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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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2.21
【实施日期】200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环发[2001]18号2001年2月21日)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
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其中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项目还应另附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四、接收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对备案内容不完整的,应要求重新填报;对备案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论有疑问或异议的,可要求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过程的档案材料。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中涉及重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地区、有毒危险品等重要项目,或对审批、验收结论有疑问或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抽查或互查等形式。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七、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验收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组织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该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验收结果无效:
(一)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验收的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错误的项目。
请各地认真按上述要求,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一:
备案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审批部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序号(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表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本表一律打印填写。
(1)备案序号为各省简称(年度)***号,如:京(2001)001号。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应包括**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区(县):公路等项目应填写地址地点。
(3)项目分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填写,细化至二级小类别(无二级的至一级),未涵盖的填“其它”。
(4)填写排放去向时,若废水排放口位于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