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预防报告及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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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4.1 一般事故
——1—2人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故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主讲 陈于祥 台州第一技师学院(筹)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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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知识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三、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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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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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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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93号令的总体框架 1)共6章46条 2)第一章 总则——8条; 3)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 4)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 5)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 6)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 7)第六章 附则——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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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号令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 2)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3)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 4)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 5)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 6)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
有三层意思: ——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的行动 过程; ——事故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的 意外事件; ——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者永远 终止。
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险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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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事故概念——安全法规
1)安全事故——302号令,将事故分为以下7类 : ——火灾: ——交通; ——建筑; ——危险物品; ——矿山; ——特种设备; ——其它。
——10—29人死亡; ——50—99人重伤; ——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 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员伤亡支出 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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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 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包括停产 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 理环境污染费用;其他损失价值。
2)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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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事故概念——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 类。
——特指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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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适用范围
1)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 (第二条) 2)依照适用——没有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 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3)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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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 排除适用(第二条)
——有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 能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
——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 起,称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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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
安全工程学讲的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 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的 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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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事故报告的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2)事故单位负责人;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5)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 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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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较大事故
——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情节特别 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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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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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3号令总论 3.1 事故概念 3.2 立法目的 3.3 立法依据 3.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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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事故概念——辞海
1)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 (辞海定义) 2)辞海上讲的事故: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是工程建设、 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者破坏。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 确,也是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5)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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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等级
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是事故的相应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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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报告 5.1 事故报告的原则 5.2 事故报告的主体 5.3 事故报告的程序 5.4 事故报告的时限 5.5 事故报告的内容 5.6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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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事故报告的原则
1)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 2)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 3)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 上报
修订的主要过程
1)2002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2)2002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 3)2003年1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 4)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 5)200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 6)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3号令发布 8)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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