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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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

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

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

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 (boundover) 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 (Adversary proceeding) 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

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

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一章里进行具体的描述。必须引起充分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大陪审团必须发现比揭示对被告人逮捕所必需的最少证据更多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比审判中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更少。

虽然在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中运用的证明标准的基础是相似的,但是这两个筛选程序在其他方面还是有很多的不同,大陪审团由一群个人公民组成,通常人数在16至23 人不等,这些人被选举去审查案件一段时间,一个月或几个月不等。和预审不一样,预审是公开进行的,而大陪审团审查证据的活动则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大陪审团所审查的证据仅限于控方提交的证据,被告人不在场,因而被告人没有机会提交自己的证据或对控方正人进行交叉询问——质询。在大陪审团审查完控方的证据后,他们将收到控方的建议起诉书,该起诉书将在审判阶段取代先前的控告性文件——控告书,大陪审团对建议起诉书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大多数的人认为有足够的证据继续起诉程序,起诉书就由大陪审团一致同意而成为正式的起诉书。如果大陪审团多数人认为起诉不应该继续进行,控告将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取消任何限制性的担保。

12、提交起诉书或控告书(Filling of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案件现在已经准备好了可以提交到审判法庭,这一阶段的第一步就是提交一个新的指控文件,如果这个案件经由大陪审团审查并已经取得了同意,这时的指控文件就是前文所提到的起诉书。在那些没有要求大陪审团审议的州,案件经由于审程序直接进入审判法庭,指控

文件就单独由检察官签署,作为控告书提交。起诉书或控

诉书的实体内容和控告书的内容大体一致。它必须如实地

载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该指控文件不

是由控告人而是由检察官(控诉书)和大陪审团( 起诉书) 提出。通常指控的罪名必须和控告书中的罪名一致,但有

时在预审或大陪审团发现证据的基础上将提出更为精确的

指控。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 、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 、(2) 、允许

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被

告,通常由其律师代理为其进行答辩,如果被告做出无罪

答辩,案件就等着审判,如果被告做出有罪答辩或不答辩,案件就等着进行判决,不答辩( 沉默)通常就意味着有罪答辩的意思,但是不要求被告人承认其有罪。

虽然很大程度上审判是刑事诉讼体系的制高点,但是大部分到了审判程序的案件将通过有罪答辩进行处理而不

是审判。大多数的有罪答辩,就象我们后面会看到的那

样,是一个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的协议的产物,在

被告人接受检察官的某些让步作为其作有罪答辩的条件,这一协商过程通常被称为“辩诉交易”

(Plea_bargaining) 。有罪答辩的结果通常也被描述为协商的答辩。

14、审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

假设被告在初审中作无罪答辩,那么在法庭安排审判之前就有一系列的程序将要运作,也许这一切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双方将知悉对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证据( 通常被描述为证据开示) ,另一个重要的审前程序就是被告人向检察官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挑战,这些挑战大部分是建立在对违反州法律或联邦宪法的指责的基础之上。诸如检察官对被告人要求毫不迟延地接受审判的拒绝的指责或抗议,以及其他的诸如检察官将要运用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抗议等,这些审前抗议将被提交给审判法官,,并在其面前举行听政会后决定是否采纳。

15、审判仃he trial)

审判是一个查明事实以判断被告人所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过程,这是一个控辩双方通过提交自己的证据进行对抗的过程,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根据刑事实体法对事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结论,被告有权要求陪审团和中立的事实裁判者一起对其指控进行审查,虽然它通常放弃要求陪审团的权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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