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43名业主获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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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43名业主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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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因违约致使业主不能预期入住,结果43名业主获得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4日作出终审判决:碧青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房屋交付业主,并支付43名业主违约金各2万余元不等。

据法院介绍,2001年底至2002年初,王建等43人分别与碧青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碧青阁小区的房屋。按照约定,碧青阁公司在2002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应当出示《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当王建等43人按照约定去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售房方并没有取得这个文件,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致使业主无法按期入住。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王建等43人将碧青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碧青阁公司立即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碧青阁公司辩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已为43名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出示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只不过报送日期是建委要求统一填写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碧青阁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房

屋并支付业主违约金各2万余元不等。判决后,碧青阁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碧青阁公司与王建等43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备案表是2002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的要件,在该要件未成就时,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审理中,碧青阁公司出示的备案表标明的报送时间为2002年12月19日,加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的日期是12月23日。法院由此确定碧青阁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并不具备上述文件,碧青阁公司已构成违约事实。

法院认为,作为出卖人碧青阁公司获得房屋备案表后,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时,没有及时向买售人书面通知,致使业主至今无法入住其购买的房屋。对此,碧青阁公司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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