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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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移交)排水设施竣工资料要求明细
管线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管理办法
一、依据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接管但是未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对于已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参照合同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按照工程的保修时间,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年时间范围内为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四、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原材料质量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缺陷责任期验收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相关单位参加,对该工程进行缺陷责任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该工程整体正式移交管理单位。
六、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界定:
七、说明:
1.该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施工质量的原因、施工
疏忽,或者工程材料本身质量的原因发生以上“现象”时,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2.当各方确认以上“现象”是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时,责任
由管理单位负责。
3.若各方对以上“现象”责任的界定意见不统一,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2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汇总表(管理单位填写)
3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整改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汇总表
注:本表由管理方填写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