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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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京科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2【实施日期】2010.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国拨项目经费管理

1、国拨项目概述
➢ 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 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 律,国家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五类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
1、国拨项目概述
财政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单位需 要履行设备查重评议程序,并在立项论证时出具查重评议报告。
重点要求: ① 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 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② 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③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 设备租赁费; ④ 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2、经费管理-概述
➢ 承担单位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 ,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 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2、经费管理-概述
➢ 经费支持方式
1、事前直接补助
2、后补助
3、股权投资
事前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 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 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 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 方式
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 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
2、经费管理-支出范围
➢ 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 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本 办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北 京 市档 案 局 资 助 的 档 案 科 研 寄费 等 费用 。 结题 验 收费 由预 留经 费 支 出。
给我市的科研 项 目经费按照本《 办法》 执行 , 京市科 委 格按 照 以上规 定 的 支 出范 围 , 别是 专 家 咨询 费 、 北 特 劳务 费
于 9 9年 出台了《 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 北 研 的基础 上 , 2 1 年 对 原 有 的 管理 办 法 进 行 了修订 , 作开展后 , 1 9 于 01 制发 了 《 京市档案科研项 目经费管理办 法》 京档 发 计划项 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京档局 字[ 9 9 1 4号 ) 北 ( ( 1 9 )0 , [0 ]0号 )以下简称《 21 1 1 , 办法》 。
二 、 订 的主要 内容 修
(目 辑胡颖 栏 编 : )1 1
档 案科 研 项 目经 费 管理 工 作 中 出现 的 一些 新 问题 ,我们 责人 所 在 单位 按 照 国有 资 产管 理 的规 定 进行 管 理 。 主 要对 以下 几 方面 进行 了修订 。一 是增 加 了档 案 科研 项 管理 费等 。 二是 对 部 分具 体 经费 支 出事 项 的比例 进 行 了
在此次修订过程 中 , 我们 主要参考 了《 家社会科 国
期间 , 京市档案局 共立项 7 北 3项 , 中 6 其 9项得 到 经 费 学基金项 目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0 73 ( 2 0 10号 )《 、北京市
资助 , 经费总额为 9 . 83万元。 以看出,十一五” 间北 哲学社会科学 “ 可 “ 期 十一五” 规划项 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 (
北 京 市 档 案 局 科 教 处
《 北京市档案科研项 目经费 管理办法》 解读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之一,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开展,挖掘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北京市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适用范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涉及科技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科学、应用技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

二、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研究方案、项目预算等。

2.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入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三、管理和实施1.项目实施应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如需更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3.项目验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项。

四、重点工作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培育和集聚科技创新主体。

3.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结语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市科技创新的全面提升和跨越式发展。

同时,这也对其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7—01—04【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人员费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核。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

人员费用,要将专家名单、聘期、补助标准等列支明细。

课题组聘请退休专家按无工资性收入对待。

(二)试验外协费、合作费、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意向书、协议、合同书确认。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三)调研费要根据科委批准项目实施内容考虑,国内调研按照财政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等。

如没有任何依据,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开展与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会议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资料印刷费支出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涉及政府采购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间】:2016-12-30【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科发〔2016〕77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有关事宜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有关事宜

预算1年 审计1次
预算2年 审计2次
预算3年 审计3次
预算4年 审计4次
其他课题均只进行1次课题结题审计
三、科技项目评审标准及注意事项
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 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核定审计费标准如下:
1000万元以上
3500元
500-1000万元
3000元
100-500万元
2500元
100万元
三、科技项目评审标准及注意事项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 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注意事项:
1、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 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 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2、注意与管理费中的水电费区别。
学习文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关村间接经费管 理办法
北京市专利申请 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科技项目预算申报资料
新上项目(课题)
延续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任务书
注意事项
格式、盖章 单位和科委农 村处公章
1 2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课题)申报文本
三、科技项目评审标准及注意事项
国内刊物发表论文 版面费每篇1000元 国外国际刊物发表论文 版面费每篇3000元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
此项其他费用参照 北京市有关规定
三、科技项目评审标准及注意事项
(九)劳务费
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 (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如在校研究生)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 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2010年经费评审劳务费按照总科技经费的10% 核定。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经费使用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控制:指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范围。

2.责任管理:指经费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6.17•【字号】京科计发[2002]3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2年6月17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 01- 05【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法规类别】:文件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最新公文】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最新公文】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用和支出范围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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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

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

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

(二)会同市科委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三)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

(四)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是项目(课题)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单位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

(五)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经费的支出范围第九条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

如确需购买,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或专家评议结论)报市科委审定。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

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要求1.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的同一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应同时列支不同渠道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主持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二条经费预算评审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应按要求参加经费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1. 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2. 招标课题;3. 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4. 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预算审批及拨付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管理(一)经费核算1.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2.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3.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市科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2. 项目(课题)预算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费与交流费和管理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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