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_西南财经大学_12 第12章诸小税种制度_(12.14.1) 12.13诸小税种制度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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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
第12章诸小税种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课程负责人:郝晓薇
本章主讲人:郝晓薇
课件制作:郝晓薇
第1节土地增值税第2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节耕地占用税第4节
房产税
第5节车船税第6节车辆购置税第7节
契税
第8节印花税第9节资源税第10节烟叶税
第11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12节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第13节环境保护税第14节
船舶吨税
第13节环境保护税•一、纳税人、税目与税率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三、税收优惠
•四、征收管理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税目与税率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二)环境保护税税目与税率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二)环境保护税税目与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元-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元-14元
固体废物
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
他固体废弃物(含半固态、
液态废物)
每吨25元
噪声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350元/月
超标4-6分贝700元/月
超标7-9分贝1400元/月
超标10-12分贝2800元/月
超标13-15分贝5600元/月
超标16分贝以上11200/元月
工业噪声税额具适用规则如下: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
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
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
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
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
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
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污染当量的意义在于帮助确定相应应税标的的计税依据,根据一定规则计算测定污染当量值是对应税标的的量化。
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固体废弃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规定
•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率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计税依据相应原始数据的确定,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符合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
• 4.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不同的应税污染物(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税率:•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税率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其中,污染当量数由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
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见本章附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
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换言之,大气污染物包含多项具体污染物,选择污染当量数最大
的前三项具体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
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
确定。
•【例题】上海市A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二氧化硫6.65元/污染当量、氮氧化物7.6元/污
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
A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
•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
保护税。
(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
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
0.0001千克)•【参考答案】
•(1)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二氧化硫:10÷0.95=10.53
•氮氧化物:20÷0.95=21.05
•一氧化碳:300÷16.7=17.96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2)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3)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
•氮氧化物:21.05×7.6=159.98
•一氧化碳:17.96×1.2=21.55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12000+159.98+21.55=12181.53元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税率: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见本章附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题】上海市B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
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各1千克。
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各20千克,pH值检测出是6、污
水排放量400吨。
上海市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元/污染当量、氨氮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
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1.4元/污
染当量。
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
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1、0.8(单位:千克);pH值5-6的污染当量值为5吨污水。
计算B企业2018年1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
•(1)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千克)•总汞:1÷0.0005=2000 总镉:1÷0.005=200
•总铬:1÷0.04=25 六价铬:1÷0.02=50
•总铅:1÷0.025=40 总铍:1÷0.01=100
•总汞(2000)>总镉(200)>总铍(100)>六价铬(50)>总铅(40)>总铬(25)•(2)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1.4=2800 元
•总镉:200×1.4=280 元
•总铍:100×1.4=140 元
•六价铬:50×1.4=70 元
•总铅:40×1.4=56 元
•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2800+280+140+70+56=3346元
•(3)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千克)•悬浮物(SS):20÷4=5
•化学需氧量(CODcr):20÷1=20
•氨氮:20÷0.8=25 pH值:400÷5=80
•pH值(80)>氨氮(25)>化学需氧量(CODcr)(20)>悬浮物(SS)(5)
•(4)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pH值:80×1.4=112 氨氮:25×4.8=120
•化学需氧量(CODcr):20×5=100
•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112+120+100=332元•(5)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3346+332=3678 元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公式: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例题】上海市C企业2018年1月产生煤矸石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煤矸石2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吨,计算C企业1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煤矸石税率为5元/吨。
•【参考答案】应纳税额=(100-20-30)×5=250(元)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公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需要重复强调以下几点: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上海市D企业2018年1月在a作业场存在噪声超标。
昼间,a作业场所超标1-3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只有一处噪声超标,超标天数为14天;夜间,a作业场所超标7-9分贝,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超标天
数为15天。
计算D企业2018年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参考答案】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a作业场昼间应纳税额=350÷2(元)=175(元)(注: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
足15天,减半计算)
•a作业场夜间应纳税额=1400×2=2800(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
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
•应纳税额=175+2800=2975(元)
三、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免征规定
•环境保护税减征规定
免征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上述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照上述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四、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技术性很强,需要与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紧密合作。
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应机构搭建、资料共享、数据交换及其时间要求、程序要求等具体细节。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2)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3)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附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附表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5)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备注
11.悬浮物(SS)4同一排放口中
的化学需氧量
(COD)、生
化需氧量
(BOD5)和
总有机碳
(TOC),只
征收一项。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21.氟化物0.5
22.甲醛
0.12523.苯胺类
0.2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LAS)0.226.总铜
0.127.总锌0.2
28.总锰
0.229.彩色显影剂(CD-2)
0.230.总磷
0.25
附表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2/5)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31.元素磷(以P 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
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
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 计)0.2540.四氯化碳
0.04
附表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3/5)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
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
0.02
附表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4/5)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
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
55.间-甲酚
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腈0.125
61.总硒
0.02
附表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5/5)
附表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
1.pH值(1)0-1,13-140.06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
pH9-10指大于等于9,小于
10;其余类推
(2)1-2,12-130.125吨污水
(3)2-3,11-120.25吨污水
(4)3-4,10-110.5吨污水
(5)4-5,9-101吨污水
(6)5-65吨污水
2.色度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
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附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3.鸡、鸭等家禽
30羽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6.医院
消毒
0.14床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不消毒
0.07床1.4吨污水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附表五: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4)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
2.氮氧化物0.95
3.一氧化碳16.7
4.氯气0.34
5.氯化氢10.75
6.氟化物0.87
7.氰化氢0.005
8.硫酸雾0.6
9.铬酸雾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
附表五: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2/4)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一般性粉尘4
12.石棉尘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0.59
15.铅及其化合物0.02
16.镉及其化合物0.03
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0.13
19.锡及其化合物0.27
20.烟尘 2.18
附表五:
大气污染物污
染当量值(3/4)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并(a)芘0.000002
25.甲醛0.09
26.乙醛0.45
27.丙烯醛0.06
28.甲醇0.67
29.酚类0.35
30.沥青烟0.19
附表五:
大气污染物污
染当量值(4/4)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31.苯胺类0.21
32.氯苯类0.72
33.硝基苯0.17
34.丙烯腈0.22
35.氯乙烯0.55
36.光气0.04
37.硫化氢0.29
38.氨9.09
39.三甲胺0.32
40.甲硫醇0.04
41.甲硫醚0.28
42.二甲二硫0.28
43.苯乙烯25
44.二硫化碳20
环境保护税
内容结束
诸小税种制度整体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