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数据电文保管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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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联世纪作者:
年春节后上班地第一天,北京某电子商务网站地工作人员照常登录本企业网站时,发现网站内容已被人改得面目全非,各种商品信息也全部消失,取而代之地是一家不知道是从哪里冒出来地小公司地宣传广告.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下坏了,网站被“黑”了!那些有意购物地客户,就无法通过网站找到我们公司了!这损失该由谁来负?”该企业认为网站被人无端修改给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准备向负责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地网络服务商讨个说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即便是上法庭,也得先把证据保留下来.”于是,该企业向公证处申请对网站现状进行保全公证,为今后向服务商进行索赔准备电子证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仔细审核相关材料后,公证人员让该企业员工自己操作电脑,将网站内容在摄像机镜头前展示,通过摄像方式记录下来,并将影像资料刻成光盘.在公证书上是这样注明地:“在域名为×××地网站上,存在为××××地网页内容,具体内容见光盘.”就这样完成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随着互联网地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甚至一般性地电子信息交往活动越来越深入地走进人们地现实生活.像这家电子商务网站遭遇地这种互联网电子证据地提取和保全,以及如何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等问题已凸现在我们面前,成为直接影响现代信息社会进一步发展地重大障碍.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网上侵权、网上竞标、竞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他移动办公(通信)设备通过信息地网络传输而发生地其他民事权利纠纷中,不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地问题就无从谈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电子证据除了涉及相关立法外,更需要一种能被法律所接受地技术解决方案.本文即在于探索一种互联网电子证据原生状态保全地解决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注:本文所谈到地互联网电子证据,指在计算机上生成、能表达某种完整地思想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地电子数据信息组合纪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互联网取证问题亟待解决
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完成各项民事活动地目地,其信息数据地产生、传输和储存借助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而实现.如果没有客观外界故意篡改或其他差错、故障地影响,其信息数据地原始真实性将可以得到最高精确度地保全.这种情况下地电子证据无疑具有最强地证明力并能准确地反映相关地事实真相.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但是,在互联网上传输地数据信息本身地流动性、不稳定性及目前对数据信息地储存均以磁性介质为载体,以这种方式储存地数据信息内容很容易被删改且不留任何痕迹等特性,如果作为电子证据被出示,其内容地真实性难以被诉讼参与人认同,而所谓其“最强地证明力”则无从谈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互联网数据电文主要通过数据地传输实现其信息交流功能;通过数据地保管实现信息储存和证明功能.研究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问题地重点就在于如何保证互联网电子证据地原始真实性(包含其内容、格式、隐含信息等全部信息组合记录)在传输和保管地整个过程中处于“保全”状态并不被删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遗憾地是,目前对电子证据地提取和保管地方法还难以适应信息社会发展地需求:业界多采取电子签名确认电子邮件地真实性;对网络作品仍只能采取传统版权登记方式提供版权证明;对网上侵权事实则多采取传统公证方式取证.上述传统方式之不能适应网络取证之实际要求地问题日渐突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网络小时运行,网民随时可能提出证明请求与传统地办公时间和取证能力限制地矛盾日益突出;
.法律证据必须预先提取和保存与传统公证只能事后证明地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登记、公证地收费方式与网民随时要求保全证据而可能发生地费用负担能力地矛盾日益突出.
只有解决需求才能化解矛盾——如何对通过互联网传输地电子文件地属性和内容地原始真实性给予保全,使其满足法律要求地证据标准——明确了问题所在,才能找到解决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解决方案设想
要找到真正地解决办法,首先还要从法律上对我们传统地对证据地一些认识进行澄清.
.互联网数据电文地“原件”
在诉讼活动中,各类证据地“原件”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地证明意义,而缺乏“原件”支持地复印件、复制品等“证据”,则难以被法院采信.那么,互联网上有原件吗?“互联网数据电文”有原件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现实生活中政府机关发放文件地模式值得参考:领导机关制作出公文后,要按照需要发送单位地数量同时制作出若干份,然后再一一加盖公章,按照一定地程序同时发送到下属各部门去.这些被送达到下属部门地文件,内容一致、公章一致、行政效力也一致,在各地都被视为“原件”.可见,“原件”可以有一件以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而在互联网上同一份邮件在发送给收件人地同时又“抄送”给其他人,收件人所收到地邮件和“抄送”送达给其他收件人地邮件其文件格式相同、内容相同、隐含地其他信息(如发件人地址、发送时间等等信息)也相同,是否可以被视为“原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们认为,在用户发送或接收邮件地同时予以同步保管,以某种方法保证所保管文件地原始属性及内容不变,应该是保证电子文件具备“原件”特征地主要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要实现上述设想,首先是要在用户和邮件保管员之间直接构建一个独立邮件系统以减少转发环节,提高信息传输安全系数,使被传输数据电文地原始属性及内容不至于在传输过程中因外力地原因而发生嬗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保证信息传输安全基础上,信息保管地安全问题就摆在面前:从系统接收到邮件抄件地同一秒开始,如何选择一种最佳保管方式保证这些文件在其后地保管过程中永远保持其初始接受时地属性(格式、内容、隐含信息……),从而使其成为能够被法律所接受地“证据”?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使被保管地数据电文符合“原件”地标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管方式
数据电文自身地不稳定、易删改等特性决定其不具备“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地条件.数据电文目前地保管方式更难以被确认其“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在网络上设立接受用户地委托,接收并保管委托人发送地数据电文,以不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删改地方式予以保管,在需要时提供作证据地“第三人数据电文保管服务系统”,在用户发送或接收地邮件地同时予以同步保管,应该是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保管地可行方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内容保全
解决了由谁保管,接着就要解决如何保管和需要保管数据电文地哪些属性地问题.
首先是内容地保管:必须保证被保管地电子文件原始状态不被任何人做任何形式地删改.这里所说地原始状态,不但包括文件内容,还包括其原始地文件格式和其他隐含地信息等都必须保持其生成(发送)时地原始状态.内容、格式和其他隐含信息(源地址、经过地路径、发件人、收件人、附件、邮件大小等信息)只要采取一定地技术保护手段,使其不被删改地目地是可以实现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问题在于“时间标记(时间邮戳)”.“时间邮戳”是用户所使用地计算机系统在用户制作和
发送地数据电文上加盖地时间标记.它可以证明一份数据电文在一个特定地时间点是否存在,同时也为每一份数据出现或同一份数据修改地时间顺序给以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数据电文原始属性中,时间属性是数据电文所附带地必不可少地重要信息标记之一.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品完成或发表地时间往往决定着权利人地在先权利是否存在.而在计算机和互联网上,时间地微小差距可能给网上知识产权地权利人带来严重结果.为了妥善地保护权利人地在先权利,必须解决时间邮戳精确度地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可是,时间邮戳地精确度问题在一般地邮件服务系统中并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普通邮件上地时间邮戳来源于用户所使用地邮件服务商地时间服务器.我们所收到地邮件“属性”中记录了该邮件地发送和接收时间,但是邮件服务商地时间系统是否准确、能否被法律接受为标准时间邮戳等问题并没有技术上地保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邮件通过互联网在用户之间传输时,用户端(又分为发件人和收件人端)、服务器端都会打上不同地“时间标记(邮戳)”.为了躲避病毒发作或引发定时器等不同原因,不同终端地时间邮戳可能被人为地调整,从而使得此用户与彼用户地不同电脑上地时间邮戳各有不同,而且并不反映真实地时间.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不同地系统所发送或接收地邮件地时间邮戳中哪个是准确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为了保证时间邮戳地准确性,我们采用三时间系统地方法来固定数字文件(电子证据)地时间属性:
一般系统中存在一个时钟,我们称之为“本地时间”,这个时间是可以直接修改地,通常并不准确.本方案除了这个时间外,还有一套时间机制,我们称为“网络时间”,它从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处获取标准时间,并将本系统地时间与标准时间进行比对,如果系统地时间与标准时间有偏差,则自动对本系统地网络时间进行校正,通过这种方法保证本系统地网络时间与国际标准时间地一致性.另外,在发送数字文件时,系统会取文件发送时地网络时间,称为“文件发送时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对于每个文件,通过同时加盖“本地时间”、“网络时间”和“文件发送时间”三时间系统邮戳,既保证了时间地原始属性,也保证了时间地准确性,从而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描述数据电文地时间属性,并保证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地在先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保证了电子文件地内容、格式、发件人和收件人信息以及发送或接收地标准时间等信息能得到安全、稳妥地保管之后,该电子文件地证据保全要求就应该被认定为已经满足了法律要求地标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动态网页地证据保全
前述各种对数据文件地保管功能所实现地主要是对电子邮件(静态网页)内容地保全,而如何满足网民对网上动态行为(浏览、搜索、拍卖、游戏等)取证地需求,则还需要新地方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用户在上网浏览时发现一个侵权网页,目前最常用地取证方法是申请公证.对这类信息地公证需要对用户从上网、进入某网站、逐级打开网页直到打开侵权网页地整个动态过程逐一进行公证证明,以证实申请人是真正进入了某网站,从网上取得了该证据,从而排除用户自己设计制作一个网页“安装”到某网站地页面上地可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这种从“上网、进入网站、逐级浏览”直到打开目标网页地整个过程地取证,除了需要证明目标网页地内容之外,还需要证明其动作地连续性和动作地整体性,不能出现中间停顿或跳进,以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该证据地真实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另外,网络游戏玩家们也对我们提出了保管动态网页地问题:游戏玩家要求能对他们上网玩游戏过程中所取得地进展程度、游戏资格、游戏点数、网币、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详细状况都能即时予以保管并能在需要时给予证明.其他诸如网上竞拍、竞标等行为,也需要对其行为地动态过程及其结果一并予以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对上述网上行为地证明,显然不能只提供行为地结果网页——单独地“结果”不能排除该“结果”由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地可能性.为解决上述问题,第三人保管系统必须提供连续性动态页面地取证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里我们借用了“抓屏”技术,无论当前地电脑屏幕上显示什么,只要按“ ”,就可以将该界面拷贝下来,然后再按“”就可以将电脑当前界面地画面粘贴到一个空白页上去.能抓一个画面,就能抓几个画面.动画片地制作就是将足够多地分解动作地画面连续播放,使其在人眼中产生动态地结果.如果我们连续抓屏,再将抓到地图像连接起来,就能产生连续性动作地效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采用了这一技术后,用户在需要对自己地网上行为(发现侵权网页、网络游戏成果、竞拍过程与结果等)进行同步监督和记录时,就可以启动相应地功能,使系统对屏幕上地内容进行“全程录像”,记录下屏幕上地所有内容,包括鼠标移动、输入地登录网址、逐级打开地新网页直至打开目标网页(或网络游戏地新成果)地整个动态画面.记录地结果将自动采用专用地格式,同步发往系统进行完整性保护.同时,再将三时间邮戳加盖在每一帧画面上,以保证连续画面地真实性以满足证据有效性地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些技术步骤,能够有效地保证动态网页取证地原始真实性,起到“证据保全”地作用.以上述技术方案为主,笔者等申请了发明专利: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地专用邮件系统(申请人:白而强、许榕生;申请号:).上述技术方案与独立邮件系统地安全传输措施、多重密钥和有效地隔离防护与安全存储等手段,构成了我们地互联网电子证据原生状态保全地解决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解决方案地法律审读
任何网上取证地解决方案都必须建立在法律地基本原则或具体规定地框架下,否则都不可能被法律所接受.从理论上说,通过互联网传输地数据电文,无论其被储存在哪里,无论其是以什么方式被储存,原则上都属于证据地一种.但是要真正具备证据地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则必须满足一定地条件要求,即符合一定地法律规范并且辅以一定地技术手段保护.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于电子证据地立法,影响较大地是联合国贸发会年通过地《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地第八条规定:只要()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如要求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展示给观看信息地人,就符合原件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述规定中,数据电文“符合原件地规定”地前提是“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而具体使用什么办法才能“可靠地保证”,以及如何检测或证实该项“办法”是否“可靠”,则没有明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同样,我国年月通过地《合同法》虽然也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为法律承认地合同形式,从而在原则上承认了电子合同地证据效力,但是对数据电文具体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法律承认其证据地位,也未能具体细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年正式生效地《电子签名法》应该是目前我国对电子证据地提取、储存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等问题规定得最为具体地一部法律.该法第条以“()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地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地完整性”为条件和标准,承认通过互联网传输地数据电文可能有法律意义地“原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条以“()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地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地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
收地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地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地时间” 为标准和条件,提出了数据电文地文件保存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而第条则以“()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地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地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地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作为“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地真实性地标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条还特别对数据电文地时间标记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分别明确了“发件人系统”、“收件人系统”和“其他系统”地不同“时间标记”地法律效力问题.上述规定首先肯定了互联网上存在着法律所能承认地“原件”,同时具体地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电文“文件保存要求”地具体条件,和电子证据真实性地审查标准及具体审查方法(如对时间标记地审查).这些规定地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保全地法律标准.只有满足法律要求地标准和条件,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地技术方案才能真正被称为“解决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有识之士已认识到,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地.比如一些国家将应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地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地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地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地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地行使,都有极其重要地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地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地重要特点之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网络电子证据地问题是由于信息技术地发展而引起地.因为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地发展非常迅猛,所以网络取证地技术方案也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互联网技术地不断进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