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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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利用制度

一、库房管理

1、档案库房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机关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2、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并报告分管领导。

3、库房、环廊严禁烟火和带入火种,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4、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5、库房各部位钥匙一律由库房管理人员严格保管,不得带出馆外。

6、出入库房要随时关灯上锁,关好门窗。

7、每天下午下班前要拉下控制库房动力和照明电源的总闸门。

8、定期检查消防、除湿、吸尘等安全设施,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保证正常使用。

9、做好库房温湿度控制,适时进行通风、除湿、吸尘,定期更换杀虫防霉剂。

10、保持库房卫生,库房门、窗、橱具、地面等定期进行清理打扫。

二、档案、资料管理

1、库房管理人员要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对档案内容不得泄露,严禁私自摘抄、复制和利用档案。

2、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档案、资料存放情况,每年对档案、资料进行清查,做好各项统计、登记工作。

3、库内档案、资料排列要整齐规范、科学合理,柜架上标明检索标记,便于检索利用。

4、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做好档案“九防”(即防水、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强光、防尘、防鼠)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5、对新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入库前必须经管理人员认真清点检查,履行接交手续,并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库房。

6、严格档案、资料借阅手续,调出库房的档案、资料利用完后及时归库,按季度统计档案资料利用情况。

7、不符合查阅手续者,档案管理人员可拒绝查阅。有意损坏或窃取档案者,将依据《档案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未开放和需要保密的档案按规定提供利用。

三、档案、资料的利用

1、利用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方可查阅本单位开放的档案、资料。

2、利用者不得自行摘录和复制档案,如有需要,一律由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件,加盖政府公章方能生效。

3、凡由本单位提供的档案复制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再行复制。

4、利用者需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资料原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撕毁、折叠、污染、涂改档案、资料和自行拆卷。如出现上述情况,要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查阅档案时,要在阅档室内进行,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的档案要限期归还。

6、各部门利用本单位的党组会议记录和重要案件材料等,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经分管领导审定。

7、利用者在局域网上查阅档案、资料者,由管理人员负责操作,不得私自下载。

8、复制照片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引用时须注明照片来源。

9、利用录像带、录音带、缩微胶片、电子档案,需复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借阅人必须妥善保管,保证所借档案完好无损,归还时由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由借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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