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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因市政府对濠河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故对“濠河山 庄”地块规划同样进行调整,甲公司开发的“濠河山庄” 前排建筑物退濠河由15米改为19米,后排小高层减少两 层,中间建筑物去掉一排。甲公司为此于2004年10月8 日函告乙公司暂停生产所订电梯,并于2005年1月2日书 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因乙公司不肯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甲公司遂以 市政府改变其开发的房地产工程规划的行为对其而言构成 不可抗力,其不履行合同可以免责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工 程正在砌四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米多高,与此同 时,还发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 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生间,为此执法人员 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 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 工,听候处理。 试问: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合同法》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情形,而政府改变规划不属此范围, 此种情形是完全可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而且, 《合同法》实行的是违约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 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无过错就可以 免责。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 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 此,甲开发公司也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关 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 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城市规划虽然属于强制 性、义务性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订也属于当事人不 能预见的情形,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如前所述,甲公司开发 的地块是基于其与市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政府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但是,因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变更或者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后果则不能由该合同以外的 第三人,即另一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即为乙公 司)承担。否则显然有违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 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办妥消防审核,亦未取得建设工 程许可证,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合同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况, 亦即并不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要件, 故其诉称的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被告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系房地产经营企业,市政府调整 甲公司开发地块房屋规划的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甲公司 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市政府改变规划的行为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使用案涉合同所订购电 梯的工程因政府改变规划而未能动工兴建,致使 案涉合同未能得以履行,此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 决定。作为甲公司,其未能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 错,故不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提出不予返还定 金的主张难以采纳。据此,应当判决支持甲公司 的诉讼请求。
案例4: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甲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从某市政府取 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濠河山庄”。乙公司系电梯生 产、销售企业。2003 年10月2日,甲乙双方签订一 份电梯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的电 梯5台,总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同时约定了交货期、 交货地点等事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公 司应将电梯设备款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40万元汇付 给乙方作为定金,余款分期支付。双方同时还就其他相 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日,甲公司即给付定金 人民币40万元。合同签订时,甲公司未取得拟开发建 设的商品房的消防审核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多种类型。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 用地规模,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 通条件比较便利的,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
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
即使工程地质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 想。
案例2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 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 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底丘小山,该广场区 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依次、 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 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但由于资金准备不到 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 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 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 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该项政府决 策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3: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 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持要占用 该市总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 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 投资方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 出过不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 也未坚持。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方案擅自 开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此事,立即责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查处。
[评析] 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谓不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学理解释,不可 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自然现象如洪 水、海啸、地震、台风,等等,也包括基于社会 原因而发生的社会现象(也称社会事件)如战争、 罢工、骚乱等。而本案中政府调整濠河建设规划 的行为并不属于以上两者的范围。
受查处的原因是: 1、该工程建设违反了该市总体规划; 2、没有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应作如下处理: 1、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建设, 并限期拆除; 2、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选址,依法 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3、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议该市政府追 究有关责任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 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政府调整濠河规划的行为不构成 不可抗力。甲公司以政府对濠河建设规划调整的事实构成不可 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第二种意见是正确 的
主要参考点: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 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
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很 明显上述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 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
其次,根据本案事实,甲公司是从事经营商品房 开发、销售业务的企业,即以赢利为目的,而并 非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该公司开发该地块是基 于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法律关系,属于合 同行为。因此,政府调整规划所产生的后果只能 对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甲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规律:即有收益也 有风险,收益和风险均应享受和承担,而不能只 讲究收益,不承担风险。
wenku.baidu.com城市规划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公开、公正的原则 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 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措施
一对违法占地的处罚 二对违法建设的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三、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此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 不可抗力,也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因 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 以作为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理由。但对于该合同 以外的当事人而言,则不能产生这种效力。否则,法律确立不 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任的原则将会导致不适当地扩大, 也势必会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空间,其结果只能是破坏 市场经济程序,危及交易安全。
1、该工程被查令立即停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要点:1、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 容(擅自改变标准 、设计图纸)
2、自行增加层数(扩大面积) 3、擅自增加卫生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4、 已构成违法建设 5、拆除第四层墙体 和增设的卫生间 6、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 补办审批手续 7、对工程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规划调整充其量属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 即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 使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合同法在制 定过程中,曾在草案第77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 大审议时被删除。其主要原因在于适用该原则的条件——客观 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审判实践中很难界定,故容易成为当事 人逃避合同义务、法官干预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借口。由此可见, 合同法中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有其合理性、科学性。据此,本 案亦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一般程序 1 立案 2调查 3告知于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二)听证程序
案例1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公顷的公园,现已初具规 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 公园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兴建一栋三层办公管理用房,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 筑工程许可证。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