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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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青岛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XX路XX 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申请事项

不予采信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山东XX房估(2018)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报告,对异议人房产重新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山东XX房估(2018)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违规操作,严重低评,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一、山东XX房估(2018)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的房屋信息错误,评估不实,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对评估房产进行真实有效的调查,导致评估结果不可信。

异议人被评估的房产,2018年7月30日已解除抵押限制措施,即在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异议人房产进行评估之时,被评估的房产为不受任何权利限制的、可被贵院执行的干净资产,而

山东XX房估(2018)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却载明被评估房产存在抵押限制情形,因此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并未对被评估房产做全面调查,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据的房产信息错误,完全不可信。

山东XX房估(2018)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依据的价值时点为2018年8月24日,却使用2018年5月9日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估计依据,前后时间足足差3个半月,这种不负责任的举动再一次佐证山东XX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评估房产未做详尽、真实调查,其估价报告不可采信。

二、山东XX房估(2018)字第法00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严重低评被评估房产,直接损害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

异议人被评估的房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XX号,临近正阳路,周边商超林立,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商业发展前景,且该楼体已经投入使用,商户经营正常,被评估的房产完全可用,并拥有独立产权,具有完全的商业价值,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所说的难以独立商业运营、很少发生市场交易又无经济收益或没有潜在收益的说法完全错误,其依据错误评价而低价评估异议人的房产,不仅违反评估法则,更严重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异议人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的房产曾在贵院做过多次评估,2016年11月XX日,贵院委托青岛青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异议人位于同一地址、同一楼体、同一楼层进行评估,青岛青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青房估字2016-HZ110XX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评估异议人房产单价为12909元/平方米;青房估字2016-HZ1101X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评估异议人房产单价为12910元/平方米。除贵院委托外,2014年9月9日,我公司委托青岛金衡房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对本案被评估房产的三层作出评估,单价为

15000元/平方米;2014年2月27日,我公司委托山东大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房产评估,其中负一层的单价为9570元/平方米。以上所有价格,说明本次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违背市场规律,刻意低价评估异议人的房产,严重违规并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贵院委托的不负责任,其作出的违规评估报告,不应被采信(相应评估报告附后)。

综上所述,山东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辜负贵院的委托,未充分调查被评估房产的状况,依据错误的房屋信息,不负责任的出具评估报告,且恶意低评异议人的房产,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其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应采信,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被追究,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该评估报告,并对异议人的房产重新委托其他评估公司评估。

异议人:青岛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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