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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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须知
1、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立项申请;
(2)水务部门调查勘验;
(3)区水务部门审批。
2、征收条件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坡的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和科研设施。
(2)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或不按批准方案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3)在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与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业;
2、兴建列入市专项计划的经济适用房;
3、个人为修建自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
4、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
3、征收时间
全年
4、征收标准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5元;对损坏其他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收设施修复费。
2、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按规定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情况下,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凡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的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凡没有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的项目,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的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防治费2.00元。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防汛办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武财综[20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