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负外部效应及其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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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负外部效应及其矫治
一.关于负外部效应的一般理论
1.负外部效应的含义与后果。
(1)负外部效应的实质就是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所谓私人边际成本(PMC)就是指由行动者或决策者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成本。而由别人被动承担的那部分边际成本就是相应的该单位行动带来的负外部效应,经常称之为边际损害(MD)或称外部成本,所以边际社会成本(SMC)就等于边际私人成本加边际损害。假定私人边际收益(PMR)等于社会边际收益(SMR)
(2)对负外部效应的准确理解,应该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负外部效应一旦产生,意味着该效应没有在双方的市场交易价格中得到反应,或者甚至双方根本不存在市场交易关系,因此,负外部效应的出现意味着双方在该方面的交互作用是非市场的;二是不能认为所有的非市场交互行动都会产生负外部效应,只有当经济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们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会产生负外部效应。当经济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考虑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时,即便行为依然有不利影响,但是不会有外部效应(故不能把外部效应等同于不利影响,只有当承受不利影响而又不能得到补偿,才会存在负外部效应)。三是负外部效应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3)负外部效应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最主要的理由之一,但是这只是提供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人们通常总是从负外部效应角度理解公共利益)
2.在负外部效应矫治(通常称之为“内部化”)中必须澄清的错误观念:A 认为人们完全不应该给他人制造负外部效应,即建立一个零外部效应的社会。正确的理念是我们应该使负外部效应保持在社会最优水平;B 一旦谁制造了负外部效应,谁就应该负责。正确的理念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在许多场合负外部效应是相互的。
二.科斯定理
1.掌握科斯定理的预备知识之一:产权(Property rights )
(1)产权是一项在没有自由自愿契约的情形下产权所有者有权单方面决定做什么的权利。不过中国人在理解产权时习惯于把它理解成关于某个资产、事物、资源的权利,其实它只是关于在某种情形下人们有没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权力。
(2)产权的配置与社会惯例、法律有关,而且经常随时间而改变。
2.一个例子:设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相等,而且是常数;设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即企业给邻居带来了损害,而且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均是随着企业产量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无疑,社会最优的产量水平由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所决定,该产量水平记为*
q 。
(1)讨论情形一,企业拥有产权:
A 如果完全由企业自由地决定产量,则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会决定生产0*q q ,即
出现过度生产(原因是什么?)。尽管过度生产会增加企业的利润,但是对于社会则是福利的净损失(在图上找出过度生产带来的总损害、企业利润的总增加额、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B能否通过不需要政府干预、借助自愿市场契约的方法实现社会最优结果?
无疑,企业和邻居之间存在互利的交易机会——邻居向企业支付补偿价格(实质上就是邻居购买企业的产权),该交易契约的总成交价格位于以下区间,下限是不得低于企业过度生产带来的利润,上限是不能高于过度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总额。总成交价格的具体大小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交易双方的福利均会改进。
只要双方充分利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互利交易机会,则该自愿市场契约将推动企业提供社会最优的产量水平(思考:在*q以下还存在互利交易机会吗?该交易契约有没有将负外部效应减少到零?)
(2)讨论情形之二,邻居拥有产权:
A如果缺乏双方的自愿协商,则邻居通过充分行使产权,将选择产量水平0,以规避所有的损害,即禁止企业生产。这个结果也是低效率的,因为出现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在科斯看来,邻居的这种行为无疑又给企业带来了负外部效应,因为损失的社会净福利正好也就是企业的生产者剩余或利润,故有负外部效应是相互的一说)。
B能否通过双方的自愿交易改善上述状况,实现社会最优结果?
无疑,企业和邻居存在互利的交易机会——企业向邻居支付补偿价格(实质上就是企业购买邻居的产权),该交易的总成交价格位于以下区间,下限是恢复社会最优产量给邻居带来的损害,上限是企业从恢复社会最优产量中获得的利润。总成交价格的具体大小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交易双方的福利均会改进。
只要双方充分利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互利交易机会,则该自愿市场契约将推动企业提供社会最优的产量水平(思考:在*q以上还存在互利交易机会吗?),该交易契约允许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效应,然而对交易双方以及社会均是有利的。
3.上述案例分析表明:只要双方能够达成自愿交易契约,无论产权配置给谁,均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不同的产权配置将影响收入在双方的分配状况。故科斯定理可以表述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且不存在收入分配效应,则产权的初始配置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
提醒:科斯本人对科斯定理的认识、概括还包括一条:明晰产权的配置有利于促进利益相关各方的自愿协商(我国学术界特别强调科斯定理中的这一条;在科斯看来,如果产权明晰、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政府”在解决负外部效应中唯一的作用就是界定产权,剩下的事情就全部交给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本身也与产权是否明晰有关)。
4.为什么自愿协商经常不发生?——科斯定理会什么经常失灵?
(1)可能由于涉及的交易人数太多而导致组织、协商成本非常高,故科斯定理比较适合交易人数较少的场合。
(2)可能受影响者存在推迟交易以增强讨价还价力量的动机:当企业与众多的受影响者一
一进行协商时,最后一个与企业谈判的人拥有的谈判力量比前面任何一个人都大,这叫做“最后一个谈判者优势”,(钉子户现象中存在这种问题;当然,最后谈判者的行为可能对前面已经达成交易契约的人存在不利影响)一旦受影响者意识到这一点,则企业无法与他们达成任何契约。
(3)可能存在技术障碍,如对负外部效应的具体大小无法达成客观一致的度量(其他方法也一样存在这个问题)
(4)可能存在产权观念障碍,如认为受影响者天经地义的拥有产权,如认为土地、自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反对对这些东西建立明晰的产权。
(5)社会缺乏良好的自愿协商传统。对于一个没有自愿协商传统、存在政府崇拜症的社会,不管产权是多么的明晰、交易成本是多么低,人们总是无法就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互利的交易。
5.其他非政府干预的解决办法
(1)一体化:即将制造负外部效应的单位与承担负外部效应的单位合并,从而实现了双方利益目标的一致。
(2)建立合作性的社团组织以控制负外部效应,对于一个缺乏民间社团传统或自组织传统的社会,这种方法难以奏效,除非存在强有力的强制手段。
(3)明晰产权,对公共资源建立排他性产权,经典就是“圈地运动”,这种依然是科斯式的。
三.政府干预与负外部效应的解决
1.颁布禁制令(Prohibition)
由于负外部效应的控制经常涉及如何平衡竞争性利益,禁制令一般不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手段,但是当某种负外部效应的影响极其重大时,彻底禁止该行为也可能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例如,禁止使用某种非常有害的化学物品,禁猎等。
2.直接规定必须满足的技术设备标准(Specifying technology)
典型就是规定必须使用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标准。这种管制措施实质上是对投入的管制,它的好处是不再需要直接监督污染物排放水平,但是依然需要监督使用、维护、运行排污设备的行为,此外,这种做法也可能阻止企业研究、开发、使用更加有效的技术设备,除非政府对技术设备使用的管制是灵活的,但这又可能赋予政府部门过大的管制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3.数量限制(Quantity constraints)
这种管制措施就是直接规定必须满足的污染物排放水平标准,属于对产出的管制,这种方法有助于企业研究、开发、使用更加有效的技术设备,成功案例就是汽车排污控制。但是这种方法也是不完美的,因为这种做法通常是要求每家企业减少相同数量或比例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然而由于每家企业控制污染的成本是不同的,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污染排放的减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最有效的做法应该是使每家企业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相等。然而,这意味着企业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越低,应该减少更多的污染物,这种做法一是鞭打快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