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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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例 (2)
二、非婚同居的风险 (2)
2.1 法律层面 (2)
2.2实务层面 (3)
三、非婚同居的权益保护 (3)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完善 (3)
4.1设立非婚财产制,倡导订立非婚同居协议 (3)
4.2确立家务补偿制度 (4)
4.3建立物质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4)
4.4建立共同财产制 (4)
一、案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329字)
二、非婚同居的风险
2.1 法律层面
非婚同居财产的划分主要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般来讲,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制度主要有约定制和法定制。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财产制。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内容合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归属于原产权所有人享有,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原所有人的,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达不成协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度。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是以个人财产制度为基础,共同财产制度为辅,这里的共同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来说的,在平等划分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共有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对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例如:照顾对家庭牺牲较大者;对做家务较多者给予补偿;对抚养照顾孩子较多者给予照顾补偿;对于一方因存在严重过错,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等。
我国现存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规定非常少,仅有的规定是在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十条:“非婚同居关系在解除时,在这期间当事人通过共同劳动的所得和购买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这种处理原则现在看来过于宽泛,具体规定的情形不够明确,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
如果把“共同劳动所得”理解为字面意思,那么就会缩小所指向的共同财产的范围。现阶段,我国各地的女性就业率不均匀的情况下,这种规定略显不公平,不能保护无就业或者低薪女性的生存利益。如果解释为双方的所有收入,那这种规定就与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制度
相同,这又将损害婚姻法的尊严。一般共有原则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处理起来十分简便,但是如果所有类型的同居关系都使用同一种规定处理,就会造成很大隐患,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在案例中,房子虽然即在了罗女士的名下,但没有具体的约定,且实际出资人为曾先生,故财产属于原产权人曾先生所有。即使肖女士与曾先生同居3年,付出了青春,但法律对非婚同居只保护一起劳动所得,故浪费的青春是要面临没有补偿风险的。
2.2实务层面
人民法院在遇到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案件时,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处理,这种模糊的法律界限使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难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
一方面,我国实务中存在的一大弊端是被动处理纠纷,无法预测也不会积极主动预防纠纷,只会在纠纷发现后才进行解决。首先,法律预防没有做到位,纠纷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使一部分人感觉受到财产威胁;其次在同居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没有任何制度保障,一旦发生纠纷,伤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的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在婚姻关系受到伤害一方的正当利益,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却没有类似的制度。一旦终止关系,只能按照民法规定的类似情况处理,存在很大不合理空间。
三、非婚同居的权益保护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由于男方往往更具有劳动能力,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如同案例中的罗女士,白白付出了三年的青春。
因此女性作为弱势的一方,应尽早与男方进行结婚,或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己的权益。其次,要谨慎相处,避免婚前生育的行为,保护自己。最后,要自食其力,坚持劳动,自立自强,维持自己的生存能力,在与男方分手后,仍然可以在社会上立足,开始新的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完善
4.1设立非婚财产制,倡导订立非婚同居协议
非婚同居生活排斥了传统婚姻家庭领域所存在的诸如包办、强迫、买卖等非感情和非真实意愿的因素,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如果双方自愿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在处理财产关系中,应当在尊重对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同居协议,合理分配处分财产的权利。如果没有订立协议或约定,将实行法定财产制;对于共同
所得,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分配。可以对以下几种财产进行约定:对同居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属;对同居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清偿同居期间的债务分配;同居关系解除时对财产如何清算和分配。
4.2确立家务补偿制度
在非婚同居期间,所承担生活家务的一方和在外赚取经济收入的一方,在价值上是相等的。特别是老年同居的“搭伴养老”,主要表现为男性老人厚实的经济基础,与女性老人的生活照料的等价交换,如果同居期间有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非婚同居双方不像夫妻那样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和家务,承担家务较少的一方享受到对方提供的家务服务,法院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果不加区别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为家务付出较多者极不公平,并且因为家务丧失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需要引入家务补偿制度保障其利益。
4.3建立物质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非婚同居不存在身份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对于那种已经像多年夫妻一样互相扶持的同居伴侣依然这样处理,显失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有条件地规定同居双方的物质帮助请求权。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有困难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物质帮助;如果育有子女,负责抚养子女的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若生活方面存在严重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寻求经济帮助。
4.4建立共同财产制
非婚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无法订立财产协议,那么国家应当制定法律,对非婚同居当事人施行共同财产制。根据该种制度,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均为双方共同所得。对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1]
[1] 刘子涵.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探究[J].法制与经济,2020(02):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