现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盗窃行为、追究其他涉嫌聚众斗殴的同案犯。

此类案件经退补,基本都可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2、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查,发现部分案件事实认定明显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此类案件属于必须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

3、须补充的证据取证难度大,无法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的。

如:周某、李某某等人网络传销案,经审查认为定罪的三层三十人的标准未达到,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但公安机关表示由于涉案证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无法在短期内取到相关证据,必须采取退查措施。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补充侦查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在第一季度的补充侦查工作中,我们紧密围绕着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职责定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了一系列有益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其中,我们加强了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打击违法犯罪,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二、工作亮点在第一季度的补充侦查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成绩和亮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加强案件侦查工作根据市公安局的部署,我们针对经济犯罪、禁毒犯罪、侵财案件等重点领域,加大了侦查力度,通过深入调查,深挖证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有效地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 增强技战术和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了侦查效率和质量。

通过运用高科技设备和电子监控技术等手段,有效地收集证据和情报,大大提高了我们的打击能力和效果。

3. 加强协作配合在侦查工作中,我们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特别是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展开了深入合作,形成了有力的合力。

通过加强协作配合,我们取得了互相促进的效果,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4. 提高队伍素质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作为重要任务,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警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精准和专业。

三、存在问题在第一季度的补充侦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共享不畅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发现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时,存在着信息不畅,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这就使得我们在一些案件侦查中,信息收集不够全面和及时。

2. 侦查手段不足在侦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在运用一些高科技手段和技术手段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就使得我们在一些复杂案件的侦查中,手段有限、效率不高。

3. 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在侦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在队伍的业务素质上,还有待提高和提升的空间。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摘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

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程序正义,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

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

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

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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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怎样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质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如何充分发挥其效用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比率较高、退回补充侦查质量不高、自行补充侦查比率偏低等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诉侦双方沟通协调不畅。

实践中,侦查机关重在“抓人破案”,而检察机关更看重“证据定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沟通联系不及时,会导致对证据规则、证据体系及刑事证明的标准把握有时存在较大分歧,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有的达不到指控犯罪的需要。

第二,检察监督主动性有待增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此时侦查活动结束,部分证据材料因时过境迁获取已经十分困难。

即使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完善部分证据材料,但因缺乏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补充侦查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第三,对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认识不到位。

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导致诉讼程序不断延宕,严重损害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诉求,同时因补充侦查效果不理想,也使实体公正的公信力打折扣。

鉴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分别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从宏观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需要加强诉前指导与检察监督。

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加强诉前指导,提高侦查质量。

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于案件侦查质量不高。

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审判标准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作为指控根据的证据材料符合审判需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诉前主导,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等有效机制,参与到案件侦查活动中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提出意见,引导侦查活动重视刑事证据资格和刑事证明标准,提高案件侦查办案质量,服务指控犯罪需要,构建新型诉侦关系。

加强诉前主导,是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是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诉讼监督职能的重大举措,更是检察机关强化指控犯罪职能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2.加强退查监督,确保补查效果。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不仅对案件证据材料是否达到证据资格和证明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把关,而且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进行监督。

不能对案件一退了之,要加强对补充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补充侦查制度落到实处。

首先,从监督的标准来看,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补充侦查是弥补以前侦查过程中事实、证据等方面缺陷的补救性活动,必要性是启动该项程序的条件,同时也有期限、次数及法律后果等诸多限制性规定,既不能为了实体公正而突破相关规定,造成诉讼程序过分延宕,也不能为了追求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真实。

其次,从监督的方式来看,要加强对共性问题的监督。

定期对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共性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
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侦查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的退而不查、查而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要视其实际情况,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

从微观角度来看,完善法律规定,规范退查程序。

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完善退查的启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条件即“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0条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

退查必要性是补充侦查的启动条件。

关于必要性的具体内容,应限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及重大法定量刑情节、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事项。

对于退查无可行性、无经济性以及不适合退查的情形,比如物证已灭失、证人或被害人已无法联系到案、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等,则无需退查,可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或由侦查机关出具办案说明等方式进行补正,避免盲目退查或多次退查,浪费司法资源。

2.加强退查引导和说理。

检察机关要将退查的必要性充分传达给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为此,需要加强退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其一,增强退查提纲的说理性。

围绕证据标准说明现有证据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退回补查的原因,使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退查活动的必要性;其二,增强退查提纲的可操作性。

退查提纲要有的放矢,所查事项以完善证据体系为必要,明确补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待补事项要具体、细化、分类,防止出现外延宽泛和内容抽象的语言,以便于侦查人员更准确地把握补查内容。

同时,在退查期间,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补充侦查的跟踪、督导,注重与侦查机关就证据能力、证明标
准等方面进行协调,实时关注补查情况和进度,听取侦查机关意见,防止因沟通不畅出现方向偏差,确保退查质量。

3.落实退查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大量案件退查后未重报,造成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严重妨害了实体真实的查明和诉讼程序的公正,作为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能,及时督促侦查机关报送案件,对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既为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设计了法律程序上的出口,也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刚性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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