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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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总河长对各地级以上市总
河长(含第一总河长、副总河长,下同)、省级流域河长对其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流域河长的考核。

第三条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等原则。

根据不同河湖管理特点和要求,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对各地级以上市总河长、流域河长年度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
况进行考核。

河湖考核范围包括我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鉴江和纳入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

第六条河长制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三部分。

考核指标、工作测评、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细则,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条指标考核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七大类指标。

分别按行政区和河湖设定考核指标,行政区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市级总河长,河湖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市级流域河长。

指标考核的详细情况见附件1,各考核指标年度目标值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作测评主要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履职、任务落实等内容。

按各市总河长、流域河长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测评,见附件2。

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九条公众评价主要调查公众对所在流域的河长制
建设、河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满意度,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市级流域河长考核得分由河湖的指标考核得分、流域河长工作测评得分和流域河长公众评价得分构成。

市级总河长考核得分由行政区内各市级流域河长平均得分、行政区指标考核得分以及总河长工作测评得分构成。

第十一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存在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行政区内一半以上市级流域河长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总河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市级流域河长考核不合格的,所在行政区市级总河长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指标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者考核指标明显恶化变差的,总河长、流域河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于3月底前制定省级河长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计划安排等。

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及其
分解、计分方法及评分工作,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各市总河长应在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初前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指标评分结果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等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经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省级总(副)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

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级总河长、流域河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河湖河长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

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河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内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
2.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
附件1-1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行政区)
注:1. ()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

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 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地级以上市总河长。

3.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 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1-2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河湖)
注: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

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 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河湖。

3. 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 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总河长)
注:1. 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 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
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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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流域河长)
注:1. 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 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
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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