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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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货物买卖及特征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特点
1.货物买卖及特征
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地转让给 买方,由买方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交易 行为。
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某种具体的标的
《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物,它的产生和 适用,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
(1)《公约》的适用范围
①国际货物买卖。 ②货物买卖的范围。 ③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①国际货物买卖。
即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营业地分处于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而由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买卖合同适用某一 缔约国的法律。
第5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5.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5.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3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5.4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5.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5.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5.1.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5.1.2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5.1.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5.1.4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5.1.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 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
由于这两个公约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深刻影响,内容繁琐,没有 能调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在货物买卖规定上的巨大差异, 并没有为国际上广泛接受和采用,成员国一直没有增加,没有 能够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 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 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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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财产的买卖,既包括动产和不 动产的买卖,还包括无形权利的买卖。而英美法 系仅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规定为货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特点
(1)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①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 ②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 的法律选择,或适用国际贸易条约或惯例所规定的 规则。
英美法国家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 出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 法》。从1942年起,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 即着手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 其后曾作过多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该 法典第二编的标题就称为“买卖”,对货物买卖的有关 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买卖法中 是最为详尽的。
(3)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②国际条约; ③国际贸易惯例。
5.1.2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
(1)在大陆法系国家,买卖法一般作为债编的组成部分编 入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日本 民法典》,都是处理有关买卖方面的问题的。这些国家除 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专门就商行为、海商、保险、 票据或公司等方面的法律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民法典作 为一般法,商法典作为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 事活动,但是商法典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的 有关规定。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分歧,这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不 利因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 协会就决定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与统 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战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 法的国际立法进程大大加强,在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主持 下,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 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 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1972年8 月23日生效,在上述8个国家中有7个国家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 约。
②货物买卖的范围。
《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 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主 要体现在《公约》第2条和第3 条中。
A.公约第2条 B.公约第3条
A.公约第2条
《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
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 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2)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关 于货物买卖一般在民法典中的债编中加以规定,或者在专 门的债法典中进行规定,因为这些国家普遍认为买卖是通 过合同进行的,而合同是债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例如, 意大利只有民法典,瑞士只有债务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普通 法,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有所不同,后 者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法律,而前者却不是,只 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美国各州自由采用的一种法 律样本,它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州的立法机关是否 予以采纳。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 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