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整合监督职能,优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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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整合监督职能,优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

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确保检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整合检察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和优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旨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各项检察职权。

一、检察监督制约体系概述

201X年5月,市检察院下发了《“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推进“六个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对司法办案体系、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检察组织体系、检察队伍建设体系、检务保障体系“六个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为“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绘就了蓝图。

(一)准确理解检察监督制约体系的内涵和地位

“六个体系”从六个不同的方面将首都检察工作整合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各个体系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着自身的特性和内涵。其中,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对应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点,内外部监督制约贯穿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监督制约体系的内容包括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制约,建立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制约,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检察考核考评机制,创新检察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可见,检察监督制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察管理监督工作,其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本文结合基层院检察管理监督部的具体工作情况,以检察管理监督职能为视角深入分析基层院在检察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探索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的路径。

(二)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制约体系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司法,保障检察权正确运行,确保检察工作平稳有序运转。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主要解决强化自身监督的内容,特别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后,新的权力清单开始落实,新的办案组织和办案机制开始运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决策权扩张所带来检察权运行不规范、尺度不统一甚至可能被滥用的问题,需要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优化检查管理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二是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实现转型发展。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按照“三个适当分离”原则(诉讼和监督相分离、管理和办案相分离、行政事务和检察管理相分离),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将执法办案工作进行专业、统一、归口管理,同时,通过强化案件受理、流程监控等对执法办案的质效进行监管,不断提升内外部监督制约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公开化,形成以政治部统筹队伍建设,以办公室统筹检察事务、以检察管理监督部统筹检察业务的“三驾马车”,推动首都检察工作创新平稳发展。三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检察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促进检察机关健全制度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检察管理监督制约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公开化建设,整体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和检察公信力。

二、基层院检察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的实践及成效

为了进一步整合检察权运行的自身监督职能和外部监督制约资源,建立“全面管理、统筹协调、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检察机关按照“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综合业务机构集约化建设,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以统筹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以XX 检察院为例,201X年8月16日开始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比市院规定的节点提前了半个月,成立包括检察管理监督部在内的19个内设机构,同时保留4个派驻检察室,成为改革后内设机构较多的基层院。作为新成立的部门,检察管理监督部迅速明确职能定位,积极落实改革任务,从基层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制约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专司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承担窗口服务、管理监督和案件办理三项主要工作职能。

(一)加强对外窗口服务,优化检察外部监督制约

1.统筹案件(线索)受理审查和结案管理,优化案件流转模式。基层院的检察管理监督部统筹全院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职责,统一受理审查逮捕部、公诉部、轻罪案件检察部、金融犯罪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等司法办案机构和检察监督机构的案件,受理审查各类线索包括举报类线索、控告类线索、申诉类线索,同时受理审查与案件相关的各类外来文书。

一是严格遵循案件受理标准,防止“病从口入”。充分发挥闸口作用,切实履行案件全程管理职能。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是否正确、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文书是否齐全,以及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赃证物是否移送、案件拆分是否

正确等方面逐项核查,及时退回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确保管辖正确、所收案件文书齐全、人员在案、羁押合法、拆分合理,从源头上保证了受理案件的合法性。二是完善案件分级、分派及变更调整机制,保障分案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案件性质、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因素,将案件分为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和可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两类,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效果。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实行随机轮流分派,防止选择性办案:区检察院对部门分案采取统一分案和人工分捡相结合的模式,由检察管理监督部统一分案,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分拣,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如新成立的轻罪案件检察部所受理案件包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为了避免错漏,以该部门负责人分拣作为统一分案的有效补充;对个人分案采取“按序自动分案为主、指定调整分案为辅”的模式,以部门为单位为每名检察官配备专门的序列号,已划归具体部门的一般案件会按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文书序号依次自动分配给该部门的检察官,保证每名检察官案件数量的总体平衡和案件类型的多元分布,以促进检察业务人员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关联案件原则上分配给同一检察官,并采取“n-1=轮空次数”的计算方式,确保分案数量的公平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官较长时间休假、培训等特殊事项,由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进行指定或调整分案,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效果。三是制定错峰送卷规则,提升移转效率。以往业务部门送卷时间和人员没有固定,常常造成收卷和送卷时间交叠冲突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为了顺应内设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区检察院规范送案规则,要求以部门为单位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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