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区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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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需设置二级保护区时,其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 外的集水范围; 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线外 延( 平移) 2 000 m 的集水区域。若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水面 积较小,区内基本没有建设项目,也没有规划建设设项目,用 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时,可将一级保保护区外的集水范围全 部设置为二级保护区。 3. 1. 3 准保护区范围
全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比较滞后,划分方 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分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争议
的焦点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与当地的建设现状及 发展规划冲突较大,至 2013 年年底,没有一个水库型饮用水 源保护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 3 区域开发建设情况及污染源调查
东莞市是由地级市直接管理镇街的特殊行政模式,每个 镇均类似于一个小城,全市形成由 4 个街道的市中心区和 2 个开发区、28 个镇组成的小城镇群,城镇建成区面积大而分 散,路网纵横交错,基本每个镇均有高速公路连接,建成区面 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34. 72% 。各水源水库大多建成于 20 世纪 50—60 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水库水面以上陆域范围属 于所在行政村的集体用地,权属归村民所有,导致很多水库 周边建成区较多,包括村庄、工业区、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 交通干道等,非建成区主要是丘陵山地,种植有较多的龙眼、 荔枝。
二级保护区范围较大,多数都位于城镇建成区或规划区 内,规划的建设用地较多,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应对保 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提出限制条件,并作为各职能部门项目立 项审批的依据,只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才准予建设。具体条件 如下: 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或已取得 相关合法用地手续,或列入国家、省重大投资项目范围,以及 东莞市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范围 和重大公共工程、科研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但 项目不属于印 染、造 纸、制 革、电 镀、化 工、冶 炼、炼 油、酿 造、 化肥、染料、农药、固体废物填埋和处理( 包括一般固废和危 险废物) 、采石场、砖厂、养殖业等生产项目,或者不得排放含 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项目不允许存放、使用剧毒、 高残留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不产生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工业污染物,只产生小量的生活 类污染物; 项目不允许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染 物,产生的生活污水能通过截污管网引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 理; 项目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区措施( 如物理隔离等手段) , 充分论证不存在事故排放的风险( 如能够抵御 50 年一遇的 洪水等) ,并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确保项目的污染源不 对水体造成污染。 3. 2. 3 落实建设项目水源保护措施
doi: 10. 3969 / j. issn. 1001-9235. 2014. 03. 010
2014 年第 3 期·PEARL RIVER 人民珠江
城镇规划区水源自文库型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研究
孙浩
(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10)
摘 要: 调查了水源地所在区域的开发建设情况和污染源概况,分析了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提出 了东莞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方案包括了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和相应的水质改善措施,以此协调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源保护的关系,探讨了城镇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及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 污染管控措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城镇规划区的饮用水源及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关键词: 城镇规划区; 水库型; 水源保护区; 污染管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1-9235( 2014) 03-0033-03
东莞市总供水水源量为 23. 12 亿 m3 ,包括东江水、水库 水、微咸水和地下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量为 20. 07 亿 m3 , 分为东江水和水库水,分别占比 93. 44% 和 6. 56% ,实际服 务的人口比例分别为 95% 和 5% 左右。全市共有 53 个水库 作为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地 ,分布于全市 7 个镇街,包括 7 个中型水库和 46 个小( 一) 型水库,没有大型水库,最大的水 库库容 0. 62 亿 m3 。水库供水范围均不超过所在的镇街,总 集水面积约 501 km2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0. 37% 。全市水源 水库基本都属于“降水型”,补给水主要靠降雨时形成的地表 汇流,旱季时基本没有水流汇入,兴利库容 2. 22 亿 m3 ,设计 年供水能力 2. 61 亿 m3 ,2012 年实际供水量约 0. 7 亿 m3 ,虽 然仅占设计供水能力的 26. 82% ,但潜在供水能力是全市避 免过于单一依赖东江水而提高供水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1. 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概况
b) 一级保护区划分范围的可行性: 我国的相关法律仅 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 保护,并没有规 定 各 级 保 护 区 的 具 体 范 围。同 时,原 国 家 环 保总局颁布的《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号》 ( [89]环管字第 201) 第七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 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 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 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而相关规范是以有效控制污染源、保证 水质达标为技术指标确定各级保护区的定量范围的。同时 东莞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之所以滞后,主要是 因为按照技术规范划分的一级保护区,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将面临大范围的拆迁、安置工作和颠覆性的修编城 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难以承受由此导致的不利社会影响, 而所付出的经济代价甚至超过新建一个水库的费用,各方均 不同意划分 范 围,二 级 保 护 区 和 准 保 护 区 则 不 存 在 此 类 问 题。鉴于此,以东莞市为代表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水库型饮用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可行性,应体现在既能有效控制污染 源、保证水源水质,又能避免造成大规模的拆迁、安置,在发 现划分范围不合理时还可以适当调整。提出东莞市水库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没有城镇规划的主要建设用地区、已 批未建项目用地及成片建成区,不存在大规模的拆迁、安置, 同时提出包括解决土地权属、实施环境准入、保护措施要求 及后评价等方面的饮用水源水质改善措施,可有效控制污染 源、保证水源水 质。此 外,将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水 源 的 后 评 价 与 水质监测结合起来,可实现及时发现划分范围的合理性,以 及时调整范围,可见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在技术规范的基础 上做出适当调整是可行的。 3. 1. 2 二级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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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引》均 明 确 规 定 了 水 库 型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 方 法。但按此划分位于城镇规划区的水库型饮用水源区,与水 源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与城镇发展现状、规划冲突较大,导致 政府依法行政的成本过高而难以执行,因此,划分方案很难 达成一致意见。主要的问题有: ①除水库水面外,库区其余 区域大多属于集体用地,水库沿岸有很多都是农民的果树林 或农田,面积很大,基本上属于技术规范要求的饮用水源一 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若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农民将失去土地 的使用权; ②很多水库岸边就是村庄,有成片的村民居住区, 而东莞市的村级经济较发达,工业区也是集中连片,很多厂 房紧邻水库 岸 边,属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③很多水库岸边的土地在早期就由政府征用后拍卖,用 于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均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很 多项目已经开发完毕并全部售完,也有很多项目属于建设期 或项目前期策划、设计阶段,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范围; ④全市交通网较密集,很多高速公路、国道、省 道、县道均从水库岸边经过,有的高速公路甚至横穿水库库 尾( 大多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 ⑤水库库区大多属于 所在地城镇规划区或建成区,有些甚至是镇街或开发区的主 城区,属发展的核心地带; ⑥库区内的丘陵台地及原国营林 场区域,大多被改造为森林公园; ⑦水库库区以外适合开发 建设的区域已 不 多,发 展 空 间 被 极 大 地 限 制。近 年 来,国 内 学者陆续开展了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的研究,存 在的主要问题也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会与当地的生产、 生活发生众多矛盾,难以实现有效保护[1],饮用水源保护区 建设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突出[2]。可见划分饮用 水源保护区,特别是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水源地必须与当地 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规划相适应,否则划分的水源保护区 方案难以实施。 2. 2 解决方案
东莞市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2012 年的 GDP 达4 735. 39 亿元,随之而来的是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各镇街均有城镇 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很多建成区及规划区位 于水库型水源地,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水库型水 源地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全市重点监控的水库型水 源地中无一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经调查总结,水源地的污染 源类型主要有城镇污水、果林面源、工业居民区的初期雨污 水以及高速公路的路面初期雨污水和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 水污染事故。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2. 1 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7 年颁布实施的 HJ / 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与广东省环保厅、质监局 联合颁布实施的 DB 44 / T749—2010《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收稿日期: 2014-01-26 作者简介: 孙浩,男,湖北武汉人,主要从事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的研究、规划、设计工作。
东莞市共有 4 个街道和 28 个镇,另有 1 个开发区和 1 个 港区,是不设区 级 行 政 的 地 级 市。改 革 开 放 以 来,东 莞 市 城 镇化率明显提高,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全市镇街之间形成城 镇群,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占地过多,浪费了大量的土 地资源等,出 现 了 城 镇 建 成 区 包 围 湖 库 型 饮 用 水 源 地 的 现 象,导致经济社会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争地的局面,不利于 饮用水源的保护和当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划分可操 作性较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城镇 化发展的关系,以实现保护与开发并举,是保障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所必须。 1 水源地背景调查 1. 1 供水概况
经过调整,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虽然避免了大规模的拆 迁、安置,但是陆域范围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产权归村民 所有,由此将导致村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处置不当很容易引 起社会不安定事件发生。鉴于此,可以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转移支付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形式筹 集资金[3],征用一级保护区的土地,用于建设生态隔离带,资 金可由供水受益方所在镇街的政府承担。由于所需资金较 大,一次性征地面积受到限制,可以分批、分区域逐步实施, 优先征用对取水口附近或对取水口处水质威胁较大的区域。 条件成熟时,对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3. 2. 2 建立保护区的环境准入制
按照常规的推荐性规范划分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饮用 水源保护区,事实证明争议很大,导致划分方案久拖不决; 而 若将常规的推荐性规范适当调整,使保护区划分方案适当的 避让与城镇发展现状、规划冲突较大的区域,又难以控制饮 用水源的污染 源,无 法 实 现 水 质 达 标。为 此,城 镇 规 划 区 内 的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不仅要划定各级保护区 的范围、边界,还 需 相 应 的 提 出 水 质 改 善 措 施。二 者 缺 一 不 可,共同组成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既保证了 保护区划分范围的可操作性,又能控制污染源、实现水库水 质的达标。 3 划分方案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水区域设定为准保护区。目前,东 莞市有约 30 个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正在按上述方法划分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初步划分方案在东莞市的相应镇街和市属相 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均同意,已完全改变初
期一个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历经 2 年征求意见 而仍然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状况。 3. 2 水质改善措施 3. 2. 1 分期解决一级保护区的土地权属
东莞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将以上述两个技 术规范为基础,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规划充分协调 后提出划分范围,同时提出相应的水质改善措施,二者共同 构成东莞市城镇规划区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3. 1 划分范围 3. 1. 1 一级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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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级保护区范围: 不论水库大小,均将正常蓄水位线 以下的全部水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为正常蓄水位线向陆域纵深( 平移) 200 m 的集水 范围,但不含城镇规划的主要建设用地区( 非工业用地) 、已 批未建项目用地及成片建成区。对于库区基本没有什么建 设项目和建成区、规划用地类型是非建设用地的小型水库, 将整个集水范围均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全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比较滞后,划分方 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分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争议
的焦点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与当地的建设现状及 发展规划冲突较大,至 2013 年年底,没有一个水库型饮用水 源保护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 3 区域开发建设情况及污染源调查
东莞市是由地级市直接管理镇街的特殊行政模式,每个 镇均类似于一个小城,全市形成由 4 个街道的市中心区和 2 个开发区、28 个镇组成的小城镇群,城镇建成区面积大而分 散,路网纵横交错,基本每个镇均有高速公路连接,建成区面 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34. 72% 。各水源水库大多建成于 20 世纪 50—60 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水库水面以上陆域范围属 于所在行政村的集体用地,权属归村民所有,导致很多水库 周边建成区较多,包括村庄、工业区、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 交通干道等,非建成区主要是丘陵山地,种植有较多的龙眼、 荔枝。
二级保护区范围较大,多数都位于城镇建成区或规划区 内,规划的建设用地较多,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应对保 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提出限制条件,并作为各职能部门项目立 项审批的依据,只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才准予建设。具体条件 如下: 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或已取得 相关合法用地手续,或列入国家、省重大投资项目范围,以及 东莞市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范围 和重大公共工程、科研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但 项目不属于印 染、造 纸、制 革、电 镀、化 工、冶 炼、炼 油、酿 造、 化肥、染料、农药、固体废物填埋和处理( 包括一般固废和危 险废物) 、采石场、砖厂、养殖业等生产项目,或者不得排放含 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项目不允许存放、使用剧毒、 高残留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不产生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工业污染物,只产生小量的生活 类污染物; 项目不允许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染 物,产生的生活污水能通过截污管网引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 理; 项目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区措施( 如物理隔离等手段) , 充分论证不存在事故排放的风险( 如能够抵御 50 年一遇的 洪水等) ,并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确保项目的污染源不 对水体造成污染。 3. 2. 3 落实建设项目水源保护措施
doi: 10. 3969 / j. issn. 1001-9235. 2014. 03. 010
2014 年第 3 期·PEARL RIVER 人民珠江
城镇规划区水源自文库型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研究
孙浩
(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10)
摘 要: 调查了水源地所在区域的开发建设情况和污染源概况,分析了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提出 了东莞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方案包括了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和相应的水质改善措施,以此协调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源保护的关系,探讨了城镇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及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 污染管控措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城镇规划区的饮用水源及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关键词: 城镇规划区; 水库型; 水源保护区; 污染管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1-9235( 2014) 03-0033-03
东莞市总供水水源量为 23. 12 亿 m3 ,包括东江水、水库 水、微咸水和地下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量为 20. 07 亿 m3 , 分为东江水和水库水,分别占比 93. 44% 和 6. 56% ,实际服 务的人口比例分别为 95% 和 5% 左右。全市共有 53 个水库 作为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地 ,分布于全市 7 个镇街,包括 7 个中型水库和 46 个小( 一) 型水库,没有大型水库,最大的水 库库容 0. 62 亿 m3 。水库供水范围均不超过所在的镇街,总 集水面积约 501 km2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0. 37% 。全市水源 水库基本都属于“降水型”,补给水主要靠降雨时形成的地表 汇流,旱季时基本没有水流汇入,兴利库容 2. 22 亿 m3 ,设计 年供水能力 2. 61 亿 m3 ,2012 年实际供水量约 0. 7 亿 m3 ,虽 然仅占设计供水能力的 26. 82% ,但潜在供水能力是全市避 免过于单一依赖东江水而提高供水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1. 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概况
b) 一级保护区划分范围的可行性: 我国的相关法律仅 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 保护,并没有规 定 各 级 保 护 区 的 具 体 范 围。同 时,原 国 家 环 保总局颁布的《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号》 ( [89]环管字第 201) 第七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 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 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 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而相关规范是以有效控制污染源、保证 水质达标为技术指标确定各级保护区的定量范围的。同时 东莞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之所以滞后,主要是 因为按照技术规范划分的一级保护区,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将面临大范围的拆迁、安置工作和颠覆性的修编城 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难以承受由此导致的不利社会影响, 而所付出的经济代价甚至超过新建一个水库的费用,各方均 不同意划分 范 围,二 级 保 护 区 和 准 保 护 区 则 不 存 在 此 类 问 题。鉴于此,以东莞市为代表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水库型饮用 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可行性,应体现在既能有效控制污染 源、保证水源水质,又能避免造成大规模的拆迁、安置,在发 现划分范围不合理时还可以适当调整。提出东莞市水库型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没有城镇规划的主要建设用地区、已 批未建项目用地及成片建成区,不存在大规模的拆迁、安置, 同时提出包括解决土地权属、实施环境准入、保护措施要求 及后评价等方面的饮用水源水质改善措施,可有效控制污染 源、保证水源水 质。此 外,将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水 源 的 后 评 价 与 水质监测结合起来,可实现及时发现划分范围的合理性,以 及时调整范围,可见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在技术规范的基础 上做出适当调整是可行的。 3. 1. 2 二级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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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引》均 明 确 规 定 了 水 库 型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 方 法。但按此划分位于城镇规划区的水库型饮用水源区,与水 源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与城镇发展现状、规划冲突较大,导致 政府依法行政的成本过高而难以执行,因此,划分方案很难 达成一致意见。主要的问题有: ①除水库水面外,库区其余 区域大多属于集体用地,水库沿岸有很多都是农民的果树林 或农田,面积很大,基本上属于技术规范要求的饮用水源一 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若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农民将失去土地 的使用权; ②很多水库岸边就是村庄,有成片的村民居住区, 而东莞市的村级经济较发达,工业区也是集中连片,很多厂 房紧邻水库 岸 边,属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③很多水库岸边的土地在早期就由政府征用后拍卖,用 于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均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很 多项目已经开发完毕并全部售完,也有很多项目属于建设期 或项目前期策划、设计阶段,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范围; ④全市交通网较密集,很多高速公路、国道、省 道、县道均从水库岸边经过,有的高速公路甚至横穿水库库 尾( 大多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 ⑤水库库区大多属于 所在地城镇规划区或建成区,有些甚至是镇街或开发区的主 城区,属发展的核心地带; ⑥库区内的丘陵台地及原国营林 场区域,大多被改造为森林公园; ⑦水库库区以外适合开发 建设的区域已 不 多,发 展 空 间 被 极 大 地 限 制。近 年 来,国 内 学者陆续开展了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的研究,存 在的主要问题也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会与当地的生产、 生活发生众多矛盾,难以实现有效保护[1],饮用水源保护区 建设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突出[2]。可见划分饮用 水源保护区,特别是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水源地必须与当地 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规划相适应,否则划分的水源保护区 方案难以实施。 2. 2 解决方案
东莞市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2012 年的 GDP 达4 735. 39 亿元,随之而来的是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各镇街均有城镇 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很多建成区及规划区位 于水库型水源地,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水库型水 源地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全市重点监控的水库型水 源地中无一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经调查总结,水源地的污染 源类型主要有城镇污水、果林面源、工业居民区的初期雨污 水以及高速公路的路面初期雨污水和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 水污染事故。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2. 1 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7 年颁布实施的 HJ / 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与广东省环保厅、质监局 联合颁布实施的 DB 44 / T749—2010《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收稿日期: 2014-01-26 作者简介: 孙浩,男,湖北武汉人,主要从事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的研究、规划、设计工作。
东莞市共有 4 个街道和 28 个镇,另有 1 个开发区和 1 个 港区,是不设区 级 行 政 的 地 级 市。改 革 开 放 以 来,东 莞 市 城 镇化率明显提高,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全市镇街之间形成城 镇群,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占地过多,浪费了大量的土 地资源等,出 现 了 城 镇 建 成 区 包 围 湖 库 型 饮 用 水 源 地 的 现 象,导致经济社会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争地的局面,不利于 饮用水源的保护和当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划分可操 作性较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城镇 化发展的关系,以实现保护与开发并举,是保障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所必须。 1 水源地背景调查 1. 1 供水概况
经过调整,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虽然避免了大规模的拆 迁、安置,但是陆域范围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产权归村民 所有,由此将导致村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处置不当很容易引 起社会不安定事件发生。鉴于此,可以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转移支付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形式筹 集资金[3],征用一级保护区的土地,用于建设生态隔离带,资 金可由供水受益方所在镇街的政府承担。由于所需资金较 大,一次性征地面积受到限制,可以分批、分区域逐步实施, 优先征用对取水口附近或对取水口处水质威胁较大的区域。 条件成熟时,对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3. 2. 2 建立保护区的环境准入制
按照常规的推荐性规范划分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饮用 水源保护区,事实证明争议很大,导致划分方案久拖不决; 而 若将常规的推荐性规范适当调整,使保护区划分方案适当的 避让与城镇发展现状、规划冲突较大的区域,又难以控制饮 用水源的污染 源,无 法 实 现 水 质 达 标。为 此,城 镇 规 划 区 内 的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不仅要划定各级保护区 的范围、边界,还 需 相 应 的 提 出 水 质 改 善 措 施。二 者 缺 一 不 可,共同组成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既保证了 保护区划分范围的可操作性,又能控制污染源、实现水库水 质的达标。 3 划分方案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水区域设定为准保护区。目前,东 莞市有约 30 个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正在按上述方法划分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初步划分方案在东莞市的相应镇街和市属相 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均同意,已完全改变初
期一个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历经 2 年征求意见 而仍然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状况。 3. 2 水质改善措施 3. 2. 1 分期解决一级保护区的土地权属
东莞市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将以上述两个技 术规范为基础,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规划充分协调 后提出划分范围,同时提出相应的水质改善措施,二者共同 构成东莞市城镇规划区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3. 1 划分范围 3. 1. 1 一级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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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级保护区范围: 不论水库大小,均将正常蓄水位线 以下的全部水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为正常蓄水位线向陆域纵深( 平移) 200 m 的集水 范围,但不含城镇规划的主要建设用地区( 非工业用地) 、已 批未建项目用地及成片建成区。对于库区基本没有什么建 设项目和建成区、规划用地类型是非建设用地的小型水库, 将整个集水范围均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