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从新媒体技术的视角(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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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从新媒体技术的视角(doc 7页)
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从新媒体技术的视角(下)对策研究:高新科技背景下文化产业发展思路
一、从区域经济的视角:高新科技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发展
(一)我国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与科技基础现状分析
第一部分是从理论的角度谈新媒体技术与文化产业发展的互动关系,在这一部分,本研究将关注我国具体的文化产业实践,并通过示意性的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对我国文化产业未来发展路径进行思考。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产业政策、法规等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由各省市自治区依据自身具体实际进行具体解读。

文化产业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纷纷制订出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适应性政策,因此我国的文化产业在各省之间相比具有突出的地域特色和省际差别。

同样,与新媒体技术密切相关的是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信息产业发展状况,这是各省实施文化产业高科技转化的技术基础。

研究者在此采用各省市的数据,示意性地说明科技发展背景下我国各省选择自身文化产业发展路径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文化产业数据上,研究者选取《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05》中的“中国2004年各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分项情况统计”为代表,因为这是国家统计局2004年3月颁布《文化及其相关分类》统计指标后的统计数字,同时因为这一数据是来自权威的年鉴,可以采信;另一方面,我国自从2005年后就没有再发布各地区的文化产业宏观数据,这也是唯一可以使用的一批数据。

在描述各省市、自治区的新媒体技术基础的数据选取上,研究者最终选择了《中国信息产业年鉴2006(电子卷)》中的“中国200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中的“工业增加值”数据。

原因如下:一方面,信息产业是与新媒体技术最为接近的领域,甚至可以说在信息、传播、媒体汇流的时代这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各地区的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可以反映各地区的信息技术应用与创新基础,这就构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再有,选择“工业增加值”这一增量数据是为了与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对应,具有可对照性;最后,文化产业数据是2004年的,信息产业的数据则是2005年的,研究者在这里只是示意性地说明全国范围的产业发展态势,而从产业发展的延续性上看04、05年是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所以这些数据是可以使用的。

下表3显示了我国各地区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态势。

其中省份是按照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的(括号中是排名)。

为了直观,研究者还在下面两个图3、4中显示了各省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和信息产业发展态势,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各省文化产业在全国所处的位势及其新媒体技术基础在全国的位置。

从中我们可以将全国这30个省市、自治区分为五种类型:
(1)文化产业强、科技基础好:这类省市以广东、浙江、上海、山东为代表,它们在文化产业居于全国前列,在信息产业——也即文化产业发展的科技基础上也位于全国前列;
(2)文化产业强、科技基础差:这类省市以湖南、山西、云南、广西为代表,表现在其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全国位列中上,但是其科技基础只能列在中下甚至处于落后状态;
联动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3)文化产业弱、科技基础好:这类省市以北京、天津最为典型,表现在其信息产业位列全国前列,但是文化产业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以北京为例,北[FS:PAGE]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聚集了优势的智力资源。

目前,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初步确立了支柱产业地位,如2005 年,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增加值603.5 亿元,占全市GDP 的8.76%。

另外,北京市已经形成了一些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如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长安街沿线文艺演出聚集区、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区等等。

在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调整规划》,提出北京市“十一五”期间产业发展要强调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以金融和文化创意产业为支柱产业,按照目前北京市文化产业年均15.1%的增幅计算,到2010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将超过100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10%,从而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按照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要将北京建设成为全国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中心、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中心、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中心、广告会展中心、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设计创意中心、文化旅游中心,使北京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文化名城与创意之都。

总体看来,北京市对文化产业的选择考虑到了自身的科技基础,在上文中提到,北京市信息产业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因此它可以利用自身良好的科技基础和人才优势,将文化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与新媒体技术有关的动漫、网络游戏、影视、网络服务等门类,这样有助于优势产业迅速得到提升。

(4)文化产业弱、科技基础差:这类省市以青海、海南、贵州、宁夏、甘肃为典型,表现在文化产业和科技基础都比较薄弱。

对于这类省市来说,文化产业和科技基础都比较薄弱,研究者认为应该将科技发展放在第一位。

目前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信息技术,这些省市只有科技先行,才有可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5)二者都差强人意:这类省市如辽宁、安徽、河北,文化产业和科技基础都处于中游。

这部分省市尽管在上文的分析中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在全国都处于中游,数量上看互相之间差别不大,实际上它们彼此还有很大差别。

例如河北省200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172.1亿元,比上年增加53.3亿元,增长44.9%(当年价),占全省GDP的1.70%,比上年提高0.30个百分点;从业人员52.5万人,比上年增加14.5万人,增长38.2%,占全省所有从业人员的比重为1.47%,比上年提高0.37个百分点;另外,河北省的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出版发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销售这四个行业上,从2005年文化产业分行业统计情况看,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占总量的比重位居第一位(29.8%),出版发行增加值占总量的比重位居第二(21.9%),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占总量的比重居第三位(15.7%),文化用品设备销售业位居第四(15.4%),新闻服务、网络文化服务、动漫游戏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增加值还微不足道。

相比之下,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安徽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平均增幅22%,高于全省GDP增幅9.8个百分点。

2007年上半年,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88.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

一路加速上扬的增长曲线表明,安徽省文化产业已经快速起跳,大踏步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

此外,2006年,辽宁省国有和民营文化产业共创造增加值50.3亿元,比上年增长18%;上缴财政收入6.86亿元,比上年增长16.9%,辽宁大剧院、大连大青集团和大连动漫产业基地分别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动漫产业振兴基地,使辽宁省国家文化产业基地达到7个,位居全国第二位。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这批位于中游的省市各自具有属于自身的发展特色,而在科技基础相似的情况下,研究者认为它们应该首先分析自身的文化产业基础和文化资源基础,在[FS:PAGE]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确立发展路径,避免误打误撞。

二、从产业集群的视角:从科技产业园到文化产业园
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是指数量众多的大中小企业在地区集聚,通过协同效用产生巨大规模
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的新型企业空间组织形态,是科技人文创新与最新应用的发源地。

在文化产业领域,我国的产业集群主要有两个类型:其一是自发形成的,有的是依托大学和研究院发展设计类企业,如北京的中关村,有的是通过改造旧厂房、旧仓库开设艺术类企业,如北京的798艺术区,这类自发形成的集聚区往往具有较好的互动性、在制度与文化上趋于同质化,它们往往在发展壮大后会得到政府的认可,采用挂牌等形式成为文化产业基地;另一类是政府支持下开辟新区或改造旧区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这类园区或者依托传统布局,在原有基础上建设新园区,如北京的雍和园,或者另起炉灶,如北京大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它们大多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住,形成集聚效应,这类园区内的企业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文化趋同性,因此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

在本研究中,研究者聚焦于考察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我国各个省市正在风风火火地开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热潮,我们认为应该借鉴我国高科技产业园区成熟的发展经验,将其转化到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中来。

(一)我国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经验
我国现行科技园区运营模式基本上保持了以行政干预为主导的管理模式。

在科技园区成立初期,中央就对科技园区的职能定位及管理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科技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基础设施和环境的建设是努力方向,企业主体的运行不介入。

因此,科技园区运营模式行政化虽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但却实际运行中,却通过赋予科技园区超高级的审批职权、干部配置、特别是高度集中的权利安排以及对体制创新的默许等方式保证了科技园区得以高效的运作。

具体表现在:
(1)“三位一体”保证权力高度集中。

科技园区党委、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开发总公司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领导实行交叉兼任。

(2)高级别的行政安排。

如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主任由北京市副市长兼任,苏州工业园开发公司董事长由苏州市委书记兼任等。

(3)高层次财税制度安排。

例如高比例的税收留成、高级别的审批权限(包括对投资额的审批、大额土地出让审批权限等)。

(4)对科技园区体制改革与创新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并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政府行政管理为主的科技园区运行模式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从科技园区管理及运营机制的演变方向看,我国科技园区的运营模式总体上是在朝着政府干预逐渐弱化,市场机制逐渐起主要作用的方向发展。

科技园区运营模式逐步进行了改革,从单纯的政府权力支配过渡到政府与资本相制衡。

具体表现在科技园区运营模式上,从最初的管委会到在管委会下建立开发公司,再到管委会与开发公司并行。

但其管理权限的赋予、考核和监控的主导力量和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依然是在政府行政框架内,以行政权力为主体对科技园区实施管理。

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对科技园区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由于其承担着众多宏观目标职能,而倾向将其视作政府派出机构加以监管。

政府习惯通过行政手段来评估、调控其政策实施效果与科技园区经济效益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科技园区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身份转化缺乏法律、市场、资本以及规则的支撑。

到目前为止,我国科技园区运营模式可以大致概括为三种:完全行政管理、有限市场化运作、在产权、责权框架内实行有限监督的公司化运作。

以行政手段管理运营科技园区。

在这一模式下,无论是通过地方职能部门在科技园区设立垂直管理机构,还是在科技园区[FS:PAGE]管委会下另行成立一套相关的行政体系,科技园区从土地划拨、项目审批、人力配置到协调基本都是在政府体系内运行。

行政管理与公司化运作并存。

在这一运营模式下,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管委会和市场化运营的开发公司同时并存。

开发公司在人事、审批(备案)、年度考核等方面接受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并在管委会制定的发展框架内进行市场化运作。

包括:参与建立开发公司的主体开始多元化;在科技园区经营过程中引入项目公司、中介服务、项目外包等多种经营形式。

开发公司与管委会在职责分工上开始有了更多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变化,但是开发公司在众多市场化运作上并没有独立的决策权,更多的是处于一种半事业、半企业的尴
尬境地,管委会与开发公司之间仍然保持着一种事实上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

公司制。

20世纪90年代末,科技园区作为类似于工业房地产一级开发商的主体地位逐渐被认同。

同时,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更为广泛的应用于我国整体经济运行。

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放手由企业独立管理运营科技园区,不再设立管委会机构,转而通过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在开发公司的控股地位来约束公司的决策不突破地方或城市的发展规划。

开发公司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公开聘用管理层,管理层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负责。

科技园区运营得以在一个相对完整的企业制度下开展。

根据国内科技园区的运营模式分析,可以发现科技园区已经从早期的政策提供者向市场经营者、中介服务者进行演变,少数园区开始通过产业研发和议程设置扮演产业引导者的角色。

[1] 2003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3576.72亿元,广东1008.72亿元,考虑到中国对有关行业进行了折算,广东也按50%折算后的增加值为861.72亿元,占全国的24.1%。

2004年暂无全国数据,但根据广东文化产业增长速度计算,文化产业占全国比重仍将超过20%。

[2] 2003年,中国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1273.72万人,广东185.48万人,占全国的14.6%。

2004年因为暂无全国数据,但根据广东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计算,文化产业占全国比重仍将超过10%。

(二)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带来的启示
从高科技产业园区的运行规律出发,研究者提出我国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可供借鉴的建议。

简单来说,文化产业园区有“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四类实体,要明确这四类实体扮演的角色和彼此的关系。

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物理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政策制定应该从土地、税收等优惠措施转向对文化产业和技术创新的支持。

政府要明确当地文化产业的主导产业,注重入园企业与主导产业的相关性。

要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政府还应该致力于为区内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对交通、通讯、网络等设施进行持续投资,为产业集群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还应该培育园区的创新文化氛围,推动园区企业交流与合作,打造良性竞争与合作的集群文化,提倡开拓创新精神。

园区内的企业要充分运用园区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和技术创新活动,将企业的核心价值体系与园区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同时加强与园区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学习,追求企业文化的相容。

园区企业要尽可能考虑到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形成上下游贯通的产业链条,并进一步提升企业的集聚程度。

中介组织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许多发达国家科技园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协会中介组织是园区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FS:PAGE]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产业聚集的重要推手之一。

我国的文化产业园区首要的是先破除对中介机构发展的障碍,完善制度环境,其次是要培养大量专业的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人才,提高中介的职业化服务水平。

文化产业园区要重视官产学研的密切合作关系,尤其对于研究机构来说,文化产业园区给予它们一个进行研究、实验和检验的平台,要建立园区内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定向联系,促进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学习和创新。

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已经有将近20年的历程,而文化产业园区则刚刚起步,在高科技产业与文化产业关系越来越密切的今天,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应该更多地从高科技园区那里获取经验。

三、展望未来——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上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讨了新媒体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本研究重点论述了高新科技给文化产业带来的良性作用,与此同时,高新科技也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如高新科技带来了我国文化安全的新问题,网络犯罪行为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网络文化会造成青少年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下降,互联网空间的极度扩张会带来公民的民族国家意识淡薄
等等。

这些问题与挑战并不是新媒体技术本身的问题,因噎废食和视而不见都是错误的态度,如何利用适时、合理的政策引导,利用健康、积极的社会文化影响,利用适度、完善的技术规范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会为高新科技的提高提供智力支持、人才保障和社会环境。

高新科技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需要凝聚中华民族的创造力,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文化风尚和向上的人民精神风貌。

文化产业的发展恰好可以为全社会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是激发全民族创造活力的重要源泉,从而可以推动高新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高新科技可以提高文化产业的能级和竞争力,文化产业又可以反过来高科技发展提供创造力的源泉。

“以人为最小的核心单元,以人群为中心的行为模式和以社会为中心的文化形态,构成了我们讨论的文化产业的全部内容。

”[1]文化产业是落脚在“人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媒体技术对文化产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还会影响到社会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渠道,人们的社会认知、社会判断和行为,文化消费方式、消费心理和决策等方方面面,同时这二者也在交互中不停地发展着。

在未来,只有科技与文化交融、反映人类共同追求的人性与共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才具有最为长久的生命力。

当前时代,文化产业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担负着提高中华民族凝聚力、激发创造力、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塑造良好社会精神风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更高目标,明确高新科技与文化产业的互动关系,促使二者的结合、相互提升和协调发展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课题组成员名单
课题负责人
熊澄宇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
课题组成员:
张铮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博士
靳一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博士
吕宇翔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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