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地认识20世纪五十年代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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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地认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计划生育
梁济民
【专题名称】人口学
【专题号】C5
【复印期号】2009年06期
【原文出处】《人口研究》(京)2009年4期第10~21页
【英文标题】Complete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China Family Planning in the 1950s-1960s
【作者简介】梁济民,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办公厅主任,中国计生协会原副会长
【日期】2009-07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全面准确地认识历史,回顾过去,总结经验,做出正确评估,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本人通过历史见证,实事求是地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划生育做一阐述。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面临的紧迫任务是巩固刚刚诞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旧中国留下的千疮百孔、破败不堪的国民经济,使社会秩序得到安定,人民群众得以休养生息,为有计划地经济建设创造条件。当时,战乱初平,广大人民群众政治上获得了解放,生活上得到了改善,有了繁衍后代的较好条件,而党和政府还无暇顾及人口和生育问题。
1 限制人工流产和绝育
新中国成立初期,卫生部门为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1950年4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之生命,禁止非法打胎。下列情形,可施行打胎:(1)
有重症肺痨病、心脏病、肾脏病、恶性贫血或其他能影响孕妇生命的疾病等。(2)发生流产现象,安胎无效时。(3)为保障孕妇生命,须施行必要的治疗或手术,须先行打胎时。(4)因骨盆狭窄,难产或剖腹产二次以上者。(5)生育过孩子之孕妇身体衰弱足以影响儿童抚育者。
(6)因患精神病,足以遗传胎儿者。《办法》还规定,“打胎以前,必须本人丈夫同意并签字”。对合于上述1至3款条件者,经公立医院妇产科医生证明,申请批准,方可施术。合于4至6款条件的孕妇,由各该机关首长批准。经前列医生检查同意并证明后,再申请批准。“凡属中央政府所属各机关、人民团体、各党派范围,由政府卫生部李部长(指李德全)审核批准,军事范围由军委卫生部傅副部长(指傅连璋)审核批准”。“凡未经批准施行打胎者,对其本人及执行打胎者,应分别予以处分”。“本办法只供各单位负责首长参考,不作传达”。
1952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答复卫生部,同意《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和《婚前健康检查试行办法》两份草案。但前者不宜即行公布,可先发交各大医院参考;后者因目前尚未具备普遍举办婚前检查的主客观条件,亦不宜即行著之法令。《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规定,施行绝育手术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妇女有重症肺痨病、心脏病、肾脏病、恶性贫血或其他足以影响生命之疾病者。(2)妇女因骨盆狭窄、畸形、难产或其他原因剖腹生产二次以上者。(3)已婚妇女年逾35岁,有亲生子女6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年逾10岁,如果再生将严重影响其健康以至危害其生命者。《暂行办法》规定,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条件是:(1)孕妇患肺结核、心脏病、肾脏病、恶性贫血或其他重病,继续妊娠将危害母体健康有重大损害者。(2)发生流产现象,实施安胎无效者。(3)因骨盆狭窄、畸形或其他原因剖腹生产二次以上者。《暂行办法》还就施行绝育或人工流产的批准手续作了具体规定,并申明“凡违反本办法,私自施行绝育手术或人工流产手术者,以非法堕胎论罪,被手术者及实行手术者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凡符合本办
法所规定之情形,但手续上未经审核批准即予实施手术者,医师应予以行政处分”。此外还规定,药房出售节育药具,须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呈报核准。未经批准之店铺摊贩一律禁止出售节育用具。购买节育用具者必须持有医师之证明,交由药房按照限量出售。药房出售节育用具不得作夸大之广告宣传。每季初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报告销售数量统计一次。凡违反本条规定之药房,卫生主管机关得予以适当处分。
1953年1月12日,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同年1月14日,卫生部批复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并抄送全国卫生机关及中国医药公司,重申对节育用具的制造销售应予登记,严加管理。
这些规定,完全是从医学角度,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健康制定的,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而没有考虑人口问题,更不了解人口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2 节制生育的提出
1953年,我国在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工农业生产有了迅速发展,社会秩序明显安定,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医疗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事业大力开展,危害人民生命的急烈性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因而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人口出生率一直保持在36‰~37‰的高水平(1949-1953年);人口死亡率则由1949年的20‰降至1953年的14‰;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49年的16‰增至1953年的23‰。按照1953年全国总人口的基数计算,每年出生人口为2200万人,净增人口为1200万人。进入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这种人口状况,与20世纪40年代相比,中国正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阶段开始迈入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的新阶段。
1953年,为了配合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同时也为制定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提供基础人口数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进行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结果表明,全国总人口为6.02亿,除去华侨、留学生和台湾省人口,大陆人口为5.8
亿,远远超过估计的4.5亿至4.8亿。人口基数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有识之士对人口问题的关注。认为人口增长过快,加重了社会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走向社会投身于社会劳动的人数日益增多。生育子女过多过密,影响了工作、学习、生活和对子女的教养。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家庭羁绊和多子女的拖累,实行避孕节育,但又苦于缺乏避孕节育知识和药具,而往往自行采取一些不科学的、对健康有害的办法。不少人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给予帮助和指导。
针对上述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节制生育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批示、讲话。
(1)邓小平首先倡导节制生育。1953年8月11日,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针对卫生部对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的通知,指示卫生部改正限制节育、禁止避孕药和用具进口的做法,并敦促抓紧制定和下发《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
1954年5月27日,全国民主妇联副主席邓颖超写信给邓小平,反映一些机关女干部要求节育的意见。她在信中说:“据我所知,有不少已婚男女干部为了避孕,由于得不到指导及适宜的药物工具而被迫自行盲目解决,采用了一些有损身体健康的办法或引起疾病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目前我国的人口出生数相当高,首先在机关的多子女母亲或已婚干部的自愿节育、实行避孕者中,推行有指导的避孕,是可行而又必须的,也不致有何不良影响,国家卫生机关应主动地拟定办法,帮助干部解决避孕问题”。信中还说:“此事曾得你面许同意,特再请批示交有关机构着手进行,是所切盼(彭珮云,1997)!”邓小平于5月28日即作了批示:“我认为避孕是完全必要的和有益的,卫生部对此似乎是不很积极的,请文委同卫生部讨论一下,问问他们对此问题的意见,如他们同意,就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彭珮云,1997)。”邓小平的这段批示,使他成为第一个明确倡导节制生育的国家领导人。周恩来后来赞扬邓小平,“要提倡节制生育,这个问题的发明权本来是邓小平同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