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装量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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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装量检查法
分发单位
生产部[ ] 质量部[ ] 设备部[ ] 供应科 [ ]
财务部[ ] 销售部[ ] 档案室[ ] 行政部 [ ]
液体制剂车间[ ] 固体制剂车间[ ] 中药车间[ ] 原料药车间[ ]
1.目的:建立药品最低装量的检查方法。
2.适用范围:固体、半固体和液体制剂的最低装量(重量)的检查。
3.责任者:质检员。
4.内容:
4.1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4.2概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4.3仪器与用具
4.3.1天平感量1mg或10mg或0.1g。
4.3.2注射器规格5、10、20、及50ml,经定期检查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4.3.3量筒(量入型)规格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查合格。
4.4操作方法
4.4.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g 以上者3个),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精密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4.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 ml以上者3个),将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50ml以上者可倾入相应体积的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5 注意事项
4.5.1 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5.2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5.3 所有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起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量的2倍。
4.6记录与计算
4.6.1 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
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4.6.2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4.6.3 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标示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
4.6.4 如遇平均装量处于标示装量边缘者,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再取三位有效数。
4.7 结果判定
4.7.1 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ml)以上者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4.7.2 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均判为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