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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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
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一直致力于在联盟内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的软环境,欧盟从1997 年底到2007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 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 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 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在自2000年5月起的18个月内,将电子商务指令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与一般的国家法不完全相 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 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 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 程。 电商立法主要解决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知 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支付等问题。 同时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也要有法可依, 提高电商行业准入门槛,维护消费者权益和 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合同问题
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新《合 同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 名法》
预计2015年一月到2016 年完成电子商务法的编 纂
萌芽
雏形
2000年年初 2012年6月
完善
1999
1999年3月份
2004年8月
2013年12月7号
起始
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张仲 礼提交《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 务法”的议案》
增添
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网络商 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立法 工作全面启动,并已被列入国务 院“二类立法”计划。
Baidu Nhomakorabea 《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中国首部真正电 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第 十八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 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4月1日起施行。 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 信息化法律”,自此电子签名与 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我 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 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虽然 舆论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 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 快速发展,但在网络交易安全、 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 ,有关专家认为,现阶段《电子 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 义。
邓中准 组长
高聪杰 组员 管韵 组员
Thank you!
美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虽然美国国会有
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 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 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 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 《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研究所 等机构于几年前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 (UCC Article 2B)的由来。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 。《统 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 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 总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美国国内曾经在是否需要对电子商务立法 这一点上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 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管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很多人指责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过于偏坦商业组织的利 益,但是该法仍然将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推进了一大步。美国各州正在积极采纳该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最终会成为调整美国 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 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 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 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消费者保护 ,电子 商务 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更高,特别是格式合同在互联网
上的应用带来的新问题如何处理;个人数据和个 人隐私的保
护,比如,为了确认交易对方身份,一般需要征集对方有关的 信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如 何保护这些信息,使其不被滥 用或者侵害;知识产权保护,比如,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如何 处理等等。尽 管如此,本文仍然认为,电子商务法不可能一 蹉而就,应当突出重点,当前重中之重是消除法律障碍,确 立 必要的制度,再逐步予以完善。作为学习电商的大学生,我 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去钻研电商立法中的问题和难点,帮助 完善我国的电商法律体系,保障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健康发 展。 蒋越洋 组员
美 国 电 商 务 发 展 现 状
欧 盟 关 于 电 子 商 务 规 定
我 国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现 状
电 子 签 名 法 和 电 子 商 务 法 4
我 国 较 国 外 立 法 不 足
为 电 商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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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占到整体零售市场的份额逐年提高,2013年电子商 务市场销售规模约为2630亿美元,占比达到5.8%,仍处在较低位 置,低于中国目前近8%的水平。
纳税问题
信息安全问题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 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 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 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 健康发展。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 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 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 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 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 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