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艺术教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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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艺术教育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莞市社会艺术教育协会,英文译名:The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social arts in Dongguan (英文缩写: EAS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东莞市具备一定艺术规范性及教育能力的社会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文明、创和谐,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陶冶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情操,充分利用我市社会艺术教育人才资源及现有的场地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演出及宣传交流活动,为我市文化战线培养一支有活力、敢创新、高水平的社会艺术教育队伍,促进社会艺术教育活动的开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吸纳、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水平的社会艺术教育爱好者,促进社会艺术教育的繁荣和发展。协会将本着“业余、自愿、灵活、多样”,“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切实为我市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

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艺术教育培训、组织策划社会艺术教育等活动的开展、宣传、普及群众性语言艺术活动;

(二)普及社会艺术教育知识,协调和组织基础理论研究;

(三)推广社会艺术教育,组织会员开展社会艺术教育的活动;

(四)开展与社会艺术教育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会员定期举行赛事、会演活动,以及社会艺术教育规范的技能技巧培训,为会员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

(六)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社会艺术教育交流活动,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东莞城市精神;

(七)鼓励和帮助社会艺术教育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社会艺术教育活动,交流社会艺术教育技能技巧,研究社会艺术教育理论,繁荣东莞市社会艺术教育事业;

(八)团结社会艺术教育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社会艺术教育的各界人士,注重加强对社会艺术教育人才的培养与扶植;重视、支持群众性社会艺术教育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社会艺术教育活动的联系,促进社会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东莞市社会艺术教育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专业基础,具有规范的艺术专业性和艺术表现力强;

(四)港澳台地区和华侨中的社会艺术教育爱好者,符合会员条件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或经协会批准可以授予荣誉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的执照齐全;

(二)有固定的师资力量;

(三)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专业性;

(四)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协会资料、艺术指导和咨询;

(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本协会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维护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协会任务,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名誉;

(四)努力提高个人的社会艺术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五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需要在理事会上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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