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英语教学中直接言语行为与间接言语行为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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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英语教学中直接言语行为与间接言语行为的对比分析
摘要:通过对商务英语中直接与间接言语行为在合作原则四准则的框架之下的应用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在商务活动中,采取直接还是间接言语行为不是绝对的,关键是由言语行事所带来的取效行为决定的。

因此,将语用原则理论导入商务英语教学中指导商务英语对话活动,是一件有价值的工作。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原则;对比分析;教学建议
一、言语行为理论及合作原则
1.言语行为理论及分类
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提出,说话可以在三种意义上被看成做事:发话行为、行事行为和取效行为(Austin,1962)。

发话行为指“说话”行为本身,即指发出语音、音节,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等。

这一行为并不能构成语言交际(张鑫友,2001,p435~436)。

在商业活动中,语言交流行为本身是介绍产品、告知客户信息、业务洽谈的必要条件,但真正意义的语言交际是基于行事行为或取效行为实现的。

行事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直接言语行为)指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一种行为,如传递信息、发出命令、问候致谢等。

行事行为必然通过发话行为实现(张鑫友,2001,
p436)。

塞尔将行事行为划分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

在一定语境条件下,话语意义常常不是词汇意义的简单相加。

说话人的话语意义(utterance meaning)和语句意义(s entence meaning)会以多种方式分离,即通过一种别的行为而间接实施的语言行事行为,这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如“Can we assign the contact now?”即是对签约能力的提问,同时也是对签约行为的请求。

反之则为直接言语行为。

“日常会话中人们并不总是直白告诉对方某事,而是暗示对方。

言语行为这就存在直接性和间接性的选择。

”(Grice,1975,p45)
取效行为指说话带来的后果(张鑫友,2001,p436)。

在商务活动中,甲方说:“This
is the lowest price that we can accept.”乙方可能接受这个价格成交,也有可能双方不欢而散。

这里甲方所言就出现了两种取效行为。

2.合作原则及其四准则
会话合作原则是在会话含义理论(Grice,1975)的基础上提出的,共四条准则,即数量准则( 所说的话不要多于需要的信息)、质量准测(所说的话要力求真实)、关系准则(对话内容要有关联)和方式准则(要清晰,避免晦涩,要简练)(张鑫友,2001,p439)。

二、商务英语中直接言语行为与间接言语行为在合作原则框架之下的应用对比分析
按照塞尔提出的划分标准,从直接言语行为及间接言语行为两方面,结合格莱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四准则,可以比较分析商务英语中不同表达方式的语用效果。

1.质量准则下直接言语行为与间接言语行为的语用对比分析
质量准则要求所说的话要力求真实。

商界将“童叟无欺”颂为美德,显然在商务活动中反讽、夸张、隐喻等也应视为对质量准则的违背,但这些表达方式却往往比直白的大实话更易被听者接受,同时起到维护双方和谐的商务合作关系
的作用。

例如:A:Can you lend $200 0 to bring
my husiness through this crisis?B1:Sorry,Ican not.B2:It is also the last straw
of our company.B1的确遵守了质量准则,直白的回答可以直接达到行事行为的目的,但这种直接言语行为却很容易伤害到A 的感情。

B2则违背了质量准则,他利用了隐喻、夸张的表达方式,通过描述自己的困难,对A的要求予以了拒绝,同样达到了“拒绝”的行事行为目的。

由于夸大了自己的困难,并同时采用了形象生动的隐喻使话语的行事行为变得轻松,令听者A感到拒绝的理由充分而易于接受,达到了理想的语用效果。

这种间接言语行为在违背质量准则的同时也违背了相关准则。

2.关系准则下直接言语行为与间接言语行为的语用对比分析
关系准则要求我们“答话与问题直接相关”。

针对A的借款要求B1给予了直接的回答,这种直接言语行为遵守了相关准则,但却明显缺乏对礼貌因素的考虑。

在商务活动中,商务英语的使用必然伴以贸易活动。

这需要考虑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礼貌原则。

“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Leech,1983)就是对格莱斯的合作原则的‘必要补充’”( 张鑫友,2001,p444)。

利奇的礼貌原则包括6项准则:得体、慷慨、赞誉、谦逊、一致和同情。

不难看出,B2采取的间接言语行为从得体、谦逊、一致、同情四准则方面都有体现:减少表达有损他人的观点,符合得体准则;贬低了自己,符合谦逊准则;未直接拒绝请求便减少了双方的分歧,符合一致准则;并以诉苦的方式起到了同病相怜的目的,符合同情准则。

这种间接言语行为却正是基于考虑礼貌因素所做出的回答,语用效果显然优于前者。

除了对礼貌因素的考虑以外,商务活动还有一重要特点就是其营利性,这需要商务活动中的言语取效行为必然是以“做成买卖”为目的。

例如:A:Mr.White,is this silk good
e nough?B1:It is absolutely good.B2:This is the eighth group that I received this
morning. B1以直接言语行为的方式遵守了相关准则,完成了A所期待的取效行为;但与B2 相比,在试图取得“做成买卖”这种取效行为的目的下,就显得逊色了许多。

B2并未直接回答A的问题,而是采取了一种违反相关准则的间接言语行为,告诉A这已是今天早晨第八批订货了。

这种回答加强了A的订货愿望,更易实现期望的取效行为。

3.数量准则下直接言语行为与间接言语行为的语用对比分析
在商务活动中,对数量准则的违反也很常见。

例:A:Do you deal in Chinese arts and crafts?B1:No.sorry,sir.B2:Sorry.But you can contact CAC arts Com pany.从例句中可以看出,B1遵守了数量准则,通过直接言语行为提供了A所需要的信息,不多也不少;而B2则违反了数量准则,并采取的是间接言语行为,没有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A 的问题,而是通过间接言语行为同样提供给A答复,同时还违反了数量准则,提供给A所期望的更多的信息,说可与“CAC arts Company”联系。

不难看出,B2的回答也体现了利奇礼貌原则中的得体、慷慨、谦逊、同情等准则:减少自己取效行为可能对A带来的失望,提供给对方解决问题的线索,给对方带来益处,遵从了得体和慷慨准则;未有吹嘘自身能力,体现了谦逊准则,给对方以诚实可靠的印象;违反了数量准则,但却令A感到B2的关心,遵从了同情准则。

不难看出,违反数量准则往往能给对方留下热情友好的印象,俗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就是这个道理。

在商务活动中,商家应该杜绝“一锤子”买卖,更应注重维持彼此长久的合作前景。

在商务活动中B2的间接言语行为可以取得比B1的直接言语行为更理想的语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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